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無線電管理條例
- 外文名:Radio Regulations of Yunnan Province
- 通過時間:2003年11月28日
- 你的:加強無線電管理
- 所屬地區:雲南省
綜述,條例全文,條例草案說明,審議意見報告,審議結果報告,
綜述
(2003年11月28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網(以下簡稱無線電台),生產、進口、銷售、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本條例。
軍隊系統的無線電管理依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無線電台,是指開展固定、移動、廣播電視、航空、氣象、空間、射電天文等無線電業務所需的發射設備、發射與接收的組合設備及其網路。
本條例所稱的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是指輻射無線電波的工業設備、科研設備、醫療設備、電氣化運輸系統、高壓電力線及其他電器裝置。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線電管理工作的領導,執行無線電頻率規劃,鼓勵無線電頻譜資源的科學研究和開發利用,推廣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無線電先進技術,提高無線電頻譜資源的經濟社會效益。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全省無線電管理工作;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以下簡稱地、州、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政府辦公室或者其他機構中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管理人員,協助上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做好無線電管理工作。
公安、安全、海關、質量技術監督、出入境檢驗檢疫、建設、環保、工商、廣播電視、體育、教育和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無線電管理工作。
第六條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無線電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全省無線電事業發展規劃、頻率規劃和具體管理規定,負責無線電管理工作的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省無線電頻譜資源和無線電台址地面資源的管理,審批無線電台的設定、使用,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台執照》(以下簡稱無線電台執照);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式收取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等費用;
(三)負責無線電監測工作;
(四)協調處理無線電管理事宜,指導設台單位的無線電管理工作;
(五)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
(六)提供無線電技術諮詢和人員培訓服務。
第七條地、州、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無線電管理的法律、法規,負責無線電管理工作的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
(二)審查無線電台的建設布局和台址;
(三)按照許可權審批無線電台的設定、使用,核發無線電台執照;
(四)受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委託,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五)實施無線電監測;
(六)提供無線電技術諮詢和人員培訓服務。
第三章無線電台管理
第八條設定、使用無線電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無線電設備的技術指標符合國家標準並獲得型號核准證;
(三)符合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制定的無線電台址規劃;
(四)操作人員熟悉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並具有相應的業務技能和無線電管理機構認可的操作資格;
(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管理人員並經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法律和業務培訓合格;
(六)有相應的管理制度;
(七)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和風景名勝區、古建築保護等規劃。
第九條設定、使用無線電台,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選址方案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
設定、使用下列無線電台,還應當提交相應材料:
(一)雙向衛星地球站衛星通信網批件、運營許可證、擬選站址的電磁環境測試和干擾分析報告;
(二)微波站路由圖、各站電磁環境測試和干擾分析報告;
(三)無線通信網網路建設(擴容)方案和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
(四)雷達站電磁環境測試和干擾分析報告;
(五)廣播電台、電視台頻率批准檔案。
第十條設定、使用無線電台按照下列規定許可權審批:
(一)跨地、州、市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的,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二)駐華代表機構、來華團體、客商等外籍用戶設定、使用無線電台或者攜帶、運載無線電設備的,由業務主管部門或者接待單位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許可權審批或者審核;
(三)邊境地區建設工程、貿易合作項目需要建立臨時跨國界無線電通信的,由業務主管部門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許可權審批或者審核;
(四)其他按照國家規定須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的無線電台,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除前款規定外,在地、州、市行政區域內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的,報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許可權審批或者審核。
第十一條無線電管理機構對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的申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審批。符合條件的,發給無線電台執照;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說明理由。
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行業規範需要驗收的,經驗收合格後再發給無線電台執照。
第十二條在船舶、機車、航空器上的制式無線電台,申領無線電台執照後,應當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核准的無線電台工作項目、技術指標定期核驗。
無線電台停用、撤銷的,應當向原批准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無線電台執照的註銷手續。
無線電台執照不得偽造、變造、轉讓和借用。
第十四條經批准使用的無線電台,不得擅自變更核定的台址和項目;不得擅自變更指配或者核准的工作頻率和發射功率等技術參數;不得干擾其他無線電業務。
確需變更台址、工作頻率和發射功率等技術參數以及核准項目的,應當報原批准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非法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
第十六條機場、電力、航運、公路、鐵路等涉及電磁環境保護和電磁輻射的重大建設項目,其選址方案的論證、審批,應當徵求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並將電磁兼容性分析評估報告作為環境評價報告的重要依據。
