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管理辦法

《雲南省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完善備案工作制度,規範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保護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2月5日,雲南省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5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農業農村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2月5日,雲南省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完善備案工作制度,規範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保護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簡稱為“實驗室”)的備案管理,適用本辦法;水生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及軍隊系統實驗室除外。
本辦法所稱動物病原微生物是指《動物病原微生物分類名錄》確定的動物病原微生物範圍。
本辦法所稱實驗室是指從事與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的一級、二級實驗室(含移動式實驗室)。
第三條 州(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實驗室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四條 備案實驗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築技術規範》(GB 50346-2011)、《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則》(NY/T 1948-2010)、《移動式實驗室生物安全要求》(GB 27421-2015)等規定,生物安全防護水平應當與其擬開展的實驗活動相匹配。
第五條 同一套生物安全管理體系下的不同實驗間,作為一個實驗室備案;採用不同生物安全管理體系的實驗室,分別單獨備案。
實驗室備案前,實驗室設立單位應就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實驗室布局合理性、安全管理體系檔案內容的完整性與規範性、實驗室擬從事的動物病原微生物有關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風險等進行自我評估。
第六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一級、二級實驗室,應當在實驗室建成後30日內向所在地州(市)級農業農村部門申請備案,並提交以下有關材料:
(一)雲南省一級、二級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信息表;
(二)實驗室或者實驗室設立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複印件);
(三)實驗室設立單位的生物安全組織管理框架圖(能明確顯示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職責和管理關係);
(四)實驗室建築布局平面圖;
(五)實驗室主要設施設備信息和檢測報告;
(六)實驗室自我評估意見;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實驗室對其申報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第七條 州(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申報備案材料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報單位補正。
對申報備案材料齊全的實驗室,應當在20日內完成備案登記手續,並向其發放雲南省一級、二級實驗室備案憑證。備案憑證不得進行轉讓和買賣。
第八條 實驗室設立單位法定代表人、實驗室負責人、實驗室平面布局、重要設施設備(包括生物安全櫃、壓力蒸汽滅菌器、生物安全型離心機等)、實驗活動範圍等與生物安全相關的重大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備案部門提交更新備案信息申請。其中,實驗室平面布局、重要設施設備(包括生物安全櫃、壓力蒸汽滅菌器、生物安全型離心機等)、實驗活動範圍等與生物安全相關事項發生變更的,需再次完成實驗室自我評估並提交評估意見及相關材料。
第九條 因不再從事實驗活動或變更達不到相應等級要求等原因需要取消備案的實驗室,設立單位應在30日內向原備案部門提交註銷申請,由原備案部門註銷備案。
第十條 對不按規定進行實驗室備案、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請備案的實驗室達不到相應標準要求的單位,負責備案的部門應及時通知申請單位停止該實驗室的實驗活動。
第十一條 本辦法公布前已經建成未備案的一級、二級實驗室應當在本辦法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實驗室設立單位向應備案部門進行備案。
第十二條 移動式一級、二級實驗室需異地使用的,應當提前將實驗室原備案材料、工作地點、時間安排、實驗活動內容、實驗室負責人、工作人員等信息向原備案部門和使用地的州(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報告,接受使用地農業農村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本轄區內實驗室做好備案工作,加強對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檢查,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州(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實驗室備案情況報省農業農村廳。
第十四條 實驗室應當依法開展實驗活動。在不符合相應生物安全要求的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