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7日雲南省河口瑤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4年5月29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河口瑤族自治縣城市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14年07月04日
- 實施時間:2014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河口瑤族自治縣人大常務委員會
城市管理條例,審議結果報告,
(2014年1月7日雲南省河口瑤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4年5月29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雲南省河口瑤族自治縣城市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1月7日雲南省河口瑤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4年5月29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河口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7月4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建設和諧宜居城市,提升河口國門城市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河口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是指依法對城市規劃建設、公共設施、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道路交通等公共事務和秩序進行的管理。
第三條 城市管理堅持以人為本、統一領導、分工負責、部門聯動、公眾參與、綜合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城市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考核制度,將城市管理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城市管理委員會,領導協調監督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完成城市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城市管理工作,並及時報告辦理落實情況。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主管城市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及河口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宣傳和社會公德教育,增強市民文明意識。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信箱和電子信箱。
收到舉報、投訴應當及時查處,對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移送有權查處的部門處理,辦理完畢後應當將查處情況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十條 經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修改。確需變更或者修改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大中型公共建築、商業區、住宅區項目,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性規劃(以下簡稱城市規劃)要求建設停車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擺放點等配套設施。
第十二條 臨街建築的防盜欄、空調排水管道等附屬設施的設計、設定應當符合城市規劃,不得超出安裝部位外牆面。
第十三條 電力、通信、供水、燃氣管線的設定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管理要求,並採取埋地方式敷設。對不具備條件埋設入地的,經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批准方可設定架空管線,並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工。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辦理綠化審批手續,其綠地指標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綠地指標達不到城市規劃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實施同城異地綠化。確實不能實施的,應當繳納異地綠化建設費。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做到安全、整潔、規範,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定高度不低於2米的圍擋,實行封閉式施工;
(二)對出入口及場內主要道路進行硬化處理;
(三)採取措施防塵、降塵,保持施工現場周圍環境衛生整潔;
(四)出入的運輸車輛保持清潔;
(五)施工安全防護措施合格;
(六)及時修復施工損壞的周邊公共設施。
第十六條 設定戶外廣告、招牌等設施,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技術規範,並經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批准。權屬單位應當保持戶外廣告、招牌整潔完好,設定期屆滿的,應當及時拆除或者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七條 城市建築物、構築物等需要設定景觀照明設施的,應當符合城市景觀照明規劃和技術規範要求,並做到節能環保。
第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不影響公共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劃定臨時設攤經營區。臨時設攤經營區內的攤點應當優先提供給社會低收入群體。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閉、拆除、移動和改建市容環境衛生設施。
因城市建設需要占用、封閉、拆除、移動和改建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經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批准,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劃分門前三包責任區並監督實施。
城市規劃區內的單位、駐軍(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個人經營者應當保持其門前三包責任區市容整潔、衛生乾淨、設施完好。
第二十一條 施工應當避讓城市綠化設施,堆放的建築材料和設備不得妨礙行人和車輛通行,與行道樹主幹或者綠地邊緣的距離不少於1米。
確實不能避讓的,應當經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批准,並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道路上運送垃圾、渣土、砂石和粉狀(礦產)物等散體物料的,應當採取密閉措施,防止沿途拋灑、泄漏。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飼養寵(動)物的,應當採取管控、防疫措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污染環境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時速不高於20公里;
(二)不得逆向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駛;
(三)行駛時儘量靠近道路右側邊緣;
(四)轉彎時提前示意或者開啟轉向燈;
(五)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
(六)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時,應當停車或者減速避讓。
第二十五條 公共客運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設定的運營路線方便出行;
(二)站點設定合理,標識規範統一;
(三)車輛性能良好,外觀整潔,內部設施齊全。
