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地方自有外匯進口管理辦法

《雲南省地方自有外匯進口管理辦法》是雲南省政府1991年4月20日發布,為規範雲南省外匯進口管理工作,結合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計委、國家外匯管理局《地方自有外匯進口經營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製定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地方自有外匯進口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1-04-20
【發布單位】82302
【發布文號】雲政發[1991]96號
【發布日期】1991-04-20
【生效日期】1991-04-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地方自有外匯進口管理辦法
(雲政發〔1991〕96號1991年4月20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改善我省地方自有外匯進口管理工作,根據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計委、國家外匯管理局《地方自有外匯進口經營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雲南省地方自有外匯進口的對外經營管理工作,由省對外經濟貿易廳統一歸口,負責組織實施地方進口計畫,安排指定外貿、工貿公司對外訂貨,對地方進口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協調處理進口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三條雲南省地方自有外匯進口原則上要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外匯投向。保證生產建設急需的重要原材料、物資和必須的關鍵設備和技術的進口,嚴格限制一般機電產品和消費品的進口。
第四條省經貿廳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對外國別政策等規定,參照省內外貿、工貿公司經營範圍及經營能力,安排指定有關外貿、工貿公司辦理地方進口訂貨。
1、計畫內的進口,由省經貿廳發給《進口訂貨通知書》,指定有關外貿、工貿公司辦理訂貨。
2、計畫外的進口,包括展覽會進口,由訂貨部門(用戶)憑省計委及有關部門批件,向省經貿廳申領《進口訂貨通知書》,由指定的有關外貿、工貿公司辦理訂貨。
第五條地方進口(包括地方自有外匯進口、以進養出進口、進料加工進口、補償貿易進口、對銷貿易進口、轉口貿易進口,以及其它委託省內外貿工貿公司的進口等)均須按規定填制進口訂貨卡片。
第六條進口訂貨卡片一律由訂貨部門(用戶)填制。訂貨部門憑計畫、有關部門批件和《進口訂貨通知書》,聯繫指定的有關外貿、工貿公司辦理委託進口訂貨手續,填制進口訂貨卡片。
第七條進口訂貨卡片須按規定報送有關部門審批。
1、進口屬於國家配額管理的商品,由省計委進行審核後加蓋“地方自有外匯進口配額商品專用章”;
2、進口屬於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由省機電設備審查辦公室審批並加蓋“機電設備進口審查專用章”;
3、進口需要國家有在部門審批的商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簽章手續。
第八條上述手續完備後,訂貨部門將進口訂貨卡片報送省經貿廳,按照國家有關進口經營方面的政策、規定進行審核,並加蓋“地方自有外匯進口貨單審核專用章”。
第九條省外匯管理局憑省經貿廳簽章同意的進口訂貨卡片辦理審核及批匯手續,並按規定進行監督。
第十條凡使用我省進口配額和自有外匯安排的進口商品,原則上指定省內外貿、工貿公司辦理或聯繫進口訂貨。對確需委託省外進出口公司辦理進口訂貨的,金額在五萬美元以上的進口貨單,訂貨部門應事先報省經貿廳審批。未經批准,省外匯管理局有權拒絕辦理撥匯手續。
第十一條安排指定辦理進口訂貨的省內外貿、工貿公司應積極認真負責地開展對外訂貨工作,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下達的進口任務。外貿、工貿公司要嚴格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並收取手續費,不得以任何藉口在沒有經審批簽章同意的進口訂貨卡片的情況下對外訂貨。如在合理時間內未能完成訂購任務,訂貨部門可以向省經貿廳提出撤卡的申請並有權向外貿、工貿公司提出經濟賠償要求。省經貿廳視情況協調或轉卡。
第十二條訂貨部門應根據有關計畫及批件認真填制進口訂貨卡片,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各項審批簽章手續,委託省經貿廳安排指定的外貿、工貿公司辦理進口訂貨。訂貨部門可根據需要參加外貿、工貿公司組織的對外訂貨、索賠和運輸等的談判,並承擔進口商品技術談判的責任。訂貨部門不得自行對外詢價,或自行進行商務談判,或對價格、數量及其它商務條款對外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諾;要嚴格按訂貨卡片(經濟契約)及對外簽訂的進口契約辦理和執行,並與有關外貿、工貿公司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下達的進口任務。
第十三條一類、二類進口商品,根據國家對一、二類進口商品的管理規定,由省經貿廳指定經經貿部批准的我省有權經營一類、二類進口商品的公司辦理進口訂貨。非批准指定的公司不得經營一類、二類進口商品。
三類進口商品實行放開經營,由省經貿廳參照訂貨部門要求和根據外貿、工貿公司經營範圍及經營條件和能力,安排有關外貿、工貿公司辦理進口訂貨。
省內外貿、工貿公司應根據 家對外國別政策及有關規定和要求,服從省經貿廳的統一安排和協調,並有權向訂貨部門提出更改訂貨國別等建議,
第十四條進口契約內容要求完善、嚴密、具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如需在契約中訂立出國採購、檢驗、培訓等條款,應事先報省經貿廳同意後方能對外簽訂。
第十五條各外貿、工貿公司要按規定及時將進口訂貨、到貨情況報省經貿廳。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經貿廳負責解釋。邊貿進口商品、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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