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火花加工工具機安全防護技術要求

《電火花加工工具機安全防護技術要求》是為用於電火花成形機、電火花線切割機、電火花磨床、電火花穿孔機及其他電火花加工工具機(以下簡稱工具機)而制定的標準。

1998年11月18日,《電火花加工工具機安全防護技術要求》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並於1999年9月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火花加工工具機安全防護技術要求
  • 頒布時間:1998年11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9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檔案發布,內容摘要,

檔案發布

1998年11月18日,《電火花加工工具機安全防護技術要求》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並於1999年9月1日實施。

內容摘要

本標準規定了電火花加工工具機的安全防護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電火花成形機、電火花線切割機、電火花磨床、電火花穿孔機及其他電火花加工工具機
(以下簡稱工具機)。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61一1983石油產品閃點測定法(閉口杯法)
GB 2894一1996安全標誌
GB 4824一1996工業科學和醫療(ISM)射頻設備電磁騷擾特性的測量方法和限值
GB/PI 5226,1一1996工業機械電氣設備第一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GB 12265 · 1一1997機械安全防止上肢觸及危險區的安全距離
GB/T 14896 · 1一1994特種加工工具機術語基本術語
GB/T 14896 · 2一19特種加工工具機術語放電加工工具機
GB/T巧706 · 1一1995機械安全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第1部分:基本術語、方法學
GB/T 15706 · 2一1995機械安全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第2部分:技術原則與規範
GB 16755一1997機械安全安全標準起草與表述規則 GB/T 16769一1997金屬切削工具機噪聲聲壓級的測量
ZB J50 005一1988金屬切削工具機粉塵濃度的測定
3定義
本標準除採用GB/T 14896,1、14896 · 2中的定義外,還採用下列定義。
3 · 1危險hazard
可能損傷或危害健康的起源。
註:“危險”一詞一般與其他詞聯合使用限定其起源和預料其對身體損傷或危害健康的性質,如電擊危險、擠壓危險、剪下危險、中毒危險等(由機械產生的各種危險見第4章)。
3· 2風險risk
在危險狀態下,可能損傷或危害健康的機率和程度的綜合。
3 · 3危險區dangerzone
使人面臨損傷或危害健康風險的機械內部和(或)周圍的某一區域。
註:產生本定義中所構想的風險中的危險既可在工具機預定使用期間經常存在(危險運動件的運動,焊接時的電弧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8一11 · 18批准 1999· 09一01實施等),也可能意外地出現(意外起動等)。
3 · 4加工區machiningarea
工具電極與工件放電加工所經過的區域。
3· 5工作區working area
可能出現工作過程的區域。這個區域包含工具機運動部件運動所需的位置、裝卸工件所需的位置以及安裝、使用、調整、維護、清理和修理工具機所需的位置。
3· 6安全防護safeguarding
採用稱為安全防護裝置(防護裝置、安全裝置)的特定技術手段,防止人們遭到不能由設計適當避免或充分限制的各種危險的安全措施。
3· 7操作者operator
對工具機進行安裝、使用、調整、維護、清理、修理或運輸的人員。
3· 8防護裝置guard
通過物體障礙方式專門用於提供防護的裝置。根據其結構,防護裝置可以是殼、罩、屏、門、封閉式防護裝置等。
注1:防護裝置的作用可以是
一一一單獨作用,只有當它關閉時才是有效的;
與有或無防護鎖的聯鎖裝置聯合作用,在這種情況下,防護裝置無論在任何位置都能保證防護作用。
注2:“關閉"對固定式防護裝置來說是“保持在應有位置”。
3· 9安全裝置safetydevice
消除或減小風險的單一裝置或與防護裝置聯用(而不是防護裝置)的裝置。
3· 10防吆吉勾protectiveconstruction
一種物體障礙,如限制人體或人體的一個部位運動的防護裝置,是工具機的構成部分。
3·1 1安全距離safe distance
防止人身觸及工具機危險部位的防護結構距危險部位的最小間隔。
3· 12工作液dielectricfluid
工具機加工時在工具電極與工件之間起介電作用的液體介質。
3· 13工作液槽work tank
盛放工作液以使工件和工具電極得以浸沒在其中而進行加工的容器。
3· 14磨輪電極grinding-wheelelectrode
用於電火花磨床的做旋轉運動的工具電極。
4危險一覽表
工具機的危險因素見附錄A(提示的附錄)。
5安全要求及措施
5· 1一般要求(檢查見6 · 1. 1)
5· 1 · 1在設計工具機確定預定功能、預定用途、預期壽命時,應考慮安全防護措施。工具機按規定條件製造、安裝、調試、維護、修理、貯存、運輸和使用時,不得對人身構成危險和造成傷害。
