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物業管理規定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明確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公布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的授權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物業管理規定
  • 外文名:Yunnan proper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 發文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號
  • 發布日期:2005-08-10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生效日期】:2005-10-01
《雲南省物業管理規定》已經2005年8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徐榮凱
2005年8月10日

內容簡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條例》及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業主大會規程》等配套規定和本規定。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州(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綜合考慮物業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建設工程項目、物業類型、社區建設等因素。
按照城市規劃建設的住宅小區,一個小區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建築面積在50萬平方米以上分多期開發的住宅小區,可以劃分為兩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
屬於城市建設中自然形成的相對獨立的住宅區和非住宅物業,可以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範圍,由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等部門負責劃分;跨縣(市、區)的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州(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等部門負責劃分。
第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應當命名。
新建住宅小區等物業管理區域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名稱命名;已形成的物業管理區域按照住宅小區、街道、社區的名稱等因素命名。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範圍、名稱需要調整的,應當經原負責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部門核定。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將物業交給業主的建築面積達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築面積50%以上的;
(二)將物業交給第一個業主之日起滿兩年的;
(三)占全體業主30%以上的業主提議的。
第九條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住宅物業,每套住宅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的為1票;超過140平方米不足280平方米的為2票;280平方米以上的為3票。
(二)非住宅物業,每處建築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為1票;每超過200平方米的增加1票,但最多不超過30票。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建設廳1996年1月28日發布的《雲南省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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