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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最佳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管理流程,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雲浮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市級財政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市級財政資金,是指市直地方財政資金和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主要包括納入市直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資金,含政府債券資金。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投資方式包括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對市級人民政府事權範圍內的公益性、公共基礎設施等非經營性項目,可以採用直接投資方式;對於經營性公用事業、基礎設施等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本辦法只適用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政府投資項目)。採用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等方式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和業務用房及其相關設施項目,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嚴格管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市級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公共領域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主要包括:
(一)市政基礎設施及農、林、牧、漁、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
(二)教育、科技、衛生、文化、體育、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公共服務及社會管理等公益性建設項目;
(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科技進步、高新技術、現代物流業等重大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項目。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是指對項目入庫管理、投資計畫管理、資金管理、審批管理、實施管理、稽察監督、竣工驗收、資產移交、績效評價等進行的全過程管理。
第六條 市級政府投資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集中財力保重點,量入為出、綜合平衡;
(二)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
(三)嚴格基本建設程式,先決策後審批,先審批後建設,先施工準備、後開工建設;
(四)按照批准的項目投資、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進行投資建設;
(五)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等制度;
(六)完善建設管理模式,優先採用清潔能源、資源節約技術和產品。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單位是指具體承辦政府投資項目的法人單位。
本辦法所稱項目主管部門是指牽頭組織推進政府投資項目的部門或單位。項目主管部門也可以作為項目單位。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市政府有關規定,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按照規定許可權和職責分工辦理項目建議書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初步設計概算審批,以及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的組織編制、實施及監督管理。
市財政部門負責統籌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年度預算、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審核政府投資項目概算、預算、結算、竣工財務決算,辦理資金撥付,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
市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市檔案管理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檔案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市農業農村部門按相關規定和程式負責辦理農業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市級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各縣(市、區)有關部門配合做好轄區內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協助項目單位開展相關工作。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以及有關規定,承擔項目建設管理主體責任,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協調處理項目推進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九條 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總體規劃(空間類)、區域發展規劃、專項發展規劃、財政中長期支出規劃及市級財政預算是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主要依據。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庫管理。市發展改革部門牽頭負責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庫。
項目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政府投資決策,結合發展需要和建設條件,充分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後,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將項目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庫的申請。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計畫管理。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分為三年滾動計畫和年度計畫。列入三年滾動計畫的項目,主要開展落實建設條件、完善各類審批手續工作。列入年度計畫的項目,主要開展項目建設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依託項目庫,編制三年滾動計畫,明確計畫期內的重大項目,並與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統籌安排、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依據三年滾動計畫,編制年度計畫,按照年度計畫和財政支出預算組織實施。
未列入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資資金。
第十二條 列入三年滾動計畫的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和部門、行業發展建設需要;
(二)有明確的擬建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投資匡算等。
第十三條 列入年度計畫的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市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按以下程式編制、下達:
(一)每年9月,市發展改革部門印發編制政府投資項目計畫通知。項目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列入投資計畫的書面申請。
(二)市發展改革部門結合市有關部門意見、項目推進情況、用地落實情況及市財政部門確定預算規模,按照輕重緩急編制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建議。
(三)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與市級總預算相銜接,由市發展改革部門上報市政府審定。
(四)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經市政府審定後,由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項目單位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項目建設程式依法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三年滾動計畫項目情況;
(二)年度計畫投資規模;
(三)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項目單位、建設期限、項目類別、項目總投資、年度建設內容、年度計畫投資以及資金來源等;
(四)其他應當明確的事項。
第十六條 年度計畫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調整。
急需建設但未納入年度計畫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牽頭會市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對項目建設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商市財政部門確認資金來源後,上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七條 市財政部門統籌安排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用於政府投資項目開展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經費用於政府投資項目從規劃研究、立項申請、初步設計到項目開工前的各項工作,主要包括:規劃研究、規劃方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節能審查等環節的材料編制、招標、諮詢、評估、審查、論證等相關工作。
對批准建設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將支出的前期工作經費計入建設成本。對未獲批准等因故無法實施的項目,項目前期工作的實施單位應當及時向市財政部門提出前期工作經費核銷申請。
納入政府投資項目計畫且納入本市重點建設項目計畫的項目,應當優先安排政府投資資金。
第三章 審批管理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除國家、省另有規定外,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按照有關規定程式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推進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審批部門應當使用廣東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省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項目審批手續,並依託省線上平台、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系統等審批系統實行網上審批,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按許可權通過審批平台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第二十條 項目建議書的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項目建議書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有關規定、規範的要求。
項目建議書由項目單位自行編制或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由項目單位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報市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審核並報市政府審定,待市政府審定後,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出具項目建議書批覆。
第二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應當包括項目的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來源等主要建設條件,並對項目的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方面進行全面分析論證,落實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有關規定、規範的要求。
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批覆後,項目單位可以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徵求市財政部門以及市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涉及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後,報市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辦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申請檔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外,還應當附以下檔案:
(一)資金籌措方案;
