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所屬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標準號:GB8702-1988
UDC:814.898.5
中文名稱:電磁輻射防護規定
英文名稱:Regulationsforelectromagneticradiationprotection
標準頒布:1988-03-11
標準實施:1988-06-01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局
總則
1.1為防止電磁輻射污染、保護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伴有電磁輻射的正當實踐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一切單位或個人、一切設施或設備。但本規定的防護限值不適用於為病人安排的醫療或診斷照射。
1.3本規定中防護限值的範圍為100KHZ~300GHZ。防護限值與頻率的關係見下圖。
1.4本規定中的防護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護水平的上限,並包括各種可能的電磁輻射污染的總量值。
1.5一切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單位或個人,應本著“可合理達到儘量低”的原則,努力減少其電磁輻射污染水平。
1.6一切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單位或部門,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標準),各單位或部門的管理限值(標準)應嚴於本規定的限值。
防護限值
2、1基本限值
2、1.1職業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間內,任意連續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應小於0、1W/KG。
2、1.2公眾照射:在1天24H內,任意連續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應小於0、02W/KG。
2、2導出限值
2、2、1職業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間內,電磁輻射場的場量參數在任意連續6MIN內的平均值應滿足表1要求。
表1職業照射導出限值
頻率範圍MHz電場強度V/m 磁場強度A/m功率密度W/m20.1~3870.25(20)1)3~30150/0.40/(60/f)1)
30~3000(28)2)(0.075)2)23000~15000(0.5)2)(0.0015)2)f/150015000~30000(61)2)(0.16)2)10
頻率範圍MHz | 電場強度V/m | 磁場強度A/m | 功率密度W/m2 |
0.1~3 | 87 | 0.25 | (20)1) |
3~30 | 150/ | 0.40/ | (60/f)1) |
30~3000 | (28)2) | (0.075)2) | 2 |
3000~15000 | (0.5)2) | (0.0015)2) | f/1500 |
15000~30000 | (61)2) | (0.16)2) | 10 |
注:
1)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對照參考。
2)供對照參考,不作為限值;表中f是頻率,單位為MHz;表中數據作了取整處理。
2、2、2公眾照射:在1天24H內,環境電磁輻射場的參數在任意連續6MIN內的平均值應滿足表2要求。
表2公眾照射導出限值
頻率範圍MHz 電場強度V/m磁場強度A/m功率密度W/m20.1~3400.1(40)1)3~3067/0.17/(12/f)1)30~3000(12)2)(0.032)2)0.43000~15000(0.22/)2)(0.001)2)f/750015000~30000(27)2)(0.073)2)2
頻率範圍MHz | 電場強度V/m | 磁場強度A/m | 功率密度W/m2 |
0.1~3 | 40 | 0.1 | (40)1) |
3~30 | 67/ | 0.17/ | (12/f)1) |
30~3000 | (12)2) | (0.032)2) | 0.4 |
3000~15000 | (0.22/)2) | (0.001)2) | f/7500 |
15000~30000 | (27)2) | (0.073)2) | 2 |
注:
1)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對照參考。
2)供對照參考,不作為限值;表中f是頻率,單位為MHz;表中數據作了取整處理。
2、2、3對於一個輻射體發射幾種頻率或存在多個輻射體時,其電磁輻射場的場量參數在任意連續6MIN內的平均值之和,應滿足式(1):
式中:第i個輻射體j頻段輻射的發射水平;對應於j潑動的電磁輻射所規定的照射限值。2、2、4對於脈衝電磁波,除滿足上述要求外,其瞬時峰值不得超過表中1.2所列限值的1000倍。
2、2、5在頻率小於100MHZ的工業、科學和醫學等輻射設備附近,職業工作者可以在小於1.6A/M的磁場下8H連續工作。
輻射源的管理
3、1下列電磁輻射可以免於管理
3、1.1輸出功率等於和小於15W的移動式無線電通訊設備,如陸上、海上移動通訊設備以及步話機等。
3、1.2向沒有禁止空間的輻射等效功率小於表3所列數值的輻射體。
可豁免的電磁輻射體的等效輻射功率
3、2凡其功率超過3、1所列豁免水平的一切電磁輻射體所有者,必須向所在地區的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並接受監督。
3、2、1新建或購置豁免水平以上的電磁輻射體單位或個人,必須事先向環境保護部門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3、2、2新建或新購置的電磁輻射體運行後,必須實地測量電磁輻射場的空間分布。必要時以實測為基礎劃出防護帶,並設立警戒符號。 3、3一切擁有生產電磁輻射體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加強電磁輻射體的固有安全設計。
3、3、1工業、科學和醫學中套用的電磁輻射設備,出廠時應定期檢查這些設備的漏能水平,不得在高漏能水平下使用,並避免對居民日常生活的干擾。
3、3、2長波通訊、中波廣播、短波通訊及廣播的發射天線,離開人口稠密區的距離,必須滿足本規定安全限值的要求。
3、4電磁輻射水平超過2、2、1規定限值的工作場所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防護設備。
3、5對伴有電磁輻射的設備進行操作和管理的人員,應施行電磁輻射防護訓練。訓練內容應包括:
A、電磁輻射的性質及其危害性:
B、常用防護措施、用具以及使用方法;
C、個人防護用具及使用方法;
D、電磁輻射防護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