因建設工程需要無線電台搬遷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安排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城市規劃時,應當徵求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統籌安排雙向衛星地球站、微波站和無線電監測站的布局和站址,保證其必要的電磁環境條件及微波通道。
第四章無線電頻率管理
第十八條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無線電頻率進行規劃、指配、招標和拍賣。
地、州、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許可權對無線電頻率進行指配。
使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託指配頻率的管理部門,應當將指配頻率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指配頻率使用期限最長為五年。使用期屆滿後仍需繼續使用的,應當在使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原指配機構辦理續用手續;使用期滿仍未辦理的,視為放棄指配頻率的使用權,由原指配機構收回指配頻率。
臨時指配頻率使用期限最長為六個月,使用期滿後其使用權自行終止。
第二十條因國家無線電頻率規劃調整,原指配機構可以調整或者撤回指配頻率。
使用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一年以上未使用指配頻率的或者無線電台停用、撤銷的,由原指配機構收回指配頻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指配頻率轉讓、出租或者以入股形式參與經營。
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確定調整或者撤回指配頻率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招標、拍賣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期限,由組織招標、拍賣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確定。
通過招標、拍賣取得的無線電頻率,其使用權可以轉讓。
轉讓無線電頻率使用權應當簽訂協定,出讓方和受讓方應當到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使用無線電頻率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國家規定按期繳納頻率占用費。
無線電管理機構收取的頻率占用費,應當及時上繳省級財政,不得截留、挪用。收取的頻率占用費主要用於發展無線電事業。
第五章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
第二十三條生產、進口、銷售、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其工作頻率、功率、占用頻寬和雜散發射等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並具有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
第二十四條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報國家或者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研製、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實效發射實驗的,應當向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臨時設定、使用無線電台手續。
第二十五條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含散件),應當事先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核准。進口未經國家型號核准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事先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核准。
第二十六條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的單位和個人,對報停、報廢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封存、拆零或者銷毀。
第六章無線電監測
第二十七條省和地、州、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無線電監測站負責對無線電信號實施監測,對設定、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測定,對電磁環境進行測試。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線電監測站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經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採用技術措施進行制止:
(一)擅自設定無線電台或者非法占用無線電頻率;
(二)無線電干擾;
(三)無線電台不按照規定程式和核定項目工作;
(四)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技術指標不符合國家規定。
第二十九條未經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無線電監測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無線電管理機構及其監督檢查人員,對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無線電管理機構及其監督檢查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進行無線電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並出示行政執法的有關證件。
監督檢查人員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十一條無線電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現場檢查、取證;
(二)要求被檢單位和個人提供有關材料和檔案;
(三)詢問當事人和證人,並進行記錄;
(四)經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封存或者暫扣無線電發射設備。
第三十二條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無線電管理機構對涉嫌違法行為的查處,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對依法封存或者暫扣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妥善保存,並自封存、暫扣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處理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同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查封或者沒收設備和違法所得,可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電台執照:
(一)無線電台設定手續和使用設備不符合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二)未辦理臨時設定無線電台手續進行實效發射實驗的;
(三)明知單位和個人非法設定、使用無線電台,仍為其提供場所的;
(四)擅自進行無線電監測的;
(五)偽造、變造、轉讓無線電台執照的;
(六)以指配頻率入股參與經營的;
(七)拒不執行調整、收回和撤回指配頻率決定的;
(八)非法占用無線電頻率的。
上述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招標、拍賣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權未經變更登記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收回頻率,對出讓者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未按期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繳納,自滯納之日起按日追繳千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半年仍不繳納的,無線電管理機構除繼續追繳頻率占用費和千分之五的滯納金外,可吊銷無線電台執照和收回指配的無線電頻率。
