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山縣水務局

陽山縣水務局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陽山縣水務局
  • 行政區域:陽山縣
  • 釋義:政府部門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
(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縣內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方向,提出縣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有關水利項目初步設計。
(三)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和跨鄉鎮的用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的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負責發布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縣內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負責和指導縣鎮供水、用水、節水、排水和污水處理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縣區供水、污水處理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供水、污水處理等生產經營單位的資質審查與管理,會同有關單位制定縣區供水、污水處理的價格、服務收費標準,負責組織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處理等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防旱防風和防低溫雨雪冰凍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縣防汛防旱防風和防低溫雨雪冰凍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七)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縣管河道綜合治理與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鄉鎮、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指導全縣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內設機構

縣水務局內設4個正股級機構:(辦公室、建設管理股(水庫移民辦公室)、水政水資源管理股(水政監察大隊)、供排水管理股)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督辦、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信訪、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自然災害應急救援後勤保障的管理和機關後勤管理;負責機關和指導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和安全保衛工作;擬訂水利科學技術和教育的發展規劃;負責水利科研項目的立項報批;管理及推廣科技成果;負責行業職工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下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和計畫生育工作。
提出縣級水利建設資金規模、方向以及年度安排建議計畫;承擔水利統計工作;組織編制縣級水利部門預算、決算;承擔水利資金管理使用、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審計監督及績效評價工作;承擔機關並指導下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監管和內部審計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
(二)建設管理股(水庫移民辦公室)
組織開展水利設施、江河水域及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承擔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排水和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承擔農村供水、人畜飲水建設、農村節水的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指導水電工程和機電排灌工程建設;負責水電工程及其配套電網和機電排灌工程監督管理;組織農村水電電氣化規劃工作;按規定的許可權負責小水電站工程、小水電輸變電工程、機電排灌工程的審批報批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庫移民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制訂和實施轄區水庫移民工作發展規劃,落實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及開展各項相關工作。
(三)水政水資源管理股(水政監察大隊)
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有償使用和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分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鄉供水的水源規劃、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起草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水利方面的政策、制度等;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重大調查研究工作。
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落實省、市立項審批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水法規;保護水資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監測等有關設施,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水政秩序;負責轄區管理範圍內河道(包括湖泊)的采砂、取土、棄置砂石等活動;受理臨、跨、穿河工程建設和占用水源水域項目申請,進行勘察和提出意見;監督檢查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況,審查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水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措施,配合和協助公安和法務部門查處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辦理行政許可和行政事業性規費徵收等事宜。
(四)供排水管理股
負責供水行業管理和供水行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工作;編制縣鎮供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供水行業的質量技術、運營服務等管理標準和規範監督實施;監督管理供水企業的供水水質;負責城鄉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城市建設中供水管網管線的改、擴建工作,負責供水企業計畫停水和建設單位拆除、改裝、遷移公共供水設施的審批;負責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指導供水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參與審核供水行業有關調價方案;會同有關股室管理供水建設資金,審核使用計畫。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