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南壘河流域保護條例

雲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南壘河流域保護條例

雲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南壘河流域保護條例,於2021年2月26日由雲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1年5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2023年3月24日,雲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批准《雲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雲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南壘河流域保護條例〉的決定》的決議: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雲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南壘河流域保護條例〉的決定》,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審議結果的報告,決定批准這個決定,由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雲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南壘河流域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7/2
條例全文,條例說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南壘河流域保護,規範流域開發、利用、治理等活動,改善流域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南壘河流域,是指自治縣境內南壘河幹流和主要支流匯水面積內的水域和陸域,總面積475.61平方公里。
南壘河主要支流是指直接匯入南壘河的勐(牡)音河、煞息河、南各河、南白河、南雅河、南碾河、南吒河、南基河、南臘河等河流。南壘河流域保護範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在南壘河流域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南壘河流域內涉及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南壘河流域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南壘河流域的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相關資金,用於南壘河流域的保護管理和改善生態環境。資金主要來源:上級扶持資金;本級財政預算資金;資源有償使用費;捐贈和其他資金。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與鄰縣同級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區域聯動協調保護機制,協調解決南壘河流域保護重大事項,實現共治、共管、共享。
第二章 保護管理職責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南壘河流域保護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督促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履行南壘河流域保護職責;
(二)統籌安排南壘河流域生態保護治理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爭取國家在政策、項目、資金等方面支持南壘河流域保護工作;
(三)制定促進南壘河流域產業轉型升級和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措施;
(四)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大對生態補償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支持力度,推動流域生態安全;
(五)建立南壘河流域保護管理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和激勵機制。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南壘河流域的保護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南壘河流域的保護工作。
第九條 南壘河流域內的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下列保護管理職責:
(一)宣傳本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南壘河保護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維護和清淤保潔工作;
(四)制止本行政區域內涉河違法違規行為;
(五)依法履行本行政區域內南壘河保護管理的其他職責。
南壘河流域內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南壘河流域的保護,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和制止,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條 南壘河流域保護與管理實行河長制,落實流域保護與管理職責,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域保護與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護與開發利用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南壘河流域保護規劃,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經批准的南壘河流域保護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南壘河流域保護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在南壘河流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應當符合南壘河流域保護規劃,並按照法定程式報相關部門審批。
在南壘河流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周圍植被、水體、地貌、共生物,工程竣工後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原狀。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在制定南壘河流域產業發展規劃時,應當嚴守耕地保護紅線,注重節水、節能、節地和資源綜合高效利用,重點發展可再生能源、綠色產業等,優先發展生態農業、觀光農業、林業和高附加值的農產品加工業,積極推動農業產業結構調整。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設污水收集管網和集中處理設施,對生活污水進行有效處理綜合利用。
