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縣公安局坐落在隆昌縣城中心街廣場,位於金鵝鎮中心街169號,下設綜合管理機構4個,執法勤務機構10個,監管場所3個,派出所22個。設局長1名、政治委員1名、副局長4名。
貫徹執行國家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規、規章草案,部署、指導、監督、檢查全縣公安工作;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隆昌縣公安局
- 貫徹執行:國家公安工作的方針
- 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規
- 負責: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
- 地址:隆昌縣金鵝鎮中心街169號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參與起草有關地方性規章;部署、指導、監督、檢查全縣公安工作。
(二)收集、掌握隱蔽鬥爭和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負責掌握、控制、處置全縣“法輪功“及其他有害氣功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分析形勢,研究公安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為縣委、縣政府和市公安局提供信息、制定對策。
(三)抓好全縣公安法制建設,按管轄辦理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案件。
(四)組織全縣公安偵查工作;協調處置重大案件、治安災害事故、騷亂和群體性突發事件;組織實施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五)組織全縣公安機關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特種行業等工作;依法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六)組織全縣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組織協調處置重大交通事故;依法管理機動車輛(含農用運輸車)和駕駛員的管理工作。
(七)組織實施全縣消防監督、火災預防和撲救等工作。
(八)做好全縣公安警衛業務工作,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在管轄區域內的安全警衛工作。
(九)依法管理國籍、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管轄區域內居留、旅行的有關工作。
(十)組織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工作;做好全縣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留置室等管理工作。
(十一)做好全縣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二)組織全縣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及民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三)實施全縣公安科學技術工作;組織全縣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
(十四)組織指揮武警內衛部隊執行公安任務。
(十五)分析全縣公安隊伍狀況,研究、制定公安隊伍建設、民警教育訓練和公安宣傳的規章制度,組織全縣公安隊伍建設、幹警教育訓練和公安宣傳工作,監督檢查落實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
(十六)組織全縣公安機關紀檢監察和警務督察工作;對全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執法情況進行督;查處或督辦重大違紀案件。
(十七)承辦全縣公安裝備、被裝、經費等警務保障計畫;管理分配全縣公安裝備、被裝和經費。
(十八)管理全縣林業公安機關的業務工作。
(十九)承辦縣政府禁毒委員會、打拐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二十)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收集、掌握隱蔽鬥爭和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負責掌握、控制、處置全縣“法輪功“及其他有害氣功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分析形勢,研究公安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為縣委、縣政府和市公安局提供信息、制定對策。
(三)抓好全縣公安法制建設,按管轄辦理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案件。
(四)組織全縣公安偵查工作;協調處置重大案件、治安災害事故、騷亂和群體性突發事件;組織實施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五)組織全縣公安機關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特種行業等工作;依法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六)組織全縣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組織協調處置重大交通事故;依法管理機動車輛(含農用運輸車)和駕駛員的管理工作。
(七)組織實施全縣消防監督、火災預防和撲救等工作。
(八)做好全縣公安警衛業務工作,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在管轄區域內的安全警衛工作。
(九)依法管理國籍、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管轄區域內居留、旅行的有關工作。
(十)組織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工作;做好全縣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留置室等管理工作。
(十一)做好全縣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二)組織全縣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及民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三)實施全縣公安科學技術工作;組織全縣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
(十四)組織指揮武警內衛部隊執行公安任務。
(十五)分析全縣公安隊伍狀況,研究、制定公安隊伍建設、民警教育訓練和公安宣傳的規章制度,組織全縣公安隊伍建設、幹警教育訓練和公安宣傳工作,監督檢查落實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
(十六)組織全縣公安機關紀檢監察和警務督察工作;對全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執法情況進行督;查處或督辦重大違紀案件。
(十七)承辦全縣公安裝備、被裝、經費等警務保障計畫;管理分配全縣公安裝備、被裝和經費。
(十八)管理全縣林業公安機關的業務工作。
(十九)承辦縣政府禁毒委員會、打拐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二十)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