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盈鼎公司訴中石化雲南石油公司拒絕交易糾紛案

雲南盈鼎公司將中石化雲南石油公司告到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將原告生產的生物柴油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盈鼎公司訴中石化雲南石油公司拒絕交易糾紛案
  • 開庭時間:2014年7月30日
  • 判決時間:2014年12月8日
審理過程,公司回應,

審理過程

2014年7月30日,昆明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2014年12月8日,昆明中院判令中石化雲南石油分公司在判決生效後30日內將雲南盈鼎生產的生物柴油納入其銷售體系,並駁回雲南盈鼎其他訴訟請求。

公司回應

中石化雲南石油公司稱,本著尊重司法的原則,企業尊重法院所作的一審的判決,但基於堅持維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初衷,公司對油品質量高要求、嚴把關的原則不會改變,也不會將風險轉嫁給消費者。中石化始終積極支持和推進新能源產業的發展,並已為此付出了大量努力。
中石化雲南石油公司負責人介紹,公司促成地方政府出台了生物柴油調合燃料地方標準,並積極參與了生物柴油生產企業與昆明公交公司開展的行車實驗和產品推廣,但當地行政管理部門對生物柴油的推廣還在試驗過程中,進入成品油銷售體系諸多條件尚不成熟,還不能全面推向市場。
中石化雲南石油公司還表示,如果相關生物柴油產品通過國家有關權威部門的檢測,廠家能夠提供產品的合格檢測證明,公司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銷售。如無法提供國家有關部門檢測證明,產品使用性能不夠明確、有可能造成不可預知風險和後果,公司則會拒絕向消費者銷售,以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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