拒不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無線電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按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規劃、審批、監測、監督和收費等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國家規定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公眾行動電話手機,可以不辦理設台審批手續。
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目錄及其相關規定,由無線電管理機構每年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合理規劃、有效利用和保護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無線電頻率規劃的實施和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開展, 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無線電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起草了《雲南省無線電管理條例(草 案)》。本條例(草案)經省政府法制辦審查、論證、 協調、修改,已經2003年9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本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無線電頻譜是一種特殊的自然資源,是經濟 社會發展的基礎;無線電通信技術是當代最矚目的高科技之一。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信息全球化的 到來,無線電通信已成為人類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近幾年來,我省無線電台的發展都以百分之七八十的速度遞增。到2002年底止,我省無線電台總數已達557萬個(其中行動電話用戶達486萬戶),對於我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隨著經濟社會以及無線電通信業的迅猛發展,有限的頻譜資源與日益增長的通信需求的矛 盾更加明顯。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的行為、擅自轉讓指配頻率、擅自變更工作頻率和發射功率 等技術參數的現象不斷發生;突出的是,2002年發生了“法輪功”邪教組織攻擊、干擾我通信衛星 和利用無線電廣播進行反動宣傳的事件。這些行 為,直接干擾了無線電波秩序,威脅國家安全,損 害了國家利益和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影響了無 線電通信事業的健康發展,迫切需要制定地方性 法規加以調整和規範。因此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保持一致的前提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我省無線電管理條例,並為將來國家修 改無線電管理的行政法規提供地方立法經驗,在 條例(草案)的起草,論證和完善過程中,一是對國家條例原則性的規定加以具體化,增強可操作性; 二是根據無線電事業的飛速發展,所出現的新業務、新情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作了具體規 定;三是以維護無線電波秩序、制止不法行為,實 現保障合法無線電用戶的權益為出發點扣歸宿, 充分體現管理人與管理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對 等,特彆強調管理人的服務意識,並制定了相應的條款。
二、條例(草案)中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明確行政機關的無線電管理職責。針對 以往無線電管理的薄弱環節和存在問題,為了依 法加強無線電管理工作,條例(草案)規定了政府
及其主管部門的職責: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 當加強對無線電管理工作的領導(第四條);二是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履行國家無線電管理條例定 職責的同時,還履行六項職責(第六條);三是地州 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履行四項職責(第七條);四是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政府辦公室或者其他機構中 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協助上級無線電管理機構 做好無線電管理工作(第八條)。
(二)健全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的行政審批程式。根據國家關於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的行政審批規定,結合我省多年來的實踐經驗,為了進一步方便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審批,提高行政管理部 門的辦事效率,條例(草案)就健全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的行政審批程式作出了規定:一是設定、使用無線電台應當具備規定條件,並同時提交相關材料(第九條、第十條第二款);二是設定、使用無線 電台的審批杈限和時限(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三)加強對批准使用的無線電台的管理。針 對以往一些無線電台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不規範 行為,為了維護無線電波管理秩序,條例(草案)對 經批准使用的無線電台設定了四項禁止性規定;
確需變更的項目,應報原批准機構審批(第十六 條)。
(四)建立無線電頻率分類管理制度。根據國 家對無線電頻率管理的安排,借鑑國外的先進管 理經驗,條例(草案)建立了無線電頻率分類管理 制度:一是規定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許可權對無線電頻率進行規劃和指配,或者按照國家規定對 無線電頻率進行招標、拍賣(第二十條第一款);二 是規定指配頻率的使用期限和調整、收回以及禁 止性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三是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取得的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期限和轉讓要求(第二十三條)。
(五)加強對無線電監測_情況的調查處理。針 對無線電干擾和違法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特別是 “法輪功”邪教組織攻擊、干擾我通信衛星和利用無線電廣播進行反動宣傳的情況,為了促進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開展,保障國家安全和人民利益,條例(草案)規定,無線電監測站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無線電監測的情況;經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人 批准,可以採取技術措施進行制止(第二十九條)。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財政經濟委員會委託,向常委會本次會 議作關於《雲南省無線電管理條例(草案)》審議意 見的報告。
9月12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 ( 會審議《雲南省無線電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議案後,財經委員會及時將條例草案文本印發、分送相關人員徵求意見。9月15 日,財經委員會聽取了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 室、省政府法制辦關於起草條例草案的情況介紹, 並於9月16日邀請省人大各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部分法律教授、無線電技術專家及管理相對 人參加條例草案論證會,在收集整理各方意見後, 財經委多次研究修改,並於9月19日召開財經委 員會第六次會議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 如下:
