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武成,男,漢族,1953年5月生,甘肅慶城人,1974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2年2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法學理論專業。曾任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2016年11月17日,因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陸武成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甘肅慶陽
- 出生日期:1953年5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 參加工作:1972年2月
- 入黨時間:1974年10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立案偵查,提起公訴,開庭審理,公開宣判,
人物履歷
1972.02-1972.07,蘭州市公安學校學員;
1972.07-1975.10,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政工科幹事,局政治部幹事、團總支書記;
1975.10-1983.11,蘭州市委組織部幹部二科、幹部一科、技術幹部科幹事;
1983.11-1984.09,蘭州市委組織部幹部科副科長;
1984.09-1987.01,甘肅省委組織部經濟幹部處、黨政幹部處幹事(1980年9月至1985年7月蘭州大學夜大學政治經濟專業學習);
1987.01-1993.06,甘肅省委組織部黨政幹部處副處級組織員、副處長;
1993.06-1994.02,甘肅省委組織部黨政幹部處正處級組織員;
1994.02-1996.08,甘肅省委組織部幹部調配處處長;
1996.08-1998.09,金昌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
1998.09-1999.04,金昌市委副書記、金昌市人民政府代市長;
1999.04-2000.12,金昌市委副書記、金昌市人民政府市長;
2000.12-2001.04,金昌市委副書記(主持市委工作)、金昌市人民政府市長;
2001.04-2005.03,金昌市委書記(1998年8月至2001年6月中共甘肅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2004年3月至2005年1月中共中央黨校培訓部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5.03-2008.05,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甘肅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甘肅省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2004年9月至2006年7月中共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法學理論專業學習);
2008.05-2008.07,甘肅省委常委,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甘肅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甘肅省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
2008.07-2012.04,甘肅省委常委,中共蘭州市委書記蘭州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甘肅預備役師黨委第一書記;
2012.04-2012.10,蘭州市委書記、蘭州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甘肅預備役師黨委第一書記;
2012.10-2012.12,待安排;
2012.12-2013.01,甘肅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
2013.01-2015.01,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黨的十六大代表,甘肅省第九、十次、十一次黨代會代表,甘肅省第九、十屆人大代表,中共甘肅省第十屆、十一屆、十二屆省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月23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陸武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5年1月29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陸武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2015年2月1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決定,罷免陸武成的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依法雙開
2015年5月15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黨組副書記陸武成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陸武成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
陸武成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嚴重違紀違法,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陸武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5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陸武成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6年5月,甘肅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原副書記、副主任陸武成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陝西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陝西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西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陸武成利用其擔任甘肅省政府副省長、中共甘肅省委常委、蘭州市委書記、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16年7月13日,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陸武成受賄一案。
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陸武成利用其擔任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甘肅省委常委、蘭州市委書記、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開發、規劃審批、職務晉升等事宜上提供幫助,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626萬餘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陸武成的刑事責任。
陸武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擇期宣判。
公開宣判
2016年11月17日,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陸武成受賄案,對被告人陸武成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陸武成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陸武成在擔任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甘肅省委常委、蘭州市委書記、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項目開發、規劃審批、職務晉升等事宜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626.6155萬元。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陸武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陸武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