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

《雲南省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水利風景區資源,維護河湖健康美麗,促進幸福河湖建設,更好滿足新時代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水利部《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雲南省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雲南省水利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4月,《雲南省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共7條)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水利風景區資源,維護河湖健康美麗,促進幸福河湖建設,更好滿足新時代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水利部《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風景區的規劃、建設、申報、認定、保護、利用、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基本定義】 水利風景區是指以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為依託,具有一定規模和質量的水利風景資源與環境條件,通過生態、文化、服務和安全設施建設,開展科普、文化、教育等活動或者供人們休閒遊憩的區域。水利風景區分為國家和省級水利風景區,實行認定管理,先規劃後建設,先評估再認定,定期覆核,動態調整。
第四條【指導思想】 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和關於治水的重要論述,按照全國水利工作會議部署,著眼支撐服務國家戰略,以推動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維護河湖健康生命為主線,堅守安全底線,科學保護和綜合利用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普及水利知識,弘揚水文化,打通“兩山”轉化通道,實現生態保護與經濟發展有機統一,帶動水利綜合效益提升,為人民民眾提供更多優質水生態產品,服務幸福河湖和美麗中國七彩雲南建設。
第五條【原則和目標】 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彰顯特色,堅持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堅持部門協同、社會參與,堅持安全為要、協調發展,以綠色水經濟為動力,聚焦幸福河湖,主動服務鄉村振興,主動融入雲南省水網規劃,全面謀劃全省水利風景區規劃,打造高原特色國家級水利風景區,實現優質水資源、健康水生態、宜居水環境、先進水文化、現代水管理目標。
第六條【管理主體】 水利風景區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省水利廳指導全省水利風景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國家水利風景區審核推薦、省級水利風景區評估認定以及廳直屬水利風景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州(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轄區水利風景區的培育發展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管理責任】 水利風景區應當明確管理機構及其職責,明晰景區管理邊界和範圍。管理機構原則上是景區建設管理和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景區規劃、建設和日常管理。開展經營的水利風景區,應明晰管理機構和經營機構的管理和安全責任。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共8條)
第八條【規劃分類】 水利風景區規劃包括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和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
第九條【總體規劃編制】 省水利廳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批全省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並報水利部備案。州(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水利風景資源開展調查評價,協助編制全省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應當符合水利發展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防洪規劃等,並與有關水利專業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建設規劃編制】 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由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編制,應當充分銜接國土空間規劃,以全省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為依據,按照水利部相關標準開展編制。由景區所在地縣(市、區)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水利廳直屬單位管理的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組織編制,報省水利廳審批。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實施過程中需要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建設規劃內容】 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具體包括景區範圍、定位目標、空間布局、水工程、水資源、水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水文化科普建設方案與實施安排等內容。規劃要明確發展定位,確定不同水平年的發展目標、建設任務,其中近期規划水平年不宜超過3年,規劃目標不得低於省級水利風景區評價標準;中長期規划水平年一般不得超過10年。
第十二條【景區建設原則】 水利風景區建設應當按照批覆的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實施,遵循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河湖管理與保護、水資源管理等相關分區管控要求。有關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履行相關行政許可和管理程式,並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等相關部門的工作有機結合。
