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省市縣關於扶貧開發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擬訂全縣扶貧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扶貧開發項目管理。論證、審查、上報扶貧項目,安排下達項目建設計畫並督促實施。
(三)負責全縣脫貧攻堅幫扶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服務和督查考核。管理全縣幫扶工作力量和駐村幫扶工作。負責全縣駐村幫扶工作隊的督查、考核、培訓和表彰等工作。負責社會幫扶工作。
(四)加強對扶貧資金和專項物資的監管,配合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對扶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
(五)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扶貧開發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綜合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信息、機要、財務、檔案、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黨建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二)規劃統計股。擬訂全縣扶貧開發規劃。負責扶貧資金分配、監督管理、績效評價等工作。負責扶貧數據統計分析等工作。
(三)幫扶管理股。負責全縣脫貧攻堅幫扶工作和駐村幫扶工作的協調管理。負責年度幫扶計畫、東西部協作扶貧計畫的制定和考核。
(四)脫貧管理股。負責脫貧攻堅考核驗收工作。負責扶貧開發信息系統和精準扶貧大數據管理平台信息維護管理工作。
行政編制
縣扶貧辦機關行政編制6名,保留事業編制6名,工勤編制1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