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以立法的方式推動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工作。旨在從電子信息產品的研發、設計、生產、銷售、進口等環節限制或禁止使用上述六種有害物質或元素。為了配合《辦法》的實施,特制定《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本標準在考慮了電子信息產品的生產者和進口者從源頭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污染的需要的同時,又考慮到監督檢查機構實施監管或測試的可行性,與國際相關標準銜接的要求,結合行業的現狀、經濟與技術上的可行性等等,制定出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質合理的限值指標。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電 子 行 業 標 準
SJ/T11364—2006
Marking for control of pollution caused by electronic
information products
2006-11-6發布 2006-11-6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 發 布SJ/T11364-2006
本標準的附錄A 和附錄B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參見附錄A。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楊檬、韓碩祥。
SJ/T11364-2006
由於技術和產品功能的需要,目前部分電子信息產品的材料成分中含有鉛、汞、鎘、
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為防止含有上述物質的產品在使
用和廢棄之後給人體健康和環境帶來的不良影響,促進電子信息產品滿足環保要求,進一
步規範電子信息產品標識,根據《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第39 號
令)有關要求,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工業界實踐,特制定本標準。
SJ/T11364-2006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和含量、環保使用期限、可否
回收利用及包裝物材料名稱的標識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電子信息產品。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
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
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
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18455-2001 包裝回收標誌
SJ/T11363-2006 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電子信息產品 electronic information products
採用電子信息技術製造的電子雷達產品、電子通信產品、廣播電視產品、計算機產品、
家用電子產品、電子測量儀器產品、電子專用產品、電子元器件產品、電子套用產品、電子
材料產品等產品及其配件。
3.2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 hazardous substance
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不包括十溴二苯醚)。
其中“含有”是指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含量超出SJ/T 11363- 2006 規定的限量要求。
3.3生產者 producer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子信息產品生產的自然人或法人。
3.4進口者importer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子信息產品進口的自然人或法人。
3.5環保使用期限 environment-friendly use period
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在正常使用的條件下不會發生外泄或突變,
電子信息產品用戶使用該電子信息產品不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或對其人身、財產造成嚴重
損害的期限。
3.6回收利用 recovery
對廢棄產品進行處理,使之能夠滿足其原來的使用要求或用於其他用途的過程,包括對
能量的回收和利用。
3.7包裝物 packing material
為在流通過程中保護產品,方便儲運,促進銷售,按一定技術方法而採用的容器、材料
及輔助物等的總體名稱。
4 總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所有電子信息產品應按本標準要求標識電子信息產品污
染控制標誌。由於產品體積或功能限制不能直接在產品上標識的,可以在產品說明書中予以
註明。
為生產配套而採購的電子信息產品,供方可以對所提供的產品不進行上述標識,但必須
向採購方提供標識所需的全部信息;相應地,採購方應在其生產的電子信息產品上進行標識,
且標識信息範圍應包含為生產配套而採購的電子信息產品。
5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誌
5.1 總則
電子信息產品應按本標準要求標識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誌,標誌應清晰可辨、易見、
不易褪色並不易去除。
5.2 圖例
圖1、圖2 為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誌的圖樣示例,其圖形釋義參見附錄B。
註:圖2 中數字僅為示例,使用時應替換為電子信息產品相應的環保使用期限。
5.3 顏色
圖1 所示標誌建議使用綠色(C:85,M:31,Y:83,K:20),圖2 所示標誌建議使用
橙色(C:0,M:75,Y:99,K:0)。如果電子信息產品顏色與圖示標誌的推薦顏色相近使
其顯得不夠清晰、或圖示標誌的顏色影響產品的整體美觀,也可以使用其他適當的醒目顏色,
其中模塑的可以與製品顏色相同。
5.4 規格
5.4.1 圖形規格
圖1、圖2 各部分線條比例分別如圖3、圖4 所示(格線數量為100×100)。其中圖2
數字字型為Impact,數字高度與圓環內外直徑之比為5:8:12。
註:Impact 字型的樣式可以在辦公或文字處理等軟體中得到。
圖3
數字高度
圓環內直徑
圓環外直徑
圖4
5.4.2 標誌規格
生產者或進口者應根據電子信息產品及部件的大小選擇適宜規格的標誌,其最小面積不
得小於5mm×5mm。
5.5 標識要求
5.5.1 採用圖1 進行標識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誌可以選擇以模塑、噴塗、貼上、
印刷的方法直接標識在產品上,也可以選擇在產品說明書中予以註明。
5.5.2 採用圖2 進行標識的,若電子信息產品最大表面的面積大於或等於5×103mm2 且形狀
規則,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誌應以模塑、噴塗、貼上、印刷的方法直接標識在電子信息
產品上;若電子信息產品最大表面的面積小於5×103mm2 或形狀不規則,可以不在產品表面
直接標識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誌,但應在產品說明書中予以註明。
註:形狀不規則產品如表面積很大但特別細長的線纜等。
5.5.3 若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誌標識在產品上,則一般應標識在電子信息產品明顯處,
如產品的正面、設有功能鍵的側面及背面。當受功能、外觀設計等影響無法在產品明顯處標
識的,應標識在消費者使用產品時的其他可見部位。
6 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標識
6.1 總則
電子信息產品應按本標準要求標識產品中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若產品中不
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應選擇圖1 進行標識;若產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應選擇
圖2 進行標識,並應在產品說明書中按6.2 要求提供所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及含量。
6.2 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及含量
6.2.1 標識格式
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及含量標識格式見表1。
表1 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名稱及含量標識格式
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及含量
部件名稱 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
鉛(Pb) 汞(Hg) 鎘(Cd) 六價鉻(Cr(VI))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 …… …… …… …… …… ……
○:表示該有毒有害物質在該部件所有均質材料中的含量均在SJ/T11363-2006 標準規定的限量要求以下。
×:表示該有毒有害物質至少在該部件的某一均質材料中的含量超出SJ/T11363-2006 標準規定的限量要
求。(企業可在此處,根據實際情況對上表中打“×”的技術原因進行進一步說明。)
6.2.2 標識要求
產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電子信息產品生產者或進口者,應按6.2.1 所示格式
在產品說明書中對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所在部件標識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及含量。其
中,表1 第一排為表頭,第一列為部件名稱,其他各列為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在該部件中的
含量,最後一排通欄用於符號含義及其他有關事項的說明。
若某種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在該部件中不含有,即該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在該部件所有
均質材料中的含量均在SJ/T11363-2006 規定的限量要求以下,則該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對
應的含量標註為“○”;若某種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在該部件中含有,即該有毒有害物質或
元素至少在該部件的某一均質材料中的含量超出SJ/T 11363-2006 標準規定的限量要求,則
該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對應的含量標註為“×”。
標識使用的漢字和符號,其字型高度不得小於1.8mm。
7 環保使用期限標識
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電子信息產品應按圖2 標識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並在產品
說明書中對保證產品在環保使用期限內的使用條件、配套件特別標識等給予詳細說明。其中,
標誌中間的數字應替換為被標識產品的實際環保使用期限,單位為年。
電子信息產品的生產日期即為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
電子信息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由製造商自行規定。
8 回收利用標識
標識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誌的產品表示其可以回收利用,不應隨意丟棄。
9 包裝物材料名稱標識
電子信息產品生產者或進口者應在其生產或進口的電子信息產品包裝物上按GB18455-2001
要求標識包裝材料代號。包裝物最大表面的面積小於5×103mm2 的,可以不在包裝物上直接
標識,但應在產品說明書中予以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