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公安廳頒布雲南省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實施細則,從2000年6月5日期正式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實施細則
- 制定者:雲南省公安廳
- 實施時間:2000-06-05
【發布單位】82303
【發布日期】2000-06-05
【生效日期】2000-06-05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雲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
第一條全省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採取人工方式在機動車駕駛證上記錄及計算機簡易系統(即在全省計算機聯網及智慧型化實施前的系統)進行管理。
第二條為對機動車駕駛員實施人工交通違章記分,全省統一使用《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間記分(變更、消除)通知單》,一式二聯,一聯交當事人,另一聯留做存根和填寫《雲南省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報送表》是交通違章記分的憑證及對當事人的告知通知。
為便於計算機進行記分管理,在填寫《記分通知章》時,一定要認真填寫記分分值以及雲南省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代碼,以便計算機系統自動識別、處理駕駛員交通違章、事故處罰記分信息。同時要認真填寫駕駛員身份證號碼和駕駛員證檔案號,以便計算機將駕駛員交通違章、事故處罰記分的分值準確的登錄到該駕駛員的技術檔案上。
第三條為了進行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內部信息交換和計算機系統記分管理,同時也是為車輛管理所提供登錄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的依據,全省統一使用《記分報送表》,各地一定要按規定準確填寫,按時報送。
各交通警察大隊,對本地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的情況,按《記分報送表》的規定填寫,按時報送各地交通警察支隊交通秩序管理部門,由交通秩序管理部門匯總後,移送車輛管理所,再由車輛管理所負責完成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情況在駕駛員技術檔案上的登錄,並根據需要互通有關情況。《記分報送表》的報送時間由各地交通警察支隊根據本地情況制定。以上報表的數據的採集及轉遞可採用計算機進行。
各地交通警察支隊,對交通警察大隊報送的非本地區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的,由交通警察支隊將交通違章記分情況匯總後,按月填寫《記分報送表》,報送省交通警察總隊交通秩序管理處,由省交通警察總隊交通秩序管理處轉送各有關交通警察支隊。有條件的交通警察支隊可採用計算機郵件方式進行交換。
第四條為了方便一線交通民警記憶和操作,編制了《雲南省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暫行代碼》、《雲南省交通違章處理機關暫行代碼》以便採用計算機實施自動化管理。
各地對《雲南省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暫行代碼》要廣泛宣傳,公開內容,張榜公布,使社會各界、人民民眾、駕駛員都知道違章記分暫行代碼代表的內容,並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為方便交通民警使用,自行印製代碼小冊子。
第五條對交通違章記滿12分的,全省統一使用《交通違章、肇事駕駛員考試通知》,告知違章駕駛員到當地車輛管理所或指定的地點參加學習和考試。各地車輛管理所要按規定提前公布考試的時間、地點和考試內容。
對記滿12分的駕駛員的教育可以採取兩種方式:一是駕駛員自學;二是自願接受教育。即被記滿12分的駕駛員可以通過自願參加考試前輔導等形式,強化學習。不能再強制駕駛辦班學習,更不能收費。
第六條各地對本地區已被記滿12分的駕駛員,滯留其駕駛證正證和副證,按規定開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通知當事人到車輛管理所領取《交通違章、肇事駕駛員考試通知》參加學習和考試。同時交通警察大隊、支隊要將滯留的駕駛證正證、副證統一轉送到考試的車輛管理所,由車輛管理所考試合格後,發還當事人。
交通違章記滿12分的駕駛員,考試合格後,憑車輛管理所的證明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到指定的地點領取滯留的證件。
第七條各地對於非本地區記滿12分的駕駛員,暫不滯留駕駛證正證、副證。按規定在駕駛證副證上記錄分值,開據《記分通知單》口頭通知違章駕駛員到核發駕駛證的車輛管理所參加考試,同時,執勤民警所屬的交通警察支隊秩序管理部門要負責將記分情況及時反饋到交通違章駕駛證核發地的車輛管理所,由當地車輛管理所督促違章駕駛員參加學習和考試。
第八條外省駕駛員在我省交通違章記分的(包括記滿12分的),暫不滯留駕駛證正證和副證,由糾正交通違章地的交通警察支隊按規定將記分情況填寫全國統一的《公安交通管理轉遞文書》(在全國計算機網路未建成時僅轉遞一次記滿12分的)轉送到交通違章駕駛證核發地的交通警察總隊,由該省的交通警察總隊負責轉送到所屬的交通警察支隊處理。
第九條對駕駛證副證已被記錄滿不便再記錄需要更換駕駛證副證的,應到核發駕駛證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更換駕駛證副證。更換駕駛證副證時,經辦民警要對更換的駕駛證副證進行核實,並將交通違章所記分值如實轉記在新更換的駕駛證副證上。
第十條駕駛證副證因遺失、損壞等需要補發的,應到核發駕駛證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補發駕駛證副證。經辦民警應查詢其交通違章記分情況並與駕駛員技術檔案核實,將交通違章記分情況如實轉記在補發的駕駛證副證上。
第十一條我省的駕駛員在外省被實施交通違章記分的,按規定由外省記分的交通管理部門填寫全國統一的《公安交通管理轉遞文書》,由省交通警察總隊交通秩序管理處負責轉送各地交通警察支隊,由各地交通警察支隊按規定登錄到交通違章駕駛員的技術檔案上。
第十二條全省嚴格按照公安部“第45號”令《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所設定的違章行為和記分分值執行,不再設定地方性的交通違章行為和記分分值。
第十三條上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公安交通管理轉遞文書》,按《雲南省交通違章處理程式實施細則》的規定印製和使用。
《記分通知單》、《記分報送表》、《交通違章、肇事駕駛員考試通知》,按本實施細則的要求,由省交通警察總隊統一樣式和格式,各地交通警察支隊按所附的樣式和格式印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