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4年2月21日,《雲南省乙類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准細則(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乙類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下簡稱乙類檢驗機構)核准工作,根據《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准規則》(TSG Z7001—2021)(以下簡稱《核准規則》)以及《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准有關事項的通知》(市監特設發〔2022〕1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乙類檢驗機構具有公益性事業單位法人資格,是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負有特種設備安全保障職責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在當地承擔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工作,為屬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提供安全保障和技術支撐。
本細則適用於雲南省境內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的乙類檢驗機構的核准工作。
第三條 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範圍內乙類檢驗機構的核准工作。
乙類檢驗機構經過核准,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准證》後,方可在核准範圍(見附屬檔案 1)內從事特種設備檢驗工作。核准證書有效期4年。
第四條 乙類檢驗機構應當具有在核准範圍內開展檢驗工作的能力,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要求開展檢驗工作。
第二章 核准條件
第五條 申請單位應當具有公益類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獨立、規範、公正地開展檢驗工作,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不得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製、監銷特種設備。
第六條 關鍵崗位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技術負責人,熟悉特種設備的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和檢驗業務,有崗位需要的業務水平和組織能力,具有相關項目的檢驗師資格不少於8年;
(二)質量負責人,熟悉質量管理工作,有崗位需要的業務水平和組織能力,具有相關項目的檢驗師資格不少於4年;
(三)責任師,熟悉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和檢驗業務,有崗位需要的業務水平和組織能力,具有相應項目的檢驗師資格不少於4年。
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不得兼任責任師。
第七條 檢驗與檢測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滿足《乙類檢驗機構人員及檢驗設備要求》(見附屬檔案2)中申請核准項目對應的人員配備要求,這些人員應當為申請單位的事業編制人員或具有合法聘用手續的人員。
第八條 人員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為聘用的檢驗與檢測人員在“全國特種設備檢驗與檢測人員執業公示與查詢系統”辦理執業公示手續,其執業單位為申請單位;
(二)使用持有相應項目、級別資格的特種設備檢驗與檢測人員從事相應的檢驗與檢測工作;
(三)有計畫地開展檢驗與檢測人員的安全、誠信、技術和質量管理培訓,持續保持檢驗與檢測人員的技術能力和質量管理水平:
(四)建立健全檢驗與檢測人員執業和技術檔案。
第九條 在核准有效期內,檢驗與檢測持證人員應當接受過不少於24學時/年的技術和質量管理知識培訓。其中,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內部審核人員和其他從事質量管理的人員應當熟悉質量管理,接受特種設備質量管理體系知識專門培訓不少於16學時/年。
第十條 具有與承擔的檢驗工作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並且有滿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檔案室和專用儀器設備室。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300㎡的固定辦公場所;
(二)使用面積分別不少於40㎡的檔案室、圖書資料室;
(三)滿足存放要求的專用儀器設備室;
(四)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每人配備1台計算機,且能滿足傳輸檢驗數據的需要;
(五)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辦公設施。
第十一條 申請移動式壓力容器定期檢驗的,每個檢驗場地和設施(指提供能源、照明、環保、消防、預處理、後處理、吊裝、運輸等功能的裝備,下同)均應當滿足檢驗工作需要,檢驗場地面積不小於1500㎡;應當有污水處理措施;
移動式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場地及其附屬設施可以租賃,BD(Ⅴ)(定期檢驗:汽車罐車、罐式貨櫃)項目條件中列出的檢驗設備配置除外;同一檢驗場地和設施不得用於不同檢驗機構取得特種設備檢驗資質。
移動式壓力容器定期檢驗應當在經核准的檢驗場地內進行。
第十二條 配置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檢驗儀器設備,具體要求見附錄B中相應項目對應的“檢驗設備配置”要求。檢驗儀器設備應當是申請單位自有產權,應有詳細清單明細表和檔案資料。
第十三條 按照《核准規則》附屬檔案F的要求建立與申請核准項目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並且持續有效運行。
第十四條 配有與申請核准項目相適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及目錄明細表,應當有紙質正式版本。
第十五條 信息化管理系統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建立了符合特種設備動態監督管理要求的檢驗信息管理系統,能夠根據需要提供真實、準確的特種設備檢驗數據、信息;
(二)使用檢驗信息管理系統對質量管理和檢驗信息進行收集和管理時,應當確保信息收集的及時、齊全、準確、安全和可追溯性;
(三)檢驗信息系統的使用人員應當得到授權並且有效控制。
第十六條 檢驗能力和業績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申請延續核准的,在上一核准周期內,應當有相應檢驗項目的檢驗業績;鑑定評審機構應當採取報告評價、跟蹤檢驗過程或者採信能力驗證結果等方式對申請單位相關檢驗能力進行審查。
(二)首次申請BJ(Ⅴ)、BD(Ⅴ)項目的(監督檢驗:氣瓶製造;定期檢驗:汽車罐車、罐式貨櫃),應當在具有相應檢驗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輔導下,開展試檢驗工作,其負責輔導的檢驗機構應當出具輔導意見。(待商量)
第十七條 檢驗資料應當保存檢驗方案、檢驗原始記錄(信息)、檢驗報告等資料,保存期限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並且不少於6年。
第十八條 對外委託時,除無損檢測外不得將檢驗工作外委。無損檢測的受委託方應當取得相應特種設備檢測資質。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對外委的檢測結果負責。
第十九條 申請單位申請核准時,其分支機構可以共同申請核准,本細則規定的核准條件可以共享;共同申請核准的分支機構和沒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不得單獨申請核准。
第二十條 承擔以下保障義務:
(一)在限定的區域內或覆蓋範圍內履行特種設備保障檢驗職能;
(二)按照屬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要求,承擔與特種設備安全相關的其他保障性工作;
(三)嚴格執行財政、物價部門規定的特種設備檢驗收費政策要求。
第三章 核准程式和要求
第二十一條 核准分為首次核准、延續核准、增項核准、變更核准。
第二十二條 核准程式包括申請、受理、鑑定評審、審查和發證,具體按照《核准規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的各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以及委託的鑑定評審機構應在全國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審批系統上進行核准的實施。
第二十四條 鑑定評審工作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採取招投標的方式委託鑑定評審機構進行。
核准機關在收到鑑定評審機構上報的鑑定評審報告和相關資料後,應對鑑定評審報告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查,符合發證條件的,向申請單位頒發核准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向申請單位發出《特種設備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核准證應當註明承擔保障義務的行政區域範圍(適用於部分覆蓋原則)。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