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查禁取締賣淫嫖娼等社會醜惡規象的通告

1995年8月11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發布《關於查禁取締賣淫嫖娼等社會醜惡規象的通告》,發布通告的主要目的是為查禁取締賣淫嫖娼等社會醜惡現象,嚴懲組織、從事此類活動的違法犯罪分子,淨化社會風氣,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查禁取締賣淫嫖娼等社會醜惡規象的通告
  • 發布單位:81508
  • 發布文號:青政發〔1995〕156號
  • 發布日期:1995-08-11
  • 生效日期:1995-08-1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查禁取締賣淫嫖娼等社會醜惡現象的通告
(1995年8月11日)
為查禁取締賣淫嫖娼等社會醜惡現象,嚴懲組織、從事此類活動的違法犯罪分子,淨化社會風氣,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賣淫嫖娼。嚴禁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和僱傭、誘使服務人員進行色情陪待活動。
二、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放任不管、不採取措施而發生賣淫嫖娼和色情陪待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仍不改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對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及參與賣淫嫖娼的違法犯罪分子,分別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和《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青島市收容教育賣淫嫖娼人員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對賣淫嫖娼人員一律強制進行性病檢查。
四、嚴禁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五、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製作、傳播、販賣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和《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處理。
六、進行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山東省禁止賭博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處理,並沒收賭資、賭具和賭博所得。
七、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行為之一的違法犯罪分子,應當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八月三十日止,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坦白交待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爭取寬大處理。
八、全市廣大民眾要積極行動起來,堅決與賣淫嫖娼等社會醜惡現象作鬥爭,積極檢舉揭發上述違法犯罪線索。各級公安機關依法保護檢舉人,並獎勵舉報人。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