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市場中的串謀溢價

電力市場中的串謀溢價

串謀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所簽訂的旨在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協定,也指兩個人或兩人以上旨在欺詐的秘密聯合、暗中通謀和協調一致的行為。處於競爭關係的廠商之間的串謀行為通常包括限制產量、固定價格水平、影響價格機制等方式,他們貌似維持了競爭的市場結構,實質上是多個廠商聯合操縱市場。串謀行為的經濟後果等同於壟斷。發電商串謀行為違背了電力市場化改革引入競爭制的本意,可能導致市場電價飆升,從而引起市場效率社會福利的巨大損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力市場中的串謀溢價
  • 外文名:Conspiracy premium in the electricity market
  • 產業:電力市場經濟
  • 結果:電價飆升,等同於壟斷
  • 規制方式:經濟制裁、法律制裁
  • 相關法規:《價格法》、《反壟斷法》等
簡介,行為分析,溢價的影響,串謀的影響,規制方式,

簡介

現階段我國正處於電力市場發展的關鍵時期,由於缺乏經驗和配套法規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應儘量避免發電商實施市場力行為及操縱市場價格所帶來的風險。電力市場環境下的發電公司或多或少地擁有市場力,水平市場力成為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主要因素。目前對於市場力評估的研究熱點集中在模擬研究被監管者即發電商的策略性投標行為以及監管者對市場的監管指標研究方面。
串謀是發電商行使市場力的形式之一,在我國電力市場建設初期,如果各寡頭髮電商之間形成串謀則更不利於市場競爭。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浙江的磚瓦協會及彩電聯盟、上海的黃金價格聯盟、廣州各航空公司統一票價等行為的出現,處於競爭關係的廠商之間的串謀行為已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
串謀聯盟採用限制產量、固定價格水平、影響價格形成機制等方式維持貌似分散競爭而實質上是多個廠商聯合操縱市場的市場結構,串謀行為的經濟後果等同於壟斷。
發電商的串謀行為會使市場價格偏離正常競爭情況並產生很高的溢價,且串謀溢價水平與聯盟的市場份額成正比,與市場需求彈性成反比。

行為分析

在發電側市場環境下,電網公司委託電力市場交易中心為其購入所需電能,交易中心組織發電商競爭來決定產量和價格,委託發電商按照契約生產電能。在這種機制下,電網公司、電力交易中心和發電商之間構成2 級委託代理關係,如圖1 所示。電力交易中心既是與電網公司有契約關係的代理人,同時也是發電商第2 級契約關係中的委託人。在這種機制下,串謀是指具有委託代理關係的電力市場內部的部分或全體代理人除了和初始委託人達成委託採購或委託生產的主契約外,代理人之間為了自身利益又達成私下協定(子契約),以達到占有較大市場份額並控制出清電價的目的。這種串謀子契約可以是明示型串謀(overt collusion),也可以是默契型串謀(tacit collusion),無論是哪種類型都違背了電力交易主契約引入競爭機制、提高效率、促進社會效益最大化的初衷。
電力市場中的串謀溢價
圖1 電力市場的2級委託關係-代理關係
委託–代理機制下的串謀子契約包括:①作為代理人的發電商之間為了取得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市場價格及獲得超額利潤而達成的串謀子契約,稱為1類串謀子契約;②作為代理人的發電商和上1 級代理人(電力交易中心)之間為了得到市場關鍵信息從而占據競爭優勢地位達成的串謀子契約,稱為2 類串謀子契約。上述關係如圖2 所示。
電力市場中的串謀溢價
圖2 串謀子契約
電力市場2級委託代理關係中,能否產生串謀行為主要取決於以下幾個因素:
(1)委託代理關係中委託人和代理人的信息不對稱是產生串謀行為的重要原因。委託人很難觀察到同級代理人之間或上下級代理人之間的隱蔽行為(串謀子契約),或即使能觀察到但成本很大。
(2)在主契約中是否包含對被發現的串謀行為的強有力的懲罰激勵。
(3)代理人之間是否存在隱蔽的信息溝通和合作途徑。
假定電力市場的委託代理關係中的委託人同時也是誠實的監督者,不存在上下級代理人的串謀關係,因此僅對作為電力生產者的代理人(發電商)之間的串謀問題進行研究。需要指出的是,同一發電集團內部電廠和機組間的協同報價行為只要不影響市場的有效競爭(如故意製造電網阻塞等)則屬於正常企業經營策略,只有不同資產關係的發電商之間的串通行為才屬於串謀範疇。
我國實行電力體制改革後,廠網徹底分開,在發電側統一平台競爭的市場環境及現有技術條件下,委託人和監管者由於信息不對稱而難以發現發電商上網電價真實的競爭性或發電商之間的默契合謀行為。我國的電力市場設剛剛起步,相關的運營規則和政策法規還不健全,因此缺乏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有效約束措施,發電公司之間存在的交叉股權及委託經營情況更增加了發電商之間組成串謀聯盟的可能性。

