“青島市信息化促進會”在青島市信息化領導小組指導下開展工作,秉承市場化運營、專業化服務的辦會宗旨,在充分了解會員需求的基礎上,依託會員的資源和青島新聞網宣傳優勢,不斷提供有針對性的產品和服務,利用線上和線下相結合的服務方式,真正有意願、有能力、有方法、有成效地為會員做好服務。
2017年,在《青島市信息化“十三五”發展規劃》、《智慧青島戰略發展規劃(2013-2020年)》、《青島市“網際網路+”發展規劃(2015-2020)》框架下,協會力求把握“網際網路+”大融合、大變革趨勢,促進新一代信息技術向各行業領域滲透和深度集成,促進青島市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信息化促進會
- 外文名:QINGDAO INFORMATION PROMOTION COMMTTEE
- 類 型: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 成立時間:2012年
- 辦公地點:青島市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主要事件,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促進會本著有價值信息的共享”的服務宗旨,積極為各級主管部門、廣大企業提供諮詢、研究、交流、技術、人才、信息、評價等服務。
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推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開展CIO培訓、年度優秀CIO評選等。
(二)發揮青島新聞網媒體的優勢資源,組織網上推介會,滾動宣傳推廣企業形象、優秀解決方案、典型案例、優秀企業家、優秀CIO;
(三)行業交流、培訓、分享。組織開展乾貨分享、精品沙龍、專家研討、峰會論壇等活動;優秀實操CIO分享、交流、培訓,形成有凝聚力和粘度的氛圍;推介優秀的信息化實施方案,推廣成功案例。
(四)組織走進會員企業,企業信息化規劃、諮詢、技術協作。
(五)政府資源對接。在企業與政府之間架起橋樑和紐帶,幫助企業了解政府政策,獲得政府支持。幫助有需要的企業進行項目申報。
(六)企業和項目投融資。由會員企業投資成立基金,優秀項目會員單位優先投融資。
(七)建立專家委員會、標準委員會、研究院、政務信息化分會、智慧型製造分會、物流分會、IT服務聯盟、網路安全分會等。
主要事件
智慧青島典型案例評選活動:
根據青島市第十二次黨代會建設全國領先的智慧城市重要部署,為培樹智慧城市建設典型,展示智慧城市建設階段性成果,深入推進智慧青島建設,青島市開展智慧青島典型案例評選活動。活動邀請傳統媒體進行全面報導並通過網路媒體進行深度發掘,廣泛發動進行網路投票並組織專業測評專家評審,分類選出十佳典型案例獎項並評出活動組織獎項,還發布活動情況通報、組織頒獎典禮,在青島市掀起宣傳推介智慧城市建設的熱潮。各部門各單位要廣泛發動、認真組織、積極參與,要恪守規則、團結協作、爭創典型,共同開啟智慧青島建設全面深化和再次騰飛的新征程。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青島市信息化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Qingdao Information Promotion Committee,縮寫:QIP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青島市或與青島市有關的從事信息化工作的政府機關、經濟、科技、社會等領域的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市性、專業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提倡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組織會員單位,動員社會力量,共同推動青島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青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青島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青島市市南區寧夏路288號市南軟體園5號樓6層,郵政編碼:26607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重點圍繞加快我市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全面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協調快速發展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一)合作交流。推動信息化企業、事業及社團單位之間的合作與橫向聯合,加強會員之間的協調;開展信息化引資引智和技術合作,舉辦國內外行業和學術交流活動。
(二)行業自律。制定信息化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和監督機制,協助政府部門規範信息化服務市場,開展信息化行業評優,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相關資質認證工作。
(三)研究諮詢。研究國內外信息化發展趨勢,分析我市信息化發展情況,組織信息化調研,建立信息化專家顧問隊伍,為政府和社會提供諮詢服務,促進信息化立法和相關標準制定。
(四)宣傳展覽。編輯、出版相關刊物,組織論壇、講座和其他各種宣傳活動,舉辦信息化相關產品、技術展覽會。
(五)培訓考察。組織各種信息化培訓和考察、進修,推進信息化技術研究、創新和普及。
(六)其他。接受政府和其他單位委託從事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信息化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或意願的單位、個人和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及時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可以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時間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更換產生,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可以親自出席理事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根據會員數量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本行業有影響的人士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當選後任職屆滿時不超過70周歲;
(四)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舉產生的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有關規定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向全會員代表大會匯報。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對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給予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會員單位派駐本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第三十九條 本會根據活動開展的需要,依據業務範圍的劃分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按照會員組成的地域特點,設立代表機構,並依法定程式進行登記。
第四十條 本會分支機構具體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制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自清算結束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註銷的檔案和清算報告書,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6年12月28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