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縣環保局位於文塔路91號,是隆安縣人民政府主管環保工作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隆安縣環境保護局
- 位置:位於文塔路91號
- 成立時間:1994年12月
- 內設機構:局辦公室 監督管理股 自然生態股
機構概況,主要職責,領導信息,內設機構,
機構概況
隆安縣環保局於1994年12月正式成立。1997年4月,縣機構改革時隆安縣環境保護局更名為隆安縣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同年7月,根據縣編委《關於縣環保辦對外稱環保局的通知》精神,實行一套人員、兩塊牌子,內設綜合股、管理股、監理監測股。2002年2月機構改革,隆安縣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更名為隆安縣環境保護局。2001年,隆安縣環保局環境監測科研樓立項建設,項目投資60萬元,科研樓共5層,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於2004年8月建成投入使用,環保局的辦公條件得到進一步改善。2003年2月,成立隆安縣環境監理所(7月更名為縣環境監察大隊)和隆安縣環境保護監測站,作為環保局下屬二層事業單位,編制分別為4人和5人,經費分別列入財政預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2007年12月,隆安縣環境保護監測站經費改為財政預算管理。
目前,環保局編制為12人,設局長(黨組書記)一名,副局長一名,黨組副書記一名,紀檢組長一名,內部設有辦公室、監督管理股、自然生態股3個股室。環境保護監測站在編人員5人,監察大隊在編人員4人。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根據縣人民政府委託起草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地方性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依法監督實施轄區內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等方面的政策;受縣人民政府委託組織對本縣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訂全縣環境保護計畫,參與本轄區可持續發展綱要、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編制及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建設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2、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放射性及電磁輻射、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負責轄區內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工作;對城鎮生活垃圾貯存、運輸、處置進行監督管理。
3、監督管理轄區內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轄區內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擬訂本縣自然保護髮展規劃;監督、管理和指導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負責提出本轄區申報地區、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的建議;參與土地利用規劃、旅遊發展規劃等與環境保護有關的規劃的審查工作。
4、指導和協調解決本轄區各部門以及跨鄉(鎮)的重大環境問題;依法調查處理轄區內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轄區內各鄉(鎮)間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本轄區重點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5、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及環境保護行業標準、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審核全縣城鎮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隆安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縣環境狀況公報;發布流域環境質量狀況。
6、組織、監督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審批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監督本轄區內執行國家公布禁止(或嚴格限制)建設的重污染項目名錄;推動清潔生產實施工作;負責有毒化學品環境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協調和指導生態示範區建設及農業生態建設。
7、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學研究、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工程;推廣環境保護先進實用技術;指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協調環境標誌認證管理工作;指導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參與環保產業發展規劃的制定;監督管理本轄區環保產業技術市場,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8、負責轄區內環境監測、統計、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本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9、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環境教育和社會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10、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參與放射性廢物管理和輻射環境管理及事故應急工作;按照國家規定對放射性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11、管理本轄區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參與協調轄區內重要環境保護國際活動;管理轄區內有關的環境保護國際合作項目和利用外資項目;受自治區環境保護局和地區環境保護局及縣人民政府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12、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
13、承擔縣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協調各相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
14、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信息
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局黨組和局行政全面工作。主管環境監察大隊、自然生態保護股、財務工作。
黨組副書記:協助黨組書記、局長工作。主管局黨組日常工作,分管政治思想、精神文明建設、組織人事、群團工作,協助局長分管環境監察大隊、自然生態保護股工作。
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分管局辦公室、監督管理股、環境保護監測站工作。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協助黨組書記、局長工作。分管紀檢監察工作,協助分管宣教、計生、檔案工作。
內設機構
環保局內設局辦公室、監督管理股、自然生態股三個職能股室及環境監察大隊和環境保護監測站兩個二層機構。各機構主要職能分局辦公室別為:
(一)
1、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局機關工作;承擔文電處理、檔案管理、政務信息、機要保密、重要工作協調督查、重要會議記錄及紀要、對外接待等工作;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鄉鎮環境污染糾紛情況通報、聯絡的等工作;負責本轄區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和涉外環境保護事務的聯繫和協調;負責管理機關財務、後勤保障、安全保衛工作了;承擔隆安縣環境保護委員會日常工作。
