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條例

雞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條例

雞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條例,於2020年9月25日雞西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20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雞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雞西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2/28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用水質量和安全,根據《城市供水條例》《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等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二次供水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和工業建築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供水管網正常服務水壓,通過建設儲存、加壓等設施經管道供給用戶和自用的供水方式。
第四條 城市二次供水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統一管理、安全衛生、節能環保、智慧型物聯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政府住建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市、縣(市)區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監測工作。市、縣(市)區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的治安防範工作。
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檢察機關對城市二次供水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第二章 建設和運行管理
第六條 城市二次供水的新建和改造應當統籌考慮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區域集中調蓄調壓布局,確保管網壓力平穩均衡,合理布置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促進節能降耗。
第七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正常壓力不能滿足用戶用水需要的,應當配套設定二次供水設施。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八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新建和改造,其規劃設計方案、施工驗收規程、安全保障措施等,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因地制宜建立以政府和城市供水單位為主、社會資本融入等多渠道籌集改造資金機制,推動城市二次供水及其配套管網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並需要接入已有城市二次供水泵站的,按照建築面積和實際用水量合理確定城市二次供水泵站改擴建工程量。
第十一條 鼓勵新建和改造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由城市供水單位實施統建統管。建設單位可以委託城市供水單位建設和改造城市二次供水設施。
新建和改造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組織驗收時,應當通知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單位參加。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既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相關技術和衛生要求的,應當予以改建。
市、縣(市)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改建方案,城市二次供水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相關規定及改建方案實施改建。
第十三條 城市二次供水工程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設施衛生標準、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當獨立設定、封閉管理,不得與消防、非飲用水等設施混用;
(二)應當設定防倒流污染、飲用水消毒等安全供水設施;
(三)儲水設施符合內壁光潔、不滲漏、加蓋加鎖、防凍保暖、防潮防澇等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新建和改造應當採用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移動網際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
第十五條 推進將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移交城市供水單位管理,實行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一體化,實施專業化運行維護。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未移交城市供水單位管理的,由原城市二次供水運行管理單位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六條 城市二次供水運行管理單位將既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移交城市供水單位運行維護管理的,城市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技術規程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進行認定。符合移交條件的,簽訂移交契約,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予以接收並負責維護管理。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進行改造。改造合格的,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予以接收並負責維護管理。
第十七條 住建部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問題。
第十八條 城市二次供水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衛生管理、治安保衛、優質服務等有關法規、標準規範和安全規程,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加強日常管理,提供優質服務;
(二)避開用水高峰期蓄水;
(三)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實施封閉式管理;
(四)落實人防技防措施,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五)按規定定期對水池(箱)等各類儲水設備進行清洗消毒;
(六)建立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檔案和衛生管理檔案,對運行情況、故障處理、清洗消毒、檢驗檢測、更新改造等逐一記錄歸檔備案;
(七)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應當經過衛生知識培訓及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八)及時修復、更新鏽蝕、損壞、老化的二次供水設施及部件;
(九)凡患有可能影響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疾病的人員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城市二次供水相關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 城市二次供水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供水水壓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檢修等原因需要停水的,城市二次供水運行管理單位應當經住建部門批准並提前24小時通知轄區內用戶。
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等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同時通知用戶,並報告住建部門。
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城市二次供水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提供臨時供水,或採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條 城市二次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不符合的,城市二次供水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整改。
城市二次供水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對城市二次供水水質進行定期常規檢測,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將檢測結果向用戶公示並報住建部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二次供水水質出現異常時,城市二次供水運行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立即停止供水並告知用戶,採取臨時供水措施,向住建部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待查明原因,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後,方可恢復供水。
禁止緩報、瞞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
第二十一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計入城市供水價格,不得重複收取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費用。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安全,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不得阻撓、妨礙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的;
(二)未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實施封閉式管理的;
(三)未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四)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檔案和衛生管理檔案的;
(五)安排未經衛生知識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上崗的;
(六)安排未經健康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安排患有相關疾病或者病原攜帶人員直接從事城市二次供水相關工作的。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按規定定期對水池(箱)等各類儲水設備進行清洗消毒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城市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二)未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對城市二次供水水質進行定期常規檢測或者委託檢測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中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相關用語的含義如下:
(一)城市供水單位是指採取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淨化處理和消毒後,由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的單位。其職責是向用戶供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生活、生產用水。
(二)城市二次供水運行管理單位是指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二次供水設施使用單位、物業及其他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維修維護的運行管理單位。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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