一、制定《雲南省無線電管理條例》的必要性
無線電頻率是一種特殊的重要資源,是經濟 社會發展的基礎,屬國家所有。近年來,全球無線 電事業發展迅猛,我省無線電台(站、網)也以每年 70—80%的速度遞增,全省無線電台站已達636 萬個。為了更加科學、有效地利用和保護無線電 頻率資源,適應我省無線電新技術、新產品、新業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03 ? 6
務和無線電台(站、網)高速發展的需要,有效制止 各種干擾無線電波秩序,影響無線電業務正常開 展的違法行為,保護無線電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 益,確保我省的無線電事業健康發展,更好地為我 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產、生活服務,制 定《雲南省無線電管理條例》是非常必要的。
二、《雲南省無線電管理條例(草案)》結合雲 南實際,具有一定的特點。
1.《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在十年 前頒布實施,其實施有力地推動了無線電管理工 作的開展,促進了無線電事業的發展和繁榮,為有效保護頻率資源,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提高無線電 管理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年來,隨著無線電技術發展的日新月異,各種新技術、新產品、新 業務不斷湧現,出現了很多新情況、新問題,《中華 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部分條款已不能 適應形勢的發展,給管理工作帶來許多困難。據悉,《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難以在近 期修改,而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又亟待調整和規 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相關法律的 規定,在與上位法不牴觸的情況下,結合雲南實際 情況,對部分內容進行延伸、細化和補充。這樣既 有雲南的特點,又具體可操作。如為了加強無線
電管理工作,條例草案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 八條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以 及省、地州市各級管理機構的職責,這些條款就是 對上位法規定的具體化。為了進一步方便行政相 對人申請行政審批,提高管理部門的辦事效率,條 例草案第九條、第十條等條款,對設定、使用無線 電台的審批程式也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另外, 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的各種違法行為,在上位法 里沒有規範,而實際工作中經常會出現。因此,將 其行為進行規範,並根據違法行為情節的輕重,給予不同的處罰。
2.在無線電頻率分類管理制度上,具有一定 的前瞻性。過去,國家對頻率的分配基本上是采 用指配方式,隨著中國加人WTO,單純以行政審 批的方法分配資源,將難以滿足社會對資源的合 理需求,已不適應新技術、新業務飛速發展的要 求。因此,用市場機制來最佳化和配置頻率資源,已 是勢在必行。十年前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 線電管理條例》對頻率的招標、投標分配方式未做 規定。為了突出時代特色,使條例具有一定的前 瞻性,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條例草案 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規定了省無線電管 理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對無線電頻率進行招標、拍 賣,以及招標、拍賣的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期限和轉 讓等原則要求。
財經委員會認為,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 審議的《雲南省無線電管理條例(草案)》,是從雲 南省的實際出發,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 條例》規定的原則進行了延伸、補充和細化,具有 一定的操作性和前瞻性,基本可行,建議本次常委 會會議審議。
三、主要修改意見:
1.為了適應加人WTO後公平競爭原則的 要求,政府的管理行為必須公開透明。無線電管理是政府的一項行政職能,因此,無線電管理機構 應進一步加大政務公開和服務的力度,保證管理 行為公開、公平、公正。由於無線電管理技術性較 強,所以,無線電管理機構應該儘快轉變職能,增 強服務意識,積極為公眾提供技術服務,以服務促 進管理。這既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體現 為人民民眾服務的精神,也是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的要求。因此,在條例草案已規定審批程式、時限 的基礎上,財經委建議增加“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 在辦公場所,或採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示無線電 管理各項政策規定、辦事程式,提供相關法律、法 規、規章和技術資料,方便查詢。”的內容作為修改 後的第二十八條。同時,建議增加“提供法律、法 規和技術諮詢、人員培訓服務”的內容作為修改後 的第六條第六項和第七條第四項。
為了強調保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建議 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增加最後一款“省無線電 管理機構確定調整或者收回指配頻率造成經濟損 失的,應當給予補償。”的內容,在條例草案第三十 一條增加“監督檢查人員不出示行政執法證的,有. 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檢查。”的內容作為最後一 款以及在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增加“造成損失的,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內容等。
2.條例草案第三條為解釋性條款,建議調整 到附則中,作為修改後的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條 例草案第四條調整為修改後的第三條。建議增加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無線電頻譜資源、 維護無線電波秩序的義務。”的內容作為修改後的 第四條。這主要是為了強調無線電頻譜是一種重 要的資源,對人類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十分重大 的意義,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的義 務。
3. 條例草案第五條是規定各級管理機構的 職責,為了使標題與內容保持一致,建議將其移到
第二章。條例草案第八條的內容可以與第五條相銜接,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八條併入條例草案第五 條第一款。條例草案第九條以後的條文順序相應 調整。
4.為了防止無線電管理機構行使職權時的隨意性、主觀性,以及增加管理相對人義務的不確定性,建議刪除第六條第六項“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第四項“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的內容,將第六 條、第七條的內容改為完全列舉,使其職責一目了 然,便於執行和遵守。
5.為了儘量減少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 管理條例》條款相重複,建議刪除條例草案第十九 條“無線電台停用、撤銷的,應當向原批准的無線 電管理機構辦理無線電台執照的註銷手續,由原頻率指配機構收回指配頻率。”的內容。在條例草 案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增加“無線電台停用、撤銷 的,”的內容。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法律責 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已有規範, 建議整條刪除。
