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
1.辦公室(國土資源信息中心)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督查、檔案、機要、保密、機關後勤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組織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建設及辦公自動化;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2.政策法規科
擬定有關執法監察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辦法,組織協調系統內有關管理辦法的修訂;對各種規範性檔案出台前進行審核;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訴訟等事宜;接待民眾來信來訪;對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處;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3.規劃科
負責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的編制、調整、修訂、報批及實施管理;協調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及相關規劃的編制、報批;編制土地利用計畫;承辦國家、省、市、縣立項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件;組織國土資源科技推廣運用、合作交流及成果申報;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4.耕地保護科
擬定全縣耕地保護辦法;組織實施農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負責農民使用耕地建房的審核、報批工作;審核承辦申報國家和省、市、縣審批的農地轉用、徵用徵收及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用地報件的報批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5.地籍管理科(測繪管理科)
負責城鄉地籍地政管理工作,貫徹上級地籍管理的法規政策,擬定全縣的地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和土地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登記發證和地籍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各類用地的土地勘測定界的審查工作;參與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處;組織調查評價全縣土地資源狀況。
參與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市場,組織審核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組織開展測繪項目管理,監督檢查測繪產品質量和各類測繪成果,對測繪成果使用進行歸口管理,依法審核對外提供測繪成果,並匯同有關單位,對使用保密成果單位進行定期檢查;審核縣級以下獨立平面坐標系統及本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初審測繪資格證書和工作證,開展測繪任務登記;審批縣外組織、個人來陸測繪;保護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6.土地利用科
組織實施全縣的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管理工作;審核報批全縣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報件;負責農用占用非耕地建房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擬定全縣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組織實施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管理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備案;審批報批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7.礦產開發科
編制縣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並組織實施,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負責劃定礦區範圍,按發證許可權審批、頒發採礦權許可證,辦理採礦權的變更、延續和註銷登記;審查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調處重大採礦權屬糾紛,協助查處無證開採、越界開採和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等違法行為,保護合法採礦權;按規定許可權參與採礦權招標、投標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地質勘查活動;編制地質勘查規劃、計畫,協調解決地質勘查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的土地占用、青苗賠償等問題;組織查處無證勘查、越界勘查、經探代采、非法轉讓探礦權、非法進入勘查區、無證開採、越界開採和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等違法行為;按規定許可權參與採礦權招標、投標的有關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地熱、礦泉水探礦權和採礦權申請及轉讓申請的受理、審查、登記發證、變更、延續(保留)、註銷;承辦局領導交辦其他事項。
8.地質儲量科
負責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研究制定礦產資源政策和發展戰略;負責全縣儲量評審、礦業權評估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小型及其以下的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負責壓覆礦產儲量的初審;審批礦山閉坑地質報告;負責收繳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價款及採礦權使用費等有關費用;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9.地質環境科
參與編制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調查、掌握全縣的地質災害情況,指導地質災害監測、評價和預報;對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和資金提出初審意見;組織協調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督礦山地質環境的恢復治理,組織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景觀、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組織開展地熱水、礦泉水資源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在地熱、礦泉水礦業權的設定審批會審(簽)中把好地熱按規劃合理開發和利用、礦泉水依法鑑定和年檢關,實行“一票否決”;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10.組織人事監察科
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幹部、人事、教育、監察工作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研究制定我縣國土資源系統幹部、人事、教育、監察工作管理辦法;負責科、所、隊、室負責人的考查;負責局機關、直屬機構及派出機構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系統的幹部教育工作;組織對監察對象進行法律、法規和政紀條規的宣傳教育;負責受理管轄範圍內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調查處理監察對象的違紀行為;受理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維護監察對象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督促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加強廉政、勤政建設和監察工作,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承辦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及局紀檢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11.財務科
貫徹執行《會計法》、《審計法》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匯總編制落實年度國土整治、土地利用、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地籍測繪、移民搬遷等所需經費計畫;負責國家和省國土資源廳、縣財政局撥給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認真執行土地、礦產資源有關稅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管理國土資源國有資產;對下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財務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做好月、季財務活動分析;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12. 綜合科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開展國土資源戰略研究,搞好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認真分析研究土地、礦業權規模和總量,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積極推動建立資源節約型社會,負責土地、礦產資源基礎數據的統計工作,撰寫統計分析報告,為巨觀調控提供科學依據;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直屬單位
1.陸良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
承擔土地、礦產權、測繪執法監察工作;履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辦法的執行和遵守規劃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國土資源所開展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查處全縣破壞耕地、非法出讓、轉讓、出租土地、礦業權及測繪違法行為等重大案件;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2.土地開發整理中心
擬制土地開發整理辦法,負責審查縣人民政府批准的荒山、荒地、荒灘的開發整理項目;負責全縣農用地轉用、徵用徵收中協調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工作;審核承辦申報國家、省、市、縣審批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的立項報批工作、組織工程的招投標工作;對開發整理項目在工程進程中按項目技術要求實施全程質量管理、經費管理和技術監督,對完工項目進行初驗並上報省、市主管部門進行驗收入庫,確保全縣耕地占補平衡。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派出機構
主要職責是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定;參與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參與地籍管理,參與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調處土地、礦業權屬糾紛,參與組織建設用地預審和農用地轉用徵收報件;負責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和受理農村居民住宅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組織國土資源調查、統計和動態監測;參與監督檢查國土資源保護利用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國土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參與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負責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收取規費,認真落實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承辦縣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