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關愛婦女兒童身心健康,幫扶救助困難婦女兒童,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提高婦女兒童素質能力,改善最佳化婦女兒童發展環境,推動婦女兒童事業與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業務範圍
主要業務是對國內外企、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籌集和管理的非盈利性組織、是利於雲南各民族兒童少年健康成長、救助邊、山區兒童的社會組織等。
公益項目
(一)打造雲南省寄宿制春蕾高中班品牌,扶持山區、邊疆、貧困和少數民族女童完成高中學業。自1997年在昆明市女子中學創辦全國首個省級春蕾高中班——雲南省寄宿制春蕾高中班以來,已畢業九屆共385名春蕾生,有315名同學考上全國各所高校。近五年的高考成績較為突出,上線率均達到98%以上,為高校輸送了大批品學兼優的女大學生、為社會培養了女性合格人才。雲南省寄宿制春蕾高中班也成為全國“春蕾計畫”的一個品牌。
(二)實施“百名優秀貧困女大學生獎學金”項目,使“春蕾計畫”為培養高素質女性人才服務。自2002年在雲南大學設立首個“百名優秀貧困女大學生獎學金”以來,相繼在昆明醫學院、雲南民族大學、雲南師範大學、雲南財經大學、廣播電視大學、中醫學院、西南林學院八所高校設立該獎學金項目,獎助了2300名品學兼優的貧困女大學生,為培養高素質女性人才發揮了“春蕾計畫”的積極作用。
(三)實施農村大齡春蕾技能培訓項目,有效將“春蕾計畫”公益項目融入到新農村建設當中。2007年在廣南縣、騰衝縣、瑞麗市等8個縣(市)實施了“農村大齡春蕾技能培訓”項目,使項目地的農村女青年進一步掌握科技知識,為家庭、家鄉脫貧致富奠定了基礎,為當地新農村建設作出了一定貢獻。
(四)實施“春蕾圖書室”項目,改善貧困農村圖書配備不足的現狀。2008年,首個“春蕾圖書室”在祿豐縣掛牌成立,現已相繼設立三個鄉村國小“春蕾圖書室”。既解決了農村教師、學生、村民渴求知識、使用圖書的問題,又解決了學校圖書配備的基礎性設施問題。
雲南省兒童少年基金會在救助邊疆、山區、民族地區的貧困女童完成學業方面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受到了各級黨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社會各界的廣泛讚譽。
(一)搭建一對一資助“春蕾橋”。資助標準為:
國小階段:400元/年;
國中階段:600元/年;
高中階段:800元/年;
大學階段:1000元/年.
(二)捐建“春蕾學校”。建一所“春蕾學校”捐助資金不少於20萬元(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配套)。
(三)設立“優秀貧困女大學生獎學金”。在一所大學獎助100名貧困女大學生,按1000元/年/生,捐助資金10萬元/年。
(四)捐建“春蕾圖書室”。捐助資金不少於2萬元,主要用於購買圖書及購置書櫃。
(五)開展“農村大齡女童實用技能培訓”。按開辦一個50人左右規模的培訓班、5天的培訓時間計算,需捐助資金2.5萬元。
(六)救助病、殘、孤等困境兒童。捐助資金不少於500元。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雲南省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英文譯名為“YUNNAN WOMEN AND CHILDREN’S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YWCDF”。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非營利性社會公益組織。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關愛婦女兒童身心健康,幫扶救助困難婦女兒童,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提高婦女兒童素質能力,改善最佳化婦女兒童發展環境,推動婦女兒童事業與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企業、團體單位和個人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雲南省婦聯。
第六條本基金會住所:昆明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 依法募捐或通過開展義演、義賣活動等籌集資金;
(二) 依法利用無形資產開展互惠合作籌集資金;
(三) 接收來自於國內外、省內外對婦女兒童事業的捐贈;
(四) 在國家政策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基金增值;
(五) 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各項資助活動;
(六) 開展有利於婦女兒童身心健康成長的各項公益活動;
(七)組織開展對特困婦女兒童的救助活動;
(八)支持、推動或組織實施婦女兒童問題的研究工作;
(九)獎勵婦女兒童優秀人才及為婦女兒童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十)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國際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各國婦女組織的友好往來和合作。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2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擁護本基金會宗旨,遵守本基金會章程;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四)熱愛婦女兒童事業,願意為雲南省婦女兒童事業貢獻力量;
(五)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六)能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財產;
(七)在婦女兒童發展領域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成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推薦理事候選人;
3、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獲得為本基金會服務的優先權;
5、對本基金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批評、提出意見或建議等;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義務
1、履行本基金會的宗旨;
2、熱愛婦女兒童,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為推動婦
女兒童福利事業發展盡力工作;
3、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4、執行本基金會的章程和各項決議;
5、完成本基金會安排的工作;
6、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設立名譽職務;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審定,批准年度重要資助項目;
(五)批准表彰為婦女兒童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八)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以上的會議,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書面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在提交理事會之前,徵求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批准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和終止事宜;
(六)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印發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發。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已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本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副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
任,自該基金會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五)協調社會各界開展工作;
(六)擬訂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四)擬訂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基金會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九)處理其他相關事務。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企事業機關單位、部隊、團體、個人捐贈;
(二)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的自願捐贈;
(三)國際組織、國際友人的自願捐贈;
(四)基金和資產的合法增值;
(五)政府補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財產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法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規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輔助政府發展婦女兒童事業,興辦婦女兒童教育、文化、衛生、福利等項目;
(二)符合捐贈者意願的資助項目;
(三)開展募集基金的有關活動;
(四)表彰獎勵為婦女兒童福利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人員;
(五)其它合法用途。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須經審批的募捐活動;
(二)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募捐活動;
(三)與其他組織合作開展的大型主題募捐活動;
(四)一次性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者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向人民法院申請撤消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它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協定。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報告及經費收入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入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本基金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離、合併的;
(四)基金會發生其它預料來到的特殊情形。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實施的婦女兒童教育福利事業支出;
(二)經業務主管單位支付給國家或地方政府組織實施
的救濟、救災應急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
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 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11年11月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