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寶華,男,漢族,1947年9月出生,因涉嫌犯罪,2015年11月3日桂林中院對湖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陽寶華受賄案進行公開開庭宣判,並認定陽寶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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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查
桂林中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4年,被告人陽寶華利用擔任中共岳陽市委書記、長沙市委書記、湖南省人民政府省長助理、湖南省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在承攬工程項目、轉讓土地使用權、調整項目控規、涉稅檢查、收回工程款等事項上,為湖南兆佳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湖南鼎安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湖南梓山湖國際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356萬餘元。
案件審理
判決結果
2015年11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陽寶華受賄案進行公開開庭宣判。法庭認定被告人陽寶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對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陽寶華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判決依據
桂林中院認為,被告人陽寶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陽寶華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受賄事實,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認罪悔罪,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或者退繳,依法可從輕處罰。
旁聽人士
宣判過程中,陽寶華的近親屬、自治區、市二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家民眾及新聞記者80餘人參加了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