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離婚登記指南

離婚登記,需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霍林郭勒離婚登記指南
  • 受理機構:婚姻登記處
離婚條件,登記程式,

離婚條件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定書,協定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辦理結婚登記要求持有的證件。

登記程式

一、查驗離婚登記的條件中要求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三、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定內容的意願;
四、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定上籤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
六、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定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七、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二)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四)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註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五)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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