2、協調相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作、組織專業技術考核和管理;負責對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計畫和審計;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技術工人考核工作;負責局機關計畫生育和離退休幹部的管理以及環境衛生精神文明工作。
3、協同有關部門開展那環境教育和社會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全縣環保系統在職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二)監督管理股
1、組織編制隆安縣環境保護局計畫;參與制定本轄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審核全縣城鎮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草擬並組織實施全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負責轄區內環境保護系統項目(補助)的審核,項目管理及監測站規劃投資建設;負責排污收費的管理和使用的審核監督。
2、組織、指導城鎮環保基礎設施建設的立項審報;負責環境保護對外經濟合作交流及環境保護利用外資項目的洽談和管理;負責全縣年度環境統計、編制本轄區環境狀況公報以及環境信息管理工作;管理全縣環境信息網路。
3、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承擔環境保護政策法規調研工作,指導或組織擬訂有關環境保護政策、規章及有關檔案草案;對有關部門草擬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政策、規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見;承辦、指導轄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縣級環境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審核,案件檔案歸卷。
4、組織開展對轄區內各單位、各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
5、組織全縣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行政規章、技術政策編制並監督實施;承擔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和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轄區內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和相應項目的環境保護“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
6、組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後評估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噪聲、振動、固體廢物、放射性物質、電磁輻射、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的法律防治有關法規、政策。
7、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行政代執行等環境管理制度。
8、組織、實施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和監督實施轄區重點流域、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主要江河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指導和協調解決轄區內重大環境問題;承辦有毒化學品環境管理審批;承辦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口許可初審工作;參與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指導組織城鄉環境綜合整治。
9、組織放射性廢物管理和輻射環境管理及事故應急工作;對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展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10、組織協調本轄區有關環境國際公約履約活動;指導、推動本轄區環境管理體系認識,協調環境產品認證管理工作,指導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證制度,並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本轄區環境保護產業技術市場的規範。
(三)自然生態保護股
1、負責監督管理全縣自然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自然生態保護法規和規章,參與編制全縣生態保護綱要和建設規劃;
2、組織編制全縣自然保護區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全縣自然保護區的統一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及風景名勝區、旅遊區的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涉及生態環境問題或生態保護領域各類開發建設活動的環境管理各項環境法律制度;
3、負責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重大生態環境建設、礦山生態破壞恢復整治、野生植物保護、荒漠化防治和濕地保護,調查處理重大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解決跨縣域的生態破壞和影響問題;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負責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全縣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指導自然生態環境監測和生態環境監理工作;
4、組織和管理全縣環境保護系統同國際間的環境保護領導的合作與交流,負責全縣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的政策指導。
(四)環境監察大隊
1、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
2、依照環保主管部門的委託依法對轄區內各單位或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3、負責提出排污收費污染源監測計畫和排污申報登記審核工作,並建立排污監察檔案。
4、負責污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噪聲、放射性物質等排污費徵收工作。
5、負責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並參與處理。
6、負責對污染處理設施運轉情況的監督檢查。
7、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
8、參與項目年度計畫的編制,負責該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9、負責環境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總結交流環境監察工作經驗。
10、承擔上級環保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
(五)環境保護監測站
1、對縣內各種環境要素進行常規性監測,定期編報環境質量報告,按時向上級站報送監測數據。
2、對縣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測,並建立污染源檔案,為環境監理提供監測數據。
3、完成主管局為進行環境管理所需的監測任務。
4、參與縣內污染事件調查,為仲裁環境污染糾紛提供監測數據。
5、負責本縣環境監測的質量保證工作。
6、宣傳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積極組織和發動民眾參加環境監督活動,提高民眾的環境意識。
7、參加全市環境監測網路,開展各項環境監測活動。
8、完成主管局交付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