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簡介
根據中共陽山縣委、陽山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陽山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陽發[2010]11號),設立陽山縣國土資源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和調整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2、將縣土地整理、補充耕地、復墾開發專項規劃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3、將土地市場和地價動態監測分析,建設用地信息發布,國土資源統計、檔案等技術性、事務性工作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4、將地質災害預警預報事務性工作、汛期地質災害應急技術性調查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預報工作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責任。負責編制、實施全縣國土與礦產資源規劃,參與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查、審核,指導和審核各鄉鎮(包括縣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三)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監督檢查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違規案件。
(四)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組織制定全縣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和補充耕地政策並負責指導、監督落實,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擔耕地面積占補平衡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五)負責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工作。擬訂節約集約用地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供應等政策,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規範土地市場秩序,承擔上報國務院、省、市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六)負責地籍管理工作。負責提供土地利用各種數據,承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土地確權、定級、登記和城鄉地籍管理等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工作。
(七)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工作。承擔礦業權審批、礦業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儲量監管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縣重要礦區、保護性特定礦種的勘查開採活動,承擔調處礦業權糾紛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工作。
(八)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縣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指導、監督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等重要保護區的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等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與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國土資源應急管理工作。
(九)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組織制定本縣基礎測繪規劃,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它重大測繪項目,審核測繪資質資格,負責測繪任務登記,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制工作,管理本縣大地測量控制體系,管理、審核、發布本縣重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監督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十)承辦縣人民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綜合組織協調、重大課題調研和起草重要文稿等工作;負責國土資源宣傳工作;負責編制和執行部門預決算;負責財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內部審計;負責財政撥付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國土資源專項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計畫生育、工青婦和退休人員服務工作;承擔國土、地礦、測繪專業技術資格的報評工作和幹部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行政監察、紀檢工作;負責對本局黨組任命的下一級國土資源部門領導幹部實施監督檢查;負責抓好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二)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股
編制實施國土、土地利用等綜合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承擔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查、審核工作和各鄉鎮(包括縣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成果技術審查和規劃實施評估工作;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土地規劃審核;承擔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調整和保護工作;擬訂有關耕地保護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方面的政策規定;組織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專項規劃和計畫;承擔耕地補充方案審核、新增耕地監督檢查、補充耕地指標管理和耕地占補平衡年度考核等工作。
(三)土地利用管理股
擬訂節約集約用地和建設用地供應、流轉等政策。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抵押、作價出資、交易的審核和監督管理;審核建設用地征地方案、項目供地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依法辦理審查報縣人民政府審批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工作;負責指導劃撥土地使用權和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和流轉管理;審核、發布建設用地信息,指導回收和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指導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承擔上報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和縣規劃內建設用地的審批、報批工作。
(四)地籍與測繪管理股
負責地籍管理工作;承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和變更調查工作;負責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及統計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土地確權、登記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監督管理測繪市場;編制全縣測繪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管理地籍測繪、基礎測繪;調處測繪糾紛;指導監督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五)地質礦產管理股
編制實施礦產資源綜合規劃;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承擔採礦權審批、礦山儲量動態、重要礦區和特定礦種保護性開採、採礦權市場的監管工作;負責調處採礦權權屬糾紛;協助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地質資料的匯交、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查詢工作。
編制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地質勘查等綜合規劃;監督管理探礦權市場及對地質勘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調處重大地質勘查糾紛;指導地質勘查行業相關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探礦權、採礦權註冊登記年審資料上報審批工作。
(六)執法監察股(執法監察隊)
組織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審核局規範性檔案;組織、指導國土資源聽證;統籌協調本系統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
負責土地、礦產資源、測繪行政執法監察和信訪工作;承擔違反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和辦理信訪案件;負責對土地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