5· 1 · 2 應儘可能通過設計排除或減小風險,包括單獨或組合使用以下措施:一一一選用適當的設計結構避免或減小風險;
減少操作者介人危險區的需要,以限制其面臨危險。
5·1 · 3
5· 1 · 4
2
通過設計不能避免或充分限制的危險,應採用安全防護裝置對人員加以防護。
對於因防護裝置不足而殘留的風險以及某些不便防護的危險,應通過有效方式告知操作者。如
可在使用說明書中說明,必要時還應在危險部位設定警告標誌或標牌。
5· 2機械危險與防護(檢查見6 ·1. 1)
5 · 2 · 1工具機易接觸到的部分不應有會導致人員傷害的尖棱、尖角、銳邊、凸出部分和開口等,以免引起刺傷和扎傷危險。
5 · 2 · 2在預定工作條件下,工具機或其部件不應出現意外翻倒、跌落或移動。工具機在採用開式導軌時,必須採取防顛覆措施。
5 · 2 · 3工具機的往復運動部件應採取可靠的限位措施。各坐標軸必須設定可靠的機械限位裝置,防止造成滑落和擠壓危險。
5 · 2 · 4要防止在工具機緊急停止或其動力和控制信號中斷時造成衝擊危險。有可能產生自然移動的部件(如高速走絲電火花線切割機的貯絲筒),對其制動動作不應中斷。垂直運動部件(如電火花成形機的主軸)不應下落,或返回至設計規定的安全位置。
5· 2 · 5電極夾持裝置應安全、可靠,確保不使電極墜落或在高速旋轉時被甩出而造成拋射危險。自動交換電極的裝置應可靠,不使電極脫落。
5· 2 · 6高速走絲電火花線切割機的貯絲筒必須加防護罩,以防止在高速運轉中造成的卷人危險。貯絲筒由電機驅動轉動時,其上絲手柄如不能自動脫開,應與控制系統聯鎖,使得只有在手柄取下或不暴露於表面時,貯絲筒方可轉動。貯絲筒運轉時,不應出現電極絲的纏繞和拋射。
5· 2 · 7電火花磨床的加工區應加防護罩,以避免磨輪電極旋轉時造成切割危險,並防止工作液的飛濺。
5 · 3安全防護裝置(檢查見6 ·1. 2)
5 · 3 · 1安全防護裝置是針對所涉及的機械或其他危險而設定的。它應做到:
滿足所需要的機械強度和剛性,性能可靠;不增加任何附加(如造成夾傷、剪下等)危險;一一能牢固可靠地固定。
5 · 3 · 2在危險性較大的部位應考慮採用多種安全防護裝置,以免共因失效。如電火花成形機的防火裝置,坐標軸的限位裝置等。
5 · 3 · 3防護裝置的安全距離應符合GB 12265口的規定。
5 · 3 · 4當打開聯鎖的防護裝置時,工具機應停止工作或不能起動,並應確保在防護裝置關閉前不能起動工具機。
5 · 3 · 5可拆卸的防護裝置應裝拆方便,其質量不得大於6 kg0防護裝置的開啟推動力不得大於40 NO 5· 4控制系統和裝置(檢查見6 · 1 · 2)
5· 4 · 1工具機運動部件的控制及操縱系統(簡稱控制系統)應功能可靠,並確保所有功能不相互干擾。應能承受預期的工作負荷和外來影響,控制信息載體的中斷和損壞,不應導致危險局面的出現。
5· 4 · 2設定控制器件時應考慮到誤操作所帶來的附加危險,容易出現誤操作的控制器件應在設計上考慮容錯。要防止由於無意或偶然觸及控制器件所引起的意外起動。
5· 4 · 3每個“起動"控制器件附近均應設定一個“停止"控制器件。工具機的每個操作位置均應設定急停器件。急停器件應符合GB/T5226 · 1一1996中10 · 7的規定。
5· 4 · 4數控工具機應為每種控制功能設定工作狀態選擇開關,其每一個位置只允許對應於一種控制方法或工作狀態(如自動控制或調整、檢查)。也可用其他方式(如代碼控制)進行工作狀態選擇。
5 · 4 · 5操縱手輪、手柄的操縱力在工具機行程範圍內應均勻,一般應不大於表1中的數值。
表1 操縱手輪、手柄操縱力
5· 4 · 6操縱手輪、手柄的安裝高度(從地面到手輪、手柄的中間位置的距離),應符合表2的規定。操縱手輪、手柄的位置高於2 m的工具機,應設定操作台、踏腳板等。
表2操縱手輪、手柄的安裝高度
使用情況
操縱手輪、手柄離地面的高度,m
經常使用
o,5、1. 7
不經常使用
0· 3~1. 85
僅調整時使用
5 · 4 · 7經常觀察讀數的儀表的安裝高度一般為0 · 7、1. 7 mo不經常觀察讀數的儀表的安裝高度允許為0· 3、2 · 5 m。
5 · 5電氣危險與防護(檢驗見6 ·1. 3,6 · 2 · 1)
5· 5· 1電氣箱(櫃)引至工件和工具電極的脈衝電源輸出線應絕緣,電氣箱(櫃)上的接線柱不允許外露,以防止直接電接觸的危險。
5 · 5· 2電火花成形機主軸端部絕緣層的位置應儘量靠近工具電極;工具電極夾具的調節部分(如調整架)應與工具電極絕緣;使用說明書中應對工具電極帶電現象可能造成操作人員直接電接觸的危險加以警告性說明。
5· 5 · 3工具機應可靠接地,滿足保護電路連續性的要求。
5· 5· 4電氣箱(櫃)的防護等級應符合GB / T 5226口一1996中13· 3的要求。工具機其他電氣設備的安全要求應符合()B /T 5226 · 1的規定。
5、6防火和防爆要求(試驗見6 · 2 · 2)
5· 6· 1工具機使用的可燃性工作液的閃點必須在70 ℃以上。閃點的檢驗按GB /T 261的規定。
5 · 6· 2使用可燃性工作液的電火花成形機等,必須採用浸入式加工,且應使液面高度(工件表面到工作液面的最小距離)與工作電流相適應。
註:在工作電流<50時,液面高度應冫50mm。工作電流增大,液面高度應相應增加。使用說明書中應向用戶提出加工時的液面高度要求
5· 6 · 3使用可燃性工作液的工具機,應採取下列防燃措施:
採用可靠的液面高度自動監測裝置(液面控制器),並與相應的控制裝置聯鎖。液面不在規定的高度以上,工具機應不能放電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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