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會澤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是為加強雲南會澤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實現自然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而制定。本辦法共二十二條 ,自2017年12月2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會澤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29日
雲南會澤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雲南會澤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實現自然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雲南會澤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內從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濕地、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保護區由大橋片區和長海子片區組成。具體保護範圍由會澤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範圍予以公布,依法明示或者設定標線、標牌、界碑和界標。
保護區主要保護黑頸鶴和其他越冬水禽及其越冬棲息的生態環境。
第四條會澤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保護區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保護經費投入,依法實行生態補償,開展環境綜合整治,支持社會力量參與保護區的保護活動。
第五條市、縣環境保護部門對保護區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會澤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護局(以下簡稱管護局)專門負責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保護區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
(二)組織編制並實施保護區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保護區管理的制度措施;
(四)組織黑頸鶴保護等科學研究,組織實施相關國際國內合作項目;
(五)組織監測黑頸鶴等鳥類疾病和棲息地環境,調查黑頸鶴及其棲息地等自然資源情況;
(六)對保護區內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其他部門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職責。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保護區生態環境、危害保護對象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或者控告。
有關人民政府對在保護區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七條保護區建設規劃,由管護局根據保護區功能和主要保護對象的需要組織編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請相關部門審查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保護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資金包括:
(一)財政預算專項保護髮展資金;
(二)專項補助資金;
(三)日常管理經費;
(四)生態補償金;
(五)社會捐贈;
(六)其他來源的資金。
保護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資金應當專款專用。
第九條管護局根據保護需要,在保護區內標明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以及黑頸鶴的主要覓食地和夜棲地。
第十條進入保護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活動的,應當依法申請,經管護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黑頸鶴越冬期的主要覓食地和夜棲地,管護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人為活動。
第十二條保護區大橋片區的水庫水位應當保證黑頸鶴的越冬濕地面積及生態環境。
在保護區流域從事水電開發的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態補償金。
第十三條黑頸鶴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對農作物造成損害的,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四條管護局應當對患病或者受傷的黑頸鶴等野生動物進行收養與救治,對死亡黑頸鶴的屍體進行妥善處置。
第十五條保護區以外的黑頸鶴遷徙路徑、黑頸鶴夜棲地和主要覓食地,有關人民政府應當以適當方式予以保護。
第十六條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生產設施和項目,超過國家和本規定標準排放污染物;
(二)未按指定地點丟棄垃圾,投放危害水體、水生生物的化學物品及其廢棄物、包裝物;
(三)新建電力、通信等設施對黑頸鶴等野生動物產生危害;
(四)違反農藥使用規定,在耕地上施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等化學物品;
(五)非法獵捕黑頸鶴及其他野生動物;
(六)開墾、填埋、占用濕地,擅自改變濕地用途;
(七)實施不利於保護黑頸鶴及其他野生動物的旅遊、觀光活動;
(八)擅自移動或者破壞保護標線、標牌、界碑和界標;
(九)黑頸鶴越冬期進入主要覓食地、夜棲地;
(十)向野生動物投放不安全的食物。
第十七條核心區、緩衝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項目;
(二)未經批准擅自引進種植外來物種;
(三)建設與保護工作無關的生產設施;
(四)黑頸鶴越冬期間施放無人機。
第十八條核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准擅自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露營、燒烤;
(三)黑頸鶴越冬期間,燃放煙花、鞭炮或者製造其他噪音。
第十九條國家工作人員在保護區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第(一)項至第(五)項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管護局責令其改正,可以處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第(六)項項行為的,責令其改正,可以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黑頸鶴越冬期間,擅自在核心區、緩衝區使用無人機;
(二)在黑頸鶴越冬期間,擅自進入黑頸鶴的主要覓食地、夜棲地;
(三)在核心區內露營、燒烤;
(四)在保護區內向野生動物投食不安全的食物;
(五)破壞、擅自移動保護區的標線、標牌、界碑、界標等相關保護設施;
(六)在核心區內燃放煙花、鞭炮或者製造其他噪音。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7年12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