自治縣人民政府、南壘河流域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垃圾分類宣傳和指導工作,在南壘河流域內的鄉(鎮)、村莊和居民集中區按照相關標準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進行集中轉運、無害化處理。
第十五條 南壘河流域內農產品等加工生產經營者應當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生產污水非經處理,不得排放。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南壘河流域兩岸餐飲業經營活動範圍。
從事餐飲業,應當配置餐飲污水處理設備,對餐飲業產生的污水進行有效處理。未經處理,不得排入水環境。
第十七條 在南壘河流域河流的灘地和沿岸開展野炊、燒烤、聚會、遊玩等活動的,應當保護好環境,注意用火安全,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南壘河流域內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依法劃定禁養區,並向社會公布。
禁養區以外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從事非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個人,應當設定廢水沉澱池。
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南壘河流域漁業資源
情況,依法確定並公布禁漁區、禁漁期。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
第二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南壘河流域內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河道采砂禁採區和可採區,並向社會公布。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採區和可采期,村民因生活自用少量砂石需到河道開採的,應當由當地村民小組、村委會出具證明,經鄉(鎮)人民政府核實後在指定區域定時定量采砂,採挖的砂石不得銷售。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南壘河流域內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
農藥使用者應當按照農藥標籤標註的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南壘河流域森林資源的保護,加強南壘河流域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的建設和保護。在南壘河流域內,禁止採伐採挖和買賣野生的龍血樹、蘭草、石斛、雞血藤。
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在南壘河流域林下種植活動的管理、幫助和指導。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程進行林下種植,林下種植不得造成林業損壞。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十七條規定,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單位有以上行為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後,應當會同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並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不按照農藥標籤標註的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使用禁用的農藥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和個人未按技術規程開展林下種植,造成林業損壞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損壞林業價值5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林地毀壞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南壘河流域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條例說明

各位代表:
我受大會主席團委託,現就《雲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南壘河流域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南壘河是孟連的母親河,發源於瀾滄縣拉巴鄉芒東村黑山樑子,流經景信鄉、娜允鎮、芒信鎮等3個鄉(鎮),流域面積475.61平方公里。因80年代中期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在進行熱區開發時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使南壘河流域的水量逐年減少,水質不斷惡化,流域內的鄉(鎮)大部分村組生活用水緊缺,嚴重影響了廣大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制約了我縣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近年來,按照習總書記“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發展理念的要求,孟連縣委、政府高度重視,出台了南壘河綠色長廊實施意見,實施了林業、國土整治、河道治理、生態移民、退耕還林、陡坡地治理、綠色產業開發、全面落實河長制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並且縣人民政府在財政困難的情況下,每年安排200萬元資金用於補償瀾滄縣境內南壘河上游新造林地的補助,鼓勵上游加大植樹造林力度,使南壘河流域的生態得到有效改善。
但是南壘河流域水量減少、水質惡化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主要原因:一是縣財政每年安排用於我縣和瀾滄縣境內的南壘河上游生態恢復補助的資金,沒有以法律性的檔案加於固定,致使生態保護工作經費得不到保障。二是自治縣內部分農產品加工企業得不到有效的監管,生產污水直接排放,對南壘河的水體造成直接污染。三是鄉(鎮)村組垃圾、生活污水及散戶養殖的排泄廢物得不到有效處理,給南壘河水體造成污染。四是我縣建設所需的砂子均在南壘河及其流域內的河道採取,河道得不到有效管理,不同程度上影響河道安全。五是流域採伐採挖、買賣龍血樹、蘭草、石斛、雞血藤等植物,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時有發生,加上林下種植業的發展得不到規範管理,會對流域內森林資源造成破壞和影響。六是流域內餐飲業的污水排放也需要規範管理。七是鄉(鎮)及相關部門的職責界定不清,造成推諉扯皮,使流域內生態保護管理工作步調不一致,需對各自職責進行明確劃分。同時南壘河屬於國際河流,因我們管理不到位造成水量減少和水體污染,將會對我國的國際聲譽造成不良的負面影響。