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離儀(Mata)
。《古蘭經》明文規定:“凡被休的婦女,都應得一份照例的離儀,這是敬畏的人應盡的義務”(2:241)。後世教法學家據此亦有類似的規定和解釋。但習慣上丈夫通常將所定聘禮分為兩個等份,一份交與妻子,一份留作離儀,也有拖延不交聘禮者,故哈乃斐教法學派規定,丈夫主動休妻,須將全部或部分聘禮交予妻子,以示關懷,而妻子主動提出離異或雙方協定離婚,則妻子通常應放棄或歸還全部或部分聘禮(即取消離儀),視為對夫方的經濟補償。對妻方是否應放棄離儀,哈乃斐學派內部亦有不同意見。離儀之規定不適用於什葉派內一度流行的有報酬和時限的“臨時婚姻”(穆塔阿),夫妻終止婚姻關係後,妻方無權享受離儀,但期限未滿,夫方無權休妻。
(吳雲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