第二十六條 集貿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做好市場內的服務區域劃分、環境衛生、車輛停放、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務工作,並按照市場規範化管理需要,設定擺放或者懸掛經營者證照、制度公示等設施,提供公平交易監督場所。
第二十七條 新建住宅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統一的廚房油煙排放通道。已建臨街住宅樓未設定廚房油煙排放通道的,可以申請使用住房維修基金設定統一、隱蔽、環保、美觀的油煙排放通道。
第二十八條 餐飲經營者應當優先使用電能、燃氣等清潔能源,並按照國家標準設定油煙排放通道和油煙淨化裝置。設定的油煙排放管道超出建築物不少於1.5米,油煙排放造成建築物污染的應當及時清除。
第二十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禁止下列損害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擅自擺攤設點、占道生產、經營或者堆放物品;
(二)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菸蒂、紙屑、塑膠袋、果皮、食物殘渣等廢棄物;
(三)在建築物、構築物上亂刻亂畫或者任意擺放物品,貼上、懸掛有礙市容市貌的廣告、標語、標識和其他宣傳品;
(四)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洗車輛;
(五)焚燒垃圾和其他物品;
(六)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廢棄物、渣土;
(七)排放、傾倒污水;
(八)在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設靈棚(堂)、沿街游喪等。
第三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禁止下列損害公共設施的行為:
(一)損壞草坪、樹木等市政設施或者採摘公共場所的花卉、果實;
(二)在人行道、車行道搭設移動或者永久性設施;
(三)擅自占用、取消停車泊位或者在停車泊位上設定障礙;
(四)亂停亂放機動車;
(五)占用、損壞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三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禁止下列噪聲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一)在餐飲企業、門市、攤點等經營場所高聲喧譁或者猜拳、打鬧,干擾周邊居民工作生活;
(二)使用音響設施、吹奏樂器、飼養動物等產生噪聲污染,干擾周邊居民工作生活;
(三)酒吧、歌舞廳等娛樂場所產生的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四)在醫院、學校、機關、居民住宅等區域100米內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加工、維修等經營活動;
(五)在當日22時至次日6時期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裝修和加工等;
(六)在紅河、南溪河河道棄置礦渣、垃圾等廢棄物以及從事污染水體的生產、經營活動;
(七)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製造噪聲危害交通安全或者干擾居民工作生活。
第三十二條 城市公共運輸、城市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不得以堵站、堵運等方式擾亂公共客運秩序。
第三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下列規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二)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可依法採取強制拆除措施;
(三)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改,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綠地指標達不到要求又不按規定實施異地綠化的,可以處應當繳納異地綠化建設費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改,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規定,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可以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可以處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或者第三十條規定的,處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下列規定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飼養人處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對飼養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水務管理部門分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排放油煙影響附近居民居住環境或者造成污染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之一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由水務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自治縣各鄉鎮、農場場部、獨立規劃區的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40529(批准時間)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民族委員會於2014年5月13日舉行第15次會議,對《雲南省河口瑤族自治縣城市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民族委員會審議認為,河口作為國家級口岸和面向西南開放的“橋頭堡”及首批國際陸港城市,具有得天獨厚的“口岸就是縣城、縣城既是口岸”的區位優勢和重要的戰略地位。多年來,隨著河口城市的建設和發展,在城市公共設施服務水平得到明顯提升的同時,城市集貿市場散亂、城市建築垃圾亂傾倒、城市道路車輛停放無序等問題日趨嚴重。為此,制定內容明確、易於操作、指導性強的城市管理條例,明晰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加強監管,規範城市管理行為,保護城市居民合法權益,將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城市法制化管理,為廣大市民營造更加優美宜人的工作、生活環境,不斷提升國門城市形象。條例的內容合法、程式合法,符合自治縣加強城市管理的實際需求。
在條例立項、起草、修改等前期工作階段,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提前介入,深入實地調研,與當地人大、政府一起逐條逐句論證修改。省委轉來條例黨內送審稿後,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又徵求了省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召開論證會聽取了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各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的意見建議,並邀請自治縣人大和政府相關部門的同志來昆明共同研究修改。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民族委員會又召開會議作進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經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審查後報省委,省委已批覆同意。2014年1月7日,河口瑤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條例,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
在審議中,民族委員會對個別內容、文字進行了修改完善。條例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請予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