第十三條【景區建設內容】 水利風景區應當維護水工程、保護水資源、改善水環境、修復水生態、提升水文化。結合水利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河湖綜合治理、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和綠色小水電、移民村落等建設,同步建設完善安全、生態、文化、服務等基礎設施,結合世界灌溉工程遺產、國家水利遺產、水利法治宣傳教育基地、國家水土保持科技示範園區、國家水情教育基地、節水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等的設立,建設水利知識普及和教育設施、水文化展示場所。
第十四條【景區“三庫一平台”建設】 建設全省“三庫一平台”運作體系,即景區資料庫、項目庫、專家庫和河湖長制信息管理平台,以河湖長制信息管理平台為基礎,實現基礎信息入庫、項目分級審核、專家規範管理。
第十五條【景區智慧型管理】 水利風景區應當建立完善信息化和智慧型化管理設施,建立信息檔案和監測資料庫。圍繞“水科技”探索創新,鼓勵有條件的水利風景區開展智慧型管理試點,加強物聯網、大數據、數字孿生等信息技術套用,促進景區服務線上線下融合,提升水景智慧型化服務能力,實現景區信息化、數據化、可視化管理。發展新質生產力,打造數字孿生水利風景區。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共5條)
第十六條【分級認定】 水利風景區完成近期規劃建設任務後,依照《水利風景區評價規範》(SL/T300—2023)有關標準,自評符合要求且滿足申報條件的,可以申報國家、省級水利風景區。國家水利風景區由水利部認定,省級水利風景區由省水利廳認定,認定通過後應當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七條【申報條件】 申報省級水利風景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水利風景區範圍、邊界清晰,與自然保護地(包括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和自然公園)不存在交叉或者重疊情況。
(二)管理機構明確、職責明晰,主要職責明確了水利風景區建設管理相關內容。
(三)景區安全管理規範並制定應急預案,水利工程設施及遊憩設施無重大安全隱患。無水事違法行為及河湖庫“四亂”(亂占、亂采、亂堆、亂建)等突出問題,不存在水利工程主體功能未得到發揮情況開展高耗水人工造景。
(四)景區涉及的河湖和大中小型水利樞紐工程管理範圍已劃定並公告,劃界成果依法合規。
(五)水利風景區內地表水體質量應符合水域使用功能類別相對應的水體質量標準,且全年地表水質不低於《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Ⅳ類標準。
(六)水利風景區規劃成果符合《水利風景區規劃編制導則》(SL471—2010)要求且獲得批覆。
(七)景區內設定了景區標識標牌、導覽標識、安全警示牌,設有水文化和科普教育活動設施或展示場所。
(八)景區具備必備的安全防護、生態環境保護、公共服務設施以及水文化科普教育場所(設施)等;基本具備開展觀光、休閒、科普、教育等活動的條件;具備一定的智慧型化管理條件,並與“水利風景區綜合管理與服務平台”實現信息銜接。
第十八條【省級水利風景區申報程式】 申報省級水利風景區,由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向省水利廳提出申請,經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州(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形成初審報告和推薦意見,連同申報材料一併報省水利廳認定。
第十九條【國家水利風景區申報程式】 申報國家水利風景區,一般需要認定為省級水利風景區、美麗河湖、幸福河湖等二年以上,由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向省水利廳提出申請,附具景區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出具的意見。省水利廳依照水利風景區評價規範審核後,連同申報材料一併報水利部認定。
第二十條【認定材料】 水利風景區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內容應當包含水利風景區名稱、依託河湖、所在位置、面積和四至範圍等。
(二)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及其批覆。
(三)景區涉及的河湖與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劃定檔案。
(四)水利風景資源質量等級評定報告和影像資料。
(五)管理(經營)機構和人員配置情況等說明材料。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章 運行管理(共10條)
第二十一條【景區標誌】 水利風景區經認定後,應當在顯要位置設定水利風景區標誌。標誌內容應當包括水利風景區標識、水利風景區名稱、認定時間、範圍以及水利設施、水治理成效、河湖水情、水文化等相關說明。國家水利風景區標識由水利部制定,省級水利風景區標識由省水利廳制定。
第二十二條【標識內容】 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在遊覽路線沿線設定路標、指示牌等標識。在不宜對公眾開放區域的顯著位置,應當設定安全警戒標識並落實管控措施;在對公眾開放的區域,應當設定安全警示牌並設立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定期對安全防護、科普、觀光等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設施正常使用,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景區運營】 水利風景區設立後,各級政府應保障水利風景區建設管理經費。有條件的水利風景區,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在景區內開展遊憩觀光、休閒採摘、文化體驗等活動,也可以委託有能力的經營單位開展綜合經營。鼓勵社會資本在政策範圍內積極參與水利風景區建設與運營。
第二十四條【景區管理】 水利風景區的運行管理應當服從水旱災害防禦、水資源利用和調度,並遵守水利工程設施管理、水資源保護、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等規定。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並完善運維、管理與保護制度,合理控制開發利用範圍、方式和強度,落實管護措施,明確管理責任。對於飲用水水源地等以保護功能為主的景區,應強調生態保護功能,在不影響生態保護的前提下,可以適當開展科普、研學等活動。對於公益性質的景區,應積極開展面向公眾的水科普、水文化教育並免費對公眾開放。
第二十五條【景區安全管理】 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落實景區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公共安全與應急管理,編制並落實景區應急預案,建立健全預警信息發布等安全管理制度。應收集景區內主要設施、水質水量等監測信息,加強水利風景區安全監測。
