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職能論

雙重職能論亦稱 “基本職能論”,我國保險理論界關於保險職能的一種觀點。它認為保險除去經濟補償職能外,還具有分散危險的職能。兩個職能是相輔相成的,分散危險作為處理偶然性危險事故的技術手段,只是保險經濟活動所特有的內在功能,而經濟補償作為積極體現保險行為內在功能的現實的表現形式,是保險經濟活動的外部功能。

分散危險只是處理危險的手段,並不能避免偶然性危險的存在和發生,所以要使分散危險的措施實現,必須通過科學的數理原則。在最廣大範圍內聚集保險後備基金,以備進行經濟補償。同樣,如果沒有保險公司在最大範圍內擴大承保面,將所承擔的風險責任科學地分散,保險的經濟補償也不能很好地實施。這一觀點在我國目前保險理論界較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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