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保值條款

雙重保值條款亦稱“雙重價值條款”,船舶保險中規定保險船舶具有雙重保險價值的條款。該條款對船舶訂有兩種保險價值,一種用於全損,另一種用於非全損。

在船舶保險中,船舶價值高,尤其是在市場船價下跌時期,被保險人總希望減低保額、少付保險費,因為大量的賠案一般屬於部分損失和費用損失,保額低些基本上均可獲得補償。相反,保險人則希望保額足些,收足保險費,不致因賠付部分損失和費用影響自己的經濟利益。為了解決這一矛盾,就採用了 “雙重保值條款”,對全損訂一個較低的保險價值,全損時按此賠付; 對非全損訂一個較高的保險價值,部分損失按足額保險理賠。保險費則按全損險和綜合險之間的折衷費率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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