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集體農莊、莊員個人和其他公民出售多餘產品的交易組織形式,屬於無組織的市場。集體農莊在完成國家收購任務以後的農產品,莊員和職工個人經營副業生產的農產品,均可進入集體農莊市場銷售,國家允許手工業者在集體農莊市場上進行交易,但禁止在集體農莊市場上倒賣商品、出售藥材和含酒精飲料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集體農莊貿易
- 類型:模式
- 採用國家:蘇聯
- 特點:不受國家直接計畫的控制
簡介,歷史信息,
簡介
集體農莊貿易不受國家直接計畫的控制。集體農莊市場上的銷售量、銷售時間和產品價格主要受市場供求關係的調節。國家只通過經濟措施,如增加國營商業和合作社商業按規定價格出售的商品量,間接地調節集體農莊市場價格。
歷史信息
在蘇聯,集體農莊市場只占有很小的比重。1956年,它在蘇聯商品零售總額中占7%。50年代以後,為了緩和市場供應緊張情況,蘇聯採取了一些鼓勵農民和其他居民發展個人副業的措施,並鼓勵發展集體農莊貿易。國家出資改進集體農莊市場的貿易條件,如修建有頂的市場和倉庫,為集體農莊莊員和其他公民的產品提供運輸條件和必要的生活服務等。國家還規定,國營商業、合作商業可以在集體農莊市場上進行購銷活動,但不得妨礙集體農莊和莊員的買賣。因此,集體農莊貿易的商品流轉額有所上升。但整個說來,集體農莊貿易在蘇聯社會零售商品流轉總額中所占的比重仍然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