第二十六條【景區系列活動】 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當地治水特色,挖掘水利風景資源,合理利用現有場所,組織開展愛國主義教育、水情教育、水利科普、水利法治、節約用水、水文化宣傳等系列活動,應當符合相應管理規定,相關活動不得對水利工程、水資源水環境、河湖水域岸線、水土保持等造成不利影響。水利風景區應當採用節水技術和節水設施,鼓勵建設污水收集、淨化和利用設施,使用綠色低碳交通工具。
第二十七條【景區水文化挖掘】 以水利風景區為載體推進水文化的創造性轉變和創新性發展,推進景區與水文化深度融合。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景區內水利遺產調查、保護與利用,建立並完善水利遺產檔案和資料庫,明確保護重點,制定保護措施,充分挖掘水利遺產時代價值,凸顯水文化元素,創新水利遺產利用方式。
第二十八條【景區品牌塑造】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水利風景區納入水利公益性宣傳範圍,以報刊、網路、公眾號等為主體,系統開展品牌宣傳,持續拓展水利風景區知名度與影響力。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創新水利風景區的宣傳方式,加大宣傳推廣力度,進一步提高水利風景區知名度、美譽度和社會影響力。
第二十九條【景區水生態產品價實現】 探索“水利+發展新模式”“水利風景區+水經濟”,因地制宜打造惠民精品景區。鼓勵探索水利風景區水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鼓勵培育具有水利特色的生態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提升水生態產品價值。鼓勵推進水利風景區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創新,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水利風景區建設與運營。
第三十條【景區禁止活動】 在水利風景區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影響防洪和供水安全的。
(二)影響水利工程設施安全運行的。
(三)超標準排放污水、廢氣,亂棄亂堆亂埋垃圾等。
(四)違規存放或者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等。
(五)違規占用河湖水域岸線或者破壞河湖空間完整性、損害河湖功能的。
(六)污染水環境、破壞水生態或者造成水土流失的。
(七)亂搭亂建建築物、構築物和臨時設施。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監督管理(共8條)
第三十一條【監督要求】 在水利風景區內開展旅遊、運動等活動,其安全監管應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接受屬地政府管理,景區運營或管理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行業監督管理責任。景區運營或管理機構應主動接受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管、體育、林草等相關行業部門的監督指導工作。
第三十二條【管理要求】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水利風景區內資源保護利用、水利設施與河湖岸線管理、建設項目水行政審批手續履行、防汛度汛以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與落實情況等開展監督檢查,充分利用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技術手段加強對水利風景區動態監管。
第三十三條【專項檢查】 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要求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開展自查,及時收集填報景區的基本情況、管理建設、經濟能力、社會服務、生態環境、文化能力等信息,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並逐級向省水利廳報送自查報告。根據工作需要,省水利廳不定期對水利風景區開展重點抽查和專項檢查。
第三十四條【評價覆核】 省水利廳應建立年度評價、覆核評估機制,對國家、省級水利風景區建設發展狀況開展常態化評估。採取重點抽查、定期明查、年度自查、不定期暗訪以及社會調查等方式開展景區評價。對認定五年以上的水利風景區,每年按照不低於20%的比例採取專家評價等方式分批開展覆核。
第三十五條【評價覆核登記】 根據年度評價、覆核評估情況,將水利風景區每年運行情況劃分為優秀、良好、異常、不合格四個等級。
(一)運行優秀景區。景區運行管理規範,在水工程管理、水生態保護、水環境治理、水科普展示、水文化弘揚等方面有特色做法和突出的示範作用。
(二)運行良好景區。景區運行管理較為規範,無重大安全事故和社會輿情。
(三)運行異常景區。景區日常運行管理混亂,或未報送年報、未開展年度自查的景區。
(四)不合格景區。因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功能調整等原因不符合原認定條件,運行異常且整改不到位以及出現重大安全事故、引發嚴重社會輿情的景區。
第三十六條【考核獎懲】 將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工作納入河湖長制綜合考核體系。省水利廳對評為運行優秀的景區,優先推薦申報水利風景區高質量發展典型案例等先進示範,對景區所在的市(州)、縣(市、區)河湖長制考核予以傾斜;對運行異常景區,建立名錄並通報,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將予以撤銷、摘牌並向社會公告;對不合格景區,由原認定部門按程式予以撤銷、摘牌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舉報制度】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水利風景區民眾投訴舉報制度,協同有關部門及時查處各種破壞水利風景區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八條【違法違規處置】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水利風景區內設施設備損壞、水土資源破壞、水生態環境污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等行為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共3條)
第三十九條【水利風景區資源】 本辦法所稱水利風景資源,是指河湖水域與岸線及其關聯的水文、地文、天象、生物、工程、文化等對人具有吸引力的自然和人文要素。
第四十條【水利工程】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是指河道、湖泊、堤防、水庫、涵閘、抽水站、水電站、灌區、溝渠等各類工程和設施。
第四十一條【生效時間】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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