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鴨山市水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

為貫徹省委、省政府和省水利廳關於建立完善水權制度、推行水權交易、培育水權交易市場的水權改革決策部署,鼓勵探索開展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促進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最佳化配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依據《雙鴨山市水權確權試點實施方案》,制定本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雙鴨山市水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1日
  • 發布單位: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水權包括水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本辦法所稱水權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資源使用權基礎上,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水資源使用權在流域上下游、行業間、用水戶間流轉的行為。
第三條 按照確權類型、交易主體和範圍劃分,水權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區域水權交易: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單位為主體,以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標範圍內結餘水量為標的,在位於同一流域或者位於不同流域但具備調水條件的行政區域之間開展的水權交易。
(二)取水權交易:獲得取水權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除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外的工業、農業、服務業取水權人),通過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改革工藝、節水等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在取水許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向符合條件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有償轉讓相應取水權的水權交易。
(三)灌溉用水戶水權交易:已明確用水權益的灌溉用水戶或者用水組織之間的水權交易。
通過交易轉讓水權的一方稱轉讓方,取得水權的一方稱受讓方。
第四條 全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管轄範圍及職責分工對水權交易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水權交易應當堅持積極穩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實行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符合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於水資源高效利用與節約保護,不得影響公共利益或者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 開展水權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權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或與《雙鴨山市水權確權試點實施方案》、取水許可相符,並具備相應的工程條件和計量監測能力。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可以依法設立水權交易平台,在水權交易平台上發布交易信息、明確交易流程、公示交易結果,保證水權交易在公平公正的條件下進行。本辦法所稱水權交易平台,指依法設立,為水權交易各方提供相關交易服務的場所或者機構。
第八條 水權交易一般應當通過水權交易平台進行,也可以在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直接進行。交易量較大的取水權交易,應當通過水權交易平台進行。
第二章 區域水權交易
第九條 區域水權交易在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單位之間進行。
第十條 開展區域水權交易,應當通過水權交易平台公告其轉讓、受讓意向,尋求確定交易對象,明確可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價格等事項。
第十一條 交易各方一般應當以水權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具備相應能力的機構評估價為基準價格,進行協商定價或者競價;也可以直接協商定價。
第十二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達成協定後,應當將協定報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在交易期限內,區域水權交易轉讓方轉讓水量占用本行政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標,受讓方實收水量不占用本行政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標。
第三章 取水權交易
第十四條 取水權交易在取水權人之間進行,或者在取水權人與符合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之間進行。
第十五條 取水權交易轉讓方應當向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當包括取水許可證副本、交易水量、交易期限、轉讓方採取措施節約水資源情況、已有和擬建計量監測設施、對公共利益和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影響及其補償措施。
第十六條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轉讓方提出的轉讓申請報告進行審查,組織對轉讓方節水措施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現場檢查,在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批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轉讓申請經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轉讓方可以與受讓方通過水權交易平台或者直接簽訂取水權交易協定,交易量較大的應當通過水權交易平台簽訂協定。協定內容應當包括交易量、交易期限、受讓方取水地點和取水用途、交易價格、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等。
交易價格根據補償節約水資源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則,綜合考慮節水投資、計量監測設施費用等因素確定。
第十八條 交易完成後,轉讓方和受讓方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或者取水許可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約定的交易期限超出取水許可證有效期的,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核定,並在批准檔案中載明。在核定的交易期限內,對受讓方取水許可證優先予以延續,但受讓方未依法提出延續申請的除外。
第二十條 市、縣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單位,可以通過政府投資節水形式回購取水權,也可以回購取水單位和個人投資節約的取水權。回購的取水權,應當優先保證生活用水和生態用水;尚有餘量的,可以通過市場競爭方式進行配置。
第四章 灌溉用水戶水權交易
第二十一條 灌溉用水戶水權交易在灌區內部用水組織或者用水戶之間進行。
第二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或者授權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水資源使用權證等形式將用水權益明確到灌溉用水組織或用水戶之後,可以開展交易。
第二十三條 灌溉用水戶水權交易期限不超過1年的,不需審批,由轉讓方與受讓方平等協商,自主開展;交易期限超過1年的,事前報灌區管理單位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灌區管理單位應當為開展灌溉用水戶水權交易創造條件,並將依法確定的用水權益及其變動情況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市、縣政府或者授權水行政主管部門、灌區管理單位可以回購灌溉用水組織或者用水戶水權,回購的水權可以用於灌區水權的重新配置,也可以用於水權交易。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轉讓方或者受讓方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權交易批准檔案的;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轉讓取水權的,依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水權交易平台建設、運營等的指導和監管,規範水權交易平台合法合規運行。
第二十八條 交易各方應當建設計量監測設施,完善計量監測措施,將水權交易實施後水資源水環境變化情況及時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權交易實施情況的跟蹤檢查,完善計量監測設施,適時組織水權交易後的評估工作。
第三十條 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印發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和在雙中、省直各單位:
《雙鴨山市水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月11日

政策解讀

為了貫徹省委省政府、省水利廳關於建立完善水權制度、推行水權交易、培育水權交易市場的水權改革決策部署,鼓勵探索開展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促進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最佳化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水利部關於印發〈水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水政法〔2016〕156號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民所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黑政規〔2017〕26號)等檔案要求,現印發《雙鴨山市水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現就相關內容作如下說明:
一、辦法說明
《管理辦法》全文共分5章、30條。
第一章“總則”。根據國家及我省的關於水權交易的要求,提出制定《管理辦法》的目的和意義,根據《水法》規定,明確水權交易中的水權屬性,提出水權交易主要形式,明確水權交易監督管理責任,規範了水權交易程式。
第二章“區域水權交易”。一是明確區域間水權交易必須以現實的水量轉讓為基礎,禁止單純買賣指標;二是明確了交易程式,要求協定應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三是規定轉讓方占用本方指標,受讓方不占用本方指標。
第三章“取水權交易”。主要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規範了取水權交易對象、範圍,提出了開展水權交易需要提交的材料內容和交易程式,明確了監管部門應該履行的職責。
第四章“灌溉用水戶水權交易”。主要根據《國家農業節水綱要(2012—2020年)》(國辦發〔2012〕5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6〕2號),規範了灌溉用水戶水權交易的對象、範圍,提出了水權交易的條件、交易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灌區水權交易的注意事項。
第五章“監督檢查”。規範了水權交易各方和監管部門的權利、義務及違反本辦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基本原則
水權交易主要有六項基本原則,分別是: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原則;政府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原則;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原則;產權明晰的原則;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有償轉讓和合理補償的原則。
三、工作要求
水權交易應當堅持積極穩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實行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符合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於水資源高效利用與節約保護,不得影響公共利益或者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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