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益愛中心的性質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出資舉辦的從事社會服務活動的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組織, 是參與雲南省偏遠地區支持教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思益愛教育支持中心
- 外文名:Yunnan Siyiai Education Center
- 簡稱:思益愛中心
- 類型: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組織
機構簡介,機構章程,
機構簡介
雲南思益愛教育支持中心(以下簡稱:“思益愛中心”);英文全稱:Yunnan Siyiai Education Center.
思益愛中心的性質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出資舉辦的從事社會服務活動的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組織, 是參與雲南省偏遠地區支持教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 思益愛中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人道主義教育援助工作,增強社區民眾教育知識,提高社會公民教育水平,促進社區參與並提供對偏遠地區的學生及社區的關懷與支持,改善欠發達地區師資力量不足的現狀,為最終減少中國偏遠地區教育不均等的現狀做出積極貢獻。 思益愛中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雲南省民政廳;思益愛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雲南省教育廳。
機構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雲南思益愛教育支持中心(以下簡稱:“思益愛中心”);英文全稱:Yunnan Siyiai Education Center.
第二條 思益愛中心的性質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出資舉辦的從事社會服務活動的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組織, 是參與雲南省偏遠地區支持教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條 思益愛中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人道主義教育援助工作,增強社區民眾教育知識,提高社會公民教育水平,促進社區參與並提供對偏遠地區的學生及社區的關懷與支持,改善欠發達地區師資力量不足的現狀,為最終減少中國偏遠地區教育不均等的現狀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思益愛中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雲南省民政廳;思益愛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雲南省教育廳。
第五條 思益愛中心的辦公所在地是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區威遠街華夏大廈西塔樓-13-D
第六點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思益愛中心的舉辦者是胡婷婷、花醒鴻。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思益愛中心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思益愛中心理事和監事(以下簡稱“理事”或“監事”);
(三)有權查閱思益愛中心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思益愛中心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思益愛中心開辦資金:十萬元;出資者:胡婷婷個人資產;金額:十萬元。
第九條 思益愛中心的業務範圍:
1、每年招募全國高校大學畢業生作為支教老師,在偏遠及教育欠發達地區的中國小開展兩年的執教工作;
2、聯繫師範院校及其他社會力量,在老師前往當地學校前進行職前培訓,使其獲得長期執教所需的教學技能及生活常識;
3、為支教老師提供持續的在崗培訓和其他支持,使其能在長期教學過程中從教學、生活及心理上克服各種困難,勝任此工作;
4、聯繫政府和其他社會各界力量,為支教老師在執教活動結束後的職業發展進行規劃和安排;
5、組織和建立支教老師服務網路,擴大其工作影響力,在社會各界進行宣傳,使其參與並改善教育不均等現象。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思益愛中心設理事會,其成員為5人。理事會是思益愛中心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思益愛中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思益愛中心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思益愛中心副主任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一)協助思益愛中心籌集項目資金,督查思益愛經費的來源和使用情況。
(十二)聘請名譽理事會成員。
(十三)審議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思益愛中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思益愛中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思益愛中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思益愛中心主任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思益愛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七)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思益愛中心主任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思益愛中心設立監事,其成員為1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由雲南省教育廳及合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
思益愛中心理事、主任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思益愛中心財務;
(二)對思益愛中心理事、主任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思益愛中心理事、主任的行為損害思益愛的利益時,要求並監督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思益愛”中心主任胡婷婷。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思益愛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思益愛中心經費來源:
(一)舉辦人胡婷婷的個人資產;
(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思益愛中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思益愛中心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 思益愛中心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雲南省教育廳審查同意,自雲南省教育廳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思益愛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條 思益愛中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雲南省教育廳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思益愛中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思益愛中心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思益愛中心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0年 2月1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