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和基本制度。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政策、規劃。參與擬定全市與環境保護有關的重大經濟政策、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相關專項規劃以及主體功能區劃等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霍林郭勒市生態環境局
- 辦公地址:霍林郭勒市環境保護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和基本制度。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政策、規劃。參與擬定全市與環境保護有關的重大經濟政策、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相關專項規劃以及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境內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境內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轄區內企業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受市政府委託,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的環境污染糾紛。監督落實境內流域和區域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保行政稽查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市污染物減排目標的責任。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和排污許可制度,並組織實施;督查、督辦、核查轄區內各排污企業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主要污染物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照市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五)承擔全市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對涉及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組織審查全市各類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按規定審批全市區域開發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按規定對全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進行驗收。
(六)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定全市各類環境要素污染防治的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市自然生態保護工作。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指導、協調、監督農村牧區環境保護和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全市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全市核設施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核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與輻射污染防治工作。
(九)負責全市環境統計、環境監測、環境質量分析預測和信息發布。制定全市環境統計、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的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估。
(十)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全市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指導、推進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計畫,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承辦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督促落實上級及本單位環境保護工作;承擔機關辦文、辦會、政務信息、安全保衛、規章制度建設以及文秘、保密、檔案、對外接待、信訪接待轉辦答覆等工作;負責機關黨建、精神文明、綜合治理、效能建設的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計畫,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擬定和實施全市環保幹部職工培訓計畫;負責組織普法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環境保護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負責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的答覆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系統的信息化、網路化建設,對環保網頁、區域網路進行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污染源遠程監控技術的推廣套用和監管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二級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以及環境污染糾紛情況通報、聯絡工作;協助局長管理機關各項日常事務,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對外合作和各類資金管理。
(二)污染控制股
組織並監督實施上級及我市關於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負責對環境監測站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負責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行政代執行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協調和監督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組織開展全市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管理行政稽查;環境統計及上報工作;負責環保業務達標爭創工作的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負責污染物線上監控工作,考核主要污染物減排情況;負責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核與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和噪聲、固體廢物、化學品和機動車尾氣的污染防治工作並擬定有關污染防治規劃。承擔全市核、輻射、危險廢物、有毒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以及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負責自然生態保護工作,提出新建的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報批、審批建議;綜合管理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負責農村社區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三)監督管理股
組織實施規定許可權內各類建設項目和營業項目的環保審批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實行環境影響備案、“三同時”等各項環境管理;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指導和協調解決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執行環境保護行業標準;組織推行全市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負責綠色食品、無公害產品認定和資質認證中的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審定環境功能區劃;指導和推動全市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參與制定城市總體規劃和霍林郭勒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環保專項);負責國家、自治區和通遼市補助的環境保護項目、環境保護系統能力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審核和推薦重點地區和流域的重點治理項目工作;提出全市環保領域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承擔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