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307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6-01
【生效日期】2001-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麗江納西族自治縣東巴文化保護條例
(2001年3月10日麗江納西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1年6月1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二條本條例所保護的東巴文化是指:
(一)東巴文字、古籍、音樂、繪畫、舞蹈、雕塑、服飾、代表性建築物等;
(二)東巴文化傳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識和技藝;
(三)東巴文化特色的、文明健康的民俗活動。
第三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東巴文化的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制定東巴文化的保護措施和開發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普查、收集、整理東巴文化資源;
(四)監督、檢查東巴文化產品的開發利用;
(五)監督和管理東巴文字社會用字規範和東巴文化藝術展演;
(六)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民族、宗教、旅遊、工商、城建、公安及其他有關部門和海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東巴文化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東巴文化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由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使用。
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東巴文化保護區,對東巴文化採取特殊的保護措施,並鼓勵公民開展健康有益的東巴民俗活動。
第七條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個人和單位收藏的東巴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建立藏品檔案和相應的管理制度。
東巴文物藏品的調撥、交換和複製品的轉讓、捐贈,必須報經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八條東巴文物由麗江東巴文化博物館收購,其它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經營東巴文物收購業務。
鼓勵公民將其收藏的東巴文物捐獻給麗江東巴文化博物館。
個人收藏的東巴文物,嚴禁倒賣或者私自出售、贈送給外國人。
第九條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海關依法沒收、追繳的東巴文物,必須移交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由麗江東巴文化博物館收藏。
第十條在進行工程建設或者農業生產中,任何個人和單位發現東巴文物,應立即報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建設施工單位和生產者在東巴文物發掘前應停止施工或者生產,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不得擅自發掘和非法侵占。
第十一條利用東巴文化資源拍攝電影、電視的,必須報經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利用東巴文化學校和傳習館,培養東巴文化傳承人,鼓勵和支持東巴文化傳承人收徒授藝。
第十三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東巴文化的開發利用工作,發展東巴文化產業。
從事東巴文化開發、經營等活動,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公民的身心健康、擾亂公共秩序。
第十四條利用東巴文化資源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或者單位,必須先向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文化經營許可證,再憑文化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辦理文化經營許可證申請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批覆。
第十五條對收藏、搶救、研究、保護、開發東巴文化成績顯著的個人和單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個人和單位,由自治縣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由海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非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產,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擅自發掘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並追回其非法侵占的東巴文物。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珍貴的東巴文物損壞或者流失的,東巴文物管理人員監守自盜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條例報經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於今年5月9日舉行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麗江納西族自治 縣東巴文化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東巴文化是納西族的艮間傳統文化,也是中華民族珍貴的文化遺產。改革開放以來, 特別是自1997年麗江古城被列為世界文化遺產後,東巴文化已成為麗江的一大旅遊資源, 自治縣各級黨委、政府十分重視東巴文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積極推動東巴文化資源的發掘 和利用,並在東巴文化的研究、收集、整理、搶救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是,在東巴文化的保 護和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著這樣那樣一些問題,如東巴文化資源流失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東巴文物倒賣和私自出售的行為時有發生,東巴傳承工作亟待加強。針對這些問題,制定一 個東巴文化保護條例,把這項工作納入法制軌道,以促進和保障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把雲南建 設成民族文化大省的戰略目標落到實處,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的制定始於1998年3月。在條例的制定過程中,自治人大廣泛聽取各方面乾 部民眾的意見,反覆修改,10易其稿。省人大民族委員會也多次深入實地調査研究和自治 縣人大及政府有關部門一道,對條例作了認真的研究和修改,並徵求了省民委、省文化廳和 省人大有關委員會對條例的修改意見。條例經過上下多次反覆論證和修改,形成了黨內送審稿,省委於2001年2月21日批覆同意,將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作為草案,按法定程式提 交麗江納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200〗年3月10日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雲南省麗江納西族自治縣東巴文化保護條例》,於3月12日上報 省人大常委會審批。
三、民族委員會在審議過程,中,除對個別文字作了修訂和校正外,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1.
條例的標題,省委的批覆是《雲南省麗江納西族自治縣東巴文化保護條例》,現自治 縣上報的標題為《雲南省麗江納西族自治縣東巴文化保護管理條例》,增加了“管理”一詞,民 族委員會認為,條例雖有管理方面的內容,但作為標題應突出保護的主題,還是恢復省委批 復的條例標題較妥。
2.
為了使條例的內容更加規範,將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單獨列為一條,並去掉一些相關 不大的部門。修改為“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民族、旅遊、工商、城建、公安及其他有關部門和海 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東巴文化保護管理工作”。修改後 條例的條目依次順延。
3.
條例第十七條中關於本條例的解釋權的問題,在(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 員會立法條例》中己有明確規定,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解釋權屬於自治州、自治縣人大常委 會。本條例不再重複,故刪去。
民族委員會認為,該條例符合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 合麗江納西族自治縣的實際需要,已基本成熟,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修改情況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常委會本次會議於5月28日對《雲南省麗江納西族自治縣東巴文化保護條例》(以下簡 稱條例)和省人大民族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東巴 文化作為中華民族珍貴的文化遺產|是獨特的文化資源,依法加以保護勢在必行;條例符合 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符合該自治縣加強對東巴文化資源保護的實際需要,建議本次會議予以批准。
在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民族委員會專門召開會議,並邀請列席本次常委會會議的麗江地區人大工委和麗江納西族自治縣人大的負責同志 一起,共同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作了認真研究,同時,就有關條款的修改徵求了 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的意見,並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有關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條例第一條中應明確對東巴文化保護目的的意見, 將條例第一條第一句的後面加上“繼承和弘揚優秀的東巴文化”一句。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的表述不夠規範和準確,將此項修改 為兩項,分別表述為,(二)東巴文化傳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識和技藝;(三)東巴文化特色 的、文明健康的民俗活動,同時把第十二條中的“老東巴祭司”,修改為“東巴文化傳承人”。
三、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在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從事東巴文化開發、經營 等活動”的後面,增加一句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在條例第十六條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個人和單 位,由自治縣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後面,增加一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對該條第(二)項的處罰額度作了調整:“200元以下”改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500元以下”改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此外,還對條例的個別文字作了進一步校正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