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男,生於1979年12月,河北康保人。1997年9月考入吉林大學法學院,先後獲學(2001)、碩士(2004)、博士(2008)學位。2004年7月起留校任教,2019年6月調入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任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霍海紅
- 出生地:河北康保
- 出生日期:1979年12月
- 職業:教授
- 畢業院校:吉林大學
- 代表作品:《證明責任的法理與技術》
人物介紹,教育背景,工作履歷,研究方向,承擔課題,獎勵與榮譽,學術專著與代表性論文,
人物介紹
生於1979年12月,河北康保人。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證據理論專業委員會(籌)副主任;
清華大學法學院糾紛解決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
西南政法大學比較民事訴訟法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
教育背景
1997—2001,吉林大學法學院,法學學士學位;
2001—2004,吉林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學位;
2004—2008,吉林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學位。
工作履歷
2004.07—2006.09 吉林大學法學院助教
2006.10—2010.09 吉林大學法學院講師
2010.10—2015.09 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2012.06—2012.08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客座副教授
2015.10—2019.05 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2006.10—2010.09 吉林大學法學院講師
2010.10—2015.09 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2012.06—2012.08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客座副教授
2015.10—2019.05 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2019.06—至今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
研究方向
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
倡導實踐“程式法與實體法一體化”的研究思路,代表性研究領域:證明責任法、訴訟時效法。
承擔課題
1.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2013),訴訟時效立法疑難問題研究,結項中;
2.教育部社科基金青年項目(2008),證明責任判決的法理與實證,已結項;
3.法務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中青年項目(2016),執行時效研究,在研;
4.霍英東教育基金青年項目(2015),民事實體法規則的程式法分析,在研。
獎勵與榮譽
1.被吉林省教育廳授予“吉林省高校科研春苗人才”稱號(2013)
2.入選吉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青年學術領袖培育計畫(2015)
3.入選吉林大學優秀青年教師培養計畫·重點培養階段(2015)
4.第九屆吉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論文二等獎(2012)
5.第三屆全國中青年民事訴訟法學優秀科研成果獎·論文二等獎(2012)
6.第四屆全國中青年民事訴訟法學優秀科研成果獎·論文二等獎(2015)
7.霍英東教育基金會第十五屆高等院校青年教師基金獎(2016)
2.入選吉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青年學術領袖培育計畫(2015)
3.入選吉林大學優秀青年教師培養計畫·重點培養階段(2015)
4.第九屆吉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論文二等獎(2012)
5.第三屆全國中青年民事訴訟法學優秀科研成果獎·論文二等獎(2012)
6.第四屆全國中青年民事訴訟法學優秀科研成果獎·論文二等獎(2015)
7.霍英東教育基金會第十五屆高等院校青年教師基金獎(2016)
8. 吉林省第十二屆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三等獎(2018)
9.吉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2018)
學術專著與代表性論文
代表性著作:
- 《證明責任的法理與技術》,北京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19萬字。
代表性論文:
1.《提高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理論反思》,《中國法學》2016年第2期,2.5萬字。人大複印資料《訴訟法學·司法制度》2016年第7期轉載。
2.《證明責任配置裁量權之反思》,《法學研究》2010年第1期,2.5萬字。
3.《“優先保護權利人”訴訟時效時效理念的困境》,《法制與社會發展》2019年第4期,1.8萬字。
4.《執行時效性質的過去、現在與未來》,《現代法學》2019年第2期,1.7萬字。
5.《再論未定履行期限債權的訴訟時效起算》,《環球法律評論》2019年第1期,1.5萬字。
6.《論共同危險行為規則之無因果關係免責——以<侵權責任法>第10條之解釋為中心》,《中外法學》2015年第1期,2.4萬字。
7.《撤訴的訴訟時效後果》,《法律科學》2014年第5期,1.8萬字。
8.《民事訴訟法理論的中國表達》,《法制與社會發展》2013年第4期,1.5萬字。
9.《勝訴權消滅說的“名”與“實”》,《中外法學》2012年第2期,2.4萬字。《中國社會科學文摘》2012年第9期論點摘要。
10.《論我國撤訴規則的私人自治重構》,《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2年第4期,1.5萬字。《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2012年第5期學術卡片摘編。
11.《訴訟時效延長規則之反省》,《法律科學》2012年第3期,1.8萬字。人大複印資料《民商法學》2012年第8期轉載。
12.《20年期間定性之爭鳴與選擇——以民法通則第137條為中心》,《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0年第3期,1.6萬字。人大複印資料《民商法學》2010年第9期轉載。
13.《未定期債權時效起算:一個中國式問題的考察》,《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0年第6期,1.5萬字。《中國社會科學文摘》2011年第4期論點摘要。
14.《主觀證明責任邏輯的中國解釋》,《北大法律評論》第11卷第2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2.5萬字。CNKI期刊引用12次。
15.《證明責任概念的分立論——基於中國語境的考察》,《社會科學》2009年第6期,1.5萬字。
16.《對我國訴訟時效期間的多維反思》,《法制與社會發展》2008年第3期,1.8萬字。人大複印資料《民商法學》2008年第8期轉載。
17.《論我國訴訟時效效力的私人自治轉向——實體與程式雙重視角的觀察》,《現代法學》2008年第1期,1.8萬字。人大複印資料《訴訟法學·司法制度》2008年第5期轉載。
18.《民事訴訟契約的意義追問》,《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7年第1期,1.5萬字。
19.《證明責任:一個功能的視角》,《北大法律評論》第6卷第2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3.6萬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