近年來,孟連廣大人民民眾、縣、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涉及鄉(鎮)強烈要求出台相關的法規來規範管理孟連母親河的呼聲越來越高。為加快改善流域內人民民眾的生活環境,規範管理和合理開發自然資源,正確處理好生態保護和產業發展的矛盾,保障人民生活和生產需要,維護我國的國際聲譽,制定《雲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南壘河流域保護條例》(下面簡稱《條例》)十分必要。孟連縣人大常委會將《條例》立法工作納入2018—2021年的立法規劃。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根據《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2018—2021年立法計畫》要求,為保證立法工作順利進行,2018年3月成立了由縣委書記為組長,縣人大常委會主任為常務副組長、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條例》立法領導小組和起草小組。為提高立法質量,進一步完善《條例》的內容,立法領導小組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起草小組認真查閱有關資料,深入南壘河流域鄉(鎮)、部分村組、南壘河源頭和主要支流等地進行實地查看調研,於2018年10月22—26日組織相關部門收集《條例》的第一手資料。二是2018年11月2—9日,起草小組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資料,梳理形成第一稿。三是2018年12月1—14日,向縣委辦、人大辦、政府辦、政協辦、縣屬各部門、各單位、省市駐孟各單位、各人民團體和鄉(鎮)發放徵求意見稿,起草小組根據收集的意見修改形成第二稿。四是2019年3月4日—6月28日分別到南壘河流域內的5個鄉(鎮)、21個村委會、56個村民小組,向鄉(鎮)、村組幹部、黨員、縣鄉兩級人民代表、部分民眾徵求意見,7月2—5日起草小組根據收集的意見集中修改,形成第三稿。五是2019年7月8—26日向縣屬部門、鄉(鎮)發放徵求意見稿,7月29日—8月2日起草小組根據收集到的意見修改,形成第四稿。六是2019年8月12—23日分別到水務、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市場監管、住房和城鄉建設、景信鄉、娜允鎮、芒信鎮、富岩鎮召開座談會徵求意見,9月2—6日起草小組根據鄉(鎮)、部門的意見建議進行修改,形成第五稿。七是2019年10月10—18日分別徵求退休老領導意見,形成第六稿。八是2019年11月5日召開相關部門座談會,逐條修改後形成第七稿。九是2019年12月3—4日起草小組集中逐條逐句修改,形成第八稿。十是2020年1月8日組織縣人大常委會委員、部分縣人大代表、相關部門負責人座談會,起草小組於1月13—15日,根據座談會收集的意見整理修改形成第九稿。十一是2020年4月22日組織縣政協常委、部分政協委員召開座談會,起草小組於4月23—25日,根據座談會收集的意見整理修改形成第十稿。十二是2020年5月13—14組織召開相關部門協商會,起草小組於5月18日,根據相關部門協商意見整理修改形成第十一稿。十三是2020年6月2—4日,到市人大匯報《條例》起草工作,起草小組於6月8—10日,根據市人大相關委室提出的意見建議與相關部門協商,修改形成第十二稿。十四是2020年7月14—21日,向縣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徵求意見,根據收集到的意見梳理修改,形成十三稿。十五是邀請省人大民族委專家2020年8月19—20日到我縣調研《條例》起草工作,根據省人大民族委專家提出的意見形成十四稿。十六是2020年8月23—25日,在普洱市民族立法工作座談會上聽取各縣意見建議,起草小組於8月27日,根據各縣提出的意見建議修改,形成十五稿。十七是2020年8月28日將《條例》第十五稿報送省人大民族委責任人,根據省人大民族委責任領導、責任人及相關專家論證會的修改意見形成第十六稿。十八是2020年9月2日縣人大常委會黨組會議研究形成黨內送審稿。並逐級向縣委、市委、省委上報審批,經中共雲南省委審定後,於2020年12月26日以雲復〔2020〕99號作出批覆,同意將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按法定程式提交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五章三十二條,主要規定了總則、保護管理職責、保護與開發利用、法律責任、附則等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堅持正確處理好與上位法的關係。法律、行政法規和雲南省地方性法規等上位法對流域保護工作已有規定的,除就水污染防治等個別事項進行重點強調外,條例未再作重複性規定;上位法對自然保護區有更嚴格保護規定的,《條例》第三條要求適用更嚴格的上位法規定。
(二)《條例》第三條規定了本條例的適用範圍。
(三)《條例》第五條對工作經費與建立生態補償機製做了明確規定。
(四)《條例》第六條規定“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與鄰縣同級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區域聯動協調保護機制,協調解決南壘河流域保護重大事項,實現共治、共管、共享”的內容。
(五)關於各級人民政府及管理機構的職責。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管理機構的職責。
(六)《條例》第十條明確南壘河流域保護和管理實行河長制。
(七)關於流域保護規劃。流域保護應當規劃先行,流域規劃在全面和規範開展流域保護工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條例》的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做了規定。
(八)關於水污染防治方面做了個別規定,規範鄉(鎮)村組生活廢水排放問題和非規模化養殖排放問題。《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了縣人民政府要加大對鄉(鎮)、村污水處理設施和鄉村垃圾收集點的建設。要合理規劃南壘河兩岸餐飲業的經營活動範圍。對在流域內的生產加工企業(包括咖啡加工廠)和個人(指一些可產生污水的小作坊)、畜牧養殖業廢棄物、餐飲業的污水排放及解決農業面源污染做了規定。
(九)關於水生物保護、河道和流域內林業保護提出的個別規定。《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南壘河流域漁業資源情況,依法確定並公布禁漁區、禁漁期。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第二十條對自用采砂的開採做了明確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對“南壘河流域內禁止採伐採挖、買賣龍血樹、蘭草、石斛、雞血藤等植物”做了禁止規定,第三款做了林下種植的相應規定。
(十)關於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法律規範得以執行的重要保證,《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了單位或者個人禁止性條款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說明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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