6.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了管理相對人 按期繳納頻率占用費,但未規定收費用途以及無 線電管理機構應依法收費。、因此,建議將條例草 案第二十四條刪去“向無線電管理機構”幾個字後作為第二款,增加“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 規定的標準和程式收取頻率占用費並及時上繳同 級財政,不得截留、挪用。收取的頻率占用費主要 用於發展無線電事業。”作為第一款。
7.我省的地方性法規不能規定國家無線電 管理機構的職責,因此,建議刪去條例草案的第二 十七條最後一句“但進口未經國家型號核准的無 線電發射設備應當事先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核 準。”的內容。
8.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內容,在《中 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法律責任中已 規範,建議刪去。建議將第四項內容改為“擅自進行無線電監測的;”與條例草案的第三十條禁止行 為相對應。
9.與公眾生活緊密相關的行動電話、子母 機、遙控玩具等設備,雖然也是無線電發射設備, 但不是本條例規範的內容。因此,建議增加“國家 規定的公眾行動電話,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等不須辦理設台審批手續。”作為修改後的第三十七條。
此外,財經委員會還對一些具體文字和標點, 進行了修改,對條文順序進行了調整。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雲南省無 線電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 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無線電頻譜是一 種有限的公共資源,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無線電與人民生產生活的關係越來越密切,有限的無線電頻譜資源與無線電通 信需求迅猛增長的矛盾日益突出,結合我省實際 制定無線電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同 時,還對條例草案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邀請無線電監測、信息工程、廣播電視.、民航電信等方面的專家學者,重點對條例草案中涉及的一些專業技術方面的問題作了進一步論證,並召開了部分在昆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的論證會,進一 步聽取對條例草案修改稿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法制委員會於11月10日召開第八次委員會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財經委員會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的修改和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電磁環境保護。有的常委會組成人 員提出,條例草案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增加有關推廣套用低輻射環保設備,限制和強制淘汰輻射嚴重超標的設備,避免和減少對人體的傷害的內容。 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些意見:一是在條例草案總則第四條中,增加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廣 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無線電先進技術,提高無線電 頻譜資源的經濟社會效益”的內容;二是在條例草 案無線電設備管理一章第二十四條中,專門增加 了“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 當符合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關於無線電頻率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有 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條例草案明確規定招標、 拍賣的範圍及其操作許可權。法制委員會對此研究認為,目前,國家對無線電頻率使用權進行招標、 拍賣尚無具體規定,但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三 條關於有限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人,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 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的規定,條例草案對此應作前瞻性規定,故將條例草案原第二十 條修改為:“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無線電頻率進行規劃、指配、招標和 拍賣。”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
三、關於無線電台執照的年檢手續。因上位 法對此無相應規定,經研究,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 十二條關於“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 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的規定和管理 相對人的要求刪除了條例草案原第十五條中辦 理無線電台執照年檢手續的內容,將其修改為: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核准的無線電台工作項目、技術指標定期核驗。”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一款。
四、關於一些專用術語的運用。有的常委會 組成人員提出,有關“三高”即高樓、高塔、高山上設定無線電台的內容難以量化,應當刪去。根據 這一意見,刪餘了條例草案原第十三條關於“三 高”的表述內容;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對“微功率、短距離”的內容進行量化。根據常委會組成 人員的意見和財經委員會的修改意見,現將有關 “微功率、短距離”內容修改為:“國家規定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公眾行動電話手機, 可以不辦理設台審批手續。微功率(短距離)無線 電發射設備目錄及其相關規定,由無線電管理機 構每年向社會公布。”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 條。
五、 關於法律責任。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處罰不能只強調沒收和罰款,不能“一刀切”。 按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條例草案第三十 四、三十五、三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都分別增加了“責令改正、警告”等處罰層次,體現了注重教育、管理在先的原則。另外,為了體現政府職權與責任的統一,將條例草案原第三十八條中有關“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內容修改為:“不按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規劃、審批、監測、監督和收 費等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對條例草案的其他個別文字和條款順 序進行了修改和調整,使條例草案的內容更加緊 湊,邏輯性更強。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反覆修改後的草案修 改稿,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財經委員會 以及專家學者等各方面的意見,已基本成熟,建議 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