溢價的影響

發電商之間的串謀行為會抬高市場價格,使之遠高於正常市場價格水平。經濟學中把比正常競爭條件下所確定的市場價格高的那部分價格稱為產品溢價(premium price)。溢價水平反映了串謀聯盟操縱市場價格的能力,它與供應商數目成反比,與賣方市場壟斷力成正比。在完全競爭市場條件下,各企業是價格接受者,所面對的需求曲線接近水平,即使在寡占市場下(接近電力市場現狀)單個發電商對價格的影響能力也是有限的。電力市場中常以必須運行率指標IMRRi來衡量發電商潛在的市場力水平,它從不同需求情況下為保證電網供電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機組是否必須參與運行的物理特性角度出發來鑑別機組可能的市場力大小,即有
電力市場中的串謀溢價
市場份額公式
式中:Qbi為電廠i 申報電量;D 為競價空間;N 為電廠總數。IMRRi值越大表明市場對電廠的需求越強烈,則該機組行使市場力的可能性也越大;IMRRi值越小說明該發電廠行使市場力的可能性越小。
串謀一旦達成將直接改變整個發電市場的結構,隨著作為一個整體的串謀聯盟在發電側市場中的市場份額的增加,IHHI指標飆升,IMRRi從小於0變為大於0 ,進而造成了市場的絕對需求,市場結構向著壟斷方向發展。在取得市場支配地位後,串謀聯盟可以自身利潤最大化為目標操縱市場價格,抬高溢價水平。串謀聯盟面對的需求曲線越陡,產生的溢價水平越高。

串謀的影響

電網中的功率不是無約束流動的,電網阻塞使統一的大市場轉變為幾個彼此保持有限聯繫的局部小市場,從而導致了阻塞區域內參與競爭的發電商數目減少,集中程度增加。與在無約束統一競爭平台下相比,發電商之間更容易聯合起來控制市場,限制競爭。
電網中對串謀產生影響的阻塞情況有2 種:①阻塞區域內供過於求,電力輸出受限制;②阻塞區域內供不應求,電力輸入受限制。阻塞原因不同,阻塞斷面內的發電公司的串謀動機也不同。電力市場運營經驗表明,在電力輸出受限的阻塞區域,特別是在長期契約競爭市場中,發電商往往為了保住部分基本電量而把價格壓得很低(遠低於整個市場的平均價格),此時發電商串謀多是為了避免過度惡性競爭(價格戰);而在電力輸入受限的阻塞區域,發電商往往根據供需緊張的形勢申報較高的價格,但單個發電商控制市場價格的能力有限,發電商串謀多是為了追求高額壟斷利潤。

規制方式

對串謀行為進行處罰的法律依據
串謀聯盟屬於反壟斷所要禁止的限制競爭行為。市場經濟的有效性依賴於競爭機制,其中價格變化是市場供求關係變化的最靈敏的信號,串謀聯盟的存在使價格信號失真,市場信息不對稱,資源配置不合理。為了電力市場的健康發展,必須對發電商之間可能發生的串謀行為加以限制。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各國反壟斷(包括反串謀行為)的必要基礎。1890年美國第1部反壟斷法律《謝爾曼法》誕生,使美國的反壟斷(包括反價格卡特爾)具有了法律基礎,該法律第1條就規定了任何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聯合、共謀都是非法的。德國從1949年開始制訂《反對限制競爭法》,此外其他一些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也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如法國的《公平交易法》、日本的《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平交易法》等[15]。我國的反壟斷法雖然還未出台,但現有法規對串謀行為的違法性已有了明確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第十四條和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的第二百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第三十七條和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以下簡稱《契約法》)的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九條。
發電側電力市場競爭也可看作是一種招投標行為,因此《刑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相關規定對電力市場也有約束作用。《價格法》和《契約法》為反對串謀行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同美國的《謝爾曼法》一樣,《價格法》把價格串謀行為宣布為“本身違法”[16],即公司或廠商只要有串謀行為,無論是否產生損害結果均為非法,並追究法律責任。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條款,發電商在電力市場競爭中除受到市場運營規則的約束外還必須遵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串謀行為一旦被發現,串謀聯盟成員的市場交易契約無效,沒收所有非法所得並處以一定程度的罰金,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對串謀行為的負激勵政策
負激勵也叫做威脅激勵,是指委託人對於代理人的某種行為給與否定、制止和懲罰,使之弱化和消失,並朝著有利於委託人組織目標實現的方向發展[19]。但負激勵的水平較難確定,負激勵強度太高有失公平性,強度太低(例如一次成功實施沒有被發現的非法所得足以彌補多次被發現所受到的懲罰)又起不到應有的作用。能否根據現有技術水平設定合理的負激勵強度將影響對發電商串謀行為的約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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