(二)涉新增建設用地或者劃撥用地的,提供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
(三)需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提供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評審意見;
(四)需進行節能審查的,提供節能審查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五)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市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對符合有關規定、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應當包含項目名稱、項目代碼、建設地點、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建設工期、投資估算和資金來源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的有關要求,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並據此編制投資概算。
初步設計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用等。初步設計概算應全面、準確反映項目初步設計提出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
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項目投資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相關部門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初步設計,其中:大中型房屋和市政建設工程項目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審批;水利項目由市水務部門負責審批;交通項目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審批。其他項目由其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項目單位將初步設計概算報市財政局投資審核中心評審後,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審批並出具批覆檔案。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簡化審批程式:
(一)市委、市政府決策建設的項目,以及經國務院、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政府批准的相關規劃中已明確的項目,估算總投資不足5000萬元的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核報市政府審定後,按程式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的項目,以及建設內容以設備購置、房屋及其他建築物購置為主並附有部分建築安裝工程的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落實資金來源後,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核報市政府審定後,按程式審批初步設計概算。
(三)總投資400萬元以下的裝修工程、修繕工程,不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範圍,由項目單位按內部事項管理,按政府採購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四)國家和省對交通、水利、能源、信息化等項目簡化報批檔案和審批程式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前,可以依法委託第三方工程諮詢單位、或者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進行諮詢評估。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房屋和市政建設工程項目,總投資1億元以上(含本數)的交通、水利建設工程項目,應當組織諮詢評估。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重大,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公益性項目,還可以採取聽證會、徵詢會等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公眾意見。
承擔評審工作的工程諮詢機構不得是承擔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工程諮詢機構。工程諮詢機構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組織項目評審,並對出具的評審報告結論負責。
項目單位應當根據諮詢評估、社會公眾意見,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進行完善,諮詢評估、社會公眾意見落實情況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的附屬檔案一併報送項目審批部門。
諮詢評估費用,由市財政部門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在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中統籌安排。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不得擅自增加、減少建設內容,不得擅自擴大、縮小建設規模,不得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或改變設計方案。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出較大變更的,應當在實施前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 投資概算原則上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投資估算。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投資估算的,項目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單位對初步設計進行最佳化,將投資概算控制在經批准的投資估算範圍內。
經最佳化後的投資概算超出經批准的投資估算10%以內且增加投資額不足500萬元的,項目單位落實資金來源後,依法履行投資估算調整手續。待投資估算調整後,按規定履行初步設計概算審批手續。
經最佳化後的投資概算超出經批准的投資估算10%(含本數)或增加投資額5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市財政部門不得出具概算評審意見,市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不予批准其初步設計概算。項目單位應當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落實資金來源後,按規定程式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九條 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項目實際需要,且使用預備費不能解決,項目單位可以提出投資概算調整申請:
(一)因國家建設標準、建設規範等政策調整,導致投資增加較大;
(二)因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三)因項目建設期限內主要材料價格大幅上漲;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項目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第三十條 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需調整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明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以下程式報原概算審批部門辦理。
(一)增加的投資概算不足500萬元的,項目單位報項目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並徵求市財政部門意見,依照市直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落實資金來源後,報原概算審批部門批覆概算調整申請。
(二)增加的投資概算500萬元(含本數)以上的,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後,項目單位報原概算審批部門申請概算調整。原概算審批部門應當委託第三方工程諮詢機構開展評審。評審結果應當由項目單位徵求市財政部門意見,依照市直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落實資金來源後,報原概算審批部門批覆概算調整申請。
評審費用,由市財政部門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在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中統籌安排。
因概算調整需增加的投資,原則上優先在項目使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資金中解決。
第三十一條 申請概算調整,應當附以下檔案:
(一)概算調整申請檔案,包括項目實施的基本情況、概算調整的主要原因、概算執行情況、預備費使用情況等;
(二)概算調整方案,包括概算調整對比表、概算調整依據、設計檔案及計價檔案等;
(三)項目主管部門對概算調整出具的審核意見;
(四)與概算調整有關的檔案;
(五)已結算的單項工程需提交結算資料。
(六)市委、市政府有關批示材料。
第三十二條 不屬於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而增加投資概算的,或未經原審批部門批准擅自變更建設地點、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原概算審批部門不予受理概算調整申請,市財政部門不予受理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和建設資金支付申請,對超概算部分的建設資金,不予安排。
第三十三條 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應當上報國家、省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其申報工作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辦理。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遵循概算控制工程預算的原則進行施工圖設計,編制施工圖預算及詳實的工程量清單。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施工圖設計進行技術審查。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招標。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未達到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不得強制要求招標,該單項採購由採購人依法自主選擇採購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涉。
市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在審批政府投資項目時,對達到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項目,應當依法出具招標核准意見,明確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通過竣工驗收的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成工程結算報告的編制及審核工作,並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形成的固定資產,項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產權登記。
第三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檔案工作責任制,依法依規及時向市級檔案管理部門和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項目檔案。
第三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法及時向市統計部門報送統計報表以及相關資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監督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的實施和執行情況。
第四十一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省線上平台等系統如實報送項目建設進度信息。
第四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財政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重大城鎮建設、重大民生工程、重大生態建設等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項目後評價。
審批事項許可權委託或下放至縣(市、區)的項目,後評價工作由縣(市、區)發展改革、財政或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四十四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接受單位和個人對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並按照有關規定查處。
第四十五條 在政府投資活動中發生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 工程諮詢行業有關單位、組織和人員違法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並將違法違規信息錄入有關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共享平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採用代建制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我市對代建項目建設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