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縣徵兵工作暫行規定

《陵水黎族自治縣徵兵工作暫行規定》是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於2013年9月5日印發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陵水黎族自治縣徵兵工作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13年9月5日
  • 發布單位: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規定全文,

印發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陵水黎族自治縣徵兵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陵水黎族自治縣徵兵工作暫行規定》已經十四屆縣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討論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13年9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規定全文

陵水黎族自治縣徵兵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條 針對近年來徵兵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為確保我縣徵兵工作的順利開展,圓滿完成徵兵工作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工作條例》規定及廣州軍區、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軍區對徵兵工作的有關要求,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徵兵是加強國防建設,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應盡的光榮義務。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縣平時徵兵工作。戰時的徵兵工作,依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命令執行。全縣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組織,戶籍在本縣的公民以及接 (領)兵部隊人員,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全縣徵兵工作機構和職責、兵役登記、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審定和交接新兵工作按《徵兵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完成徵兵工作任務成績顯著的縣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農場、吊羅山林業局和有關單位由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武部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積極支持、鼓勵親屬應徵且事跡突出的公民,以及在徵兵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徵兵工作人員,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農場、吊羅山林業局和基層武裝部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2013年以後(含2013年)入伍的陵水戶籍義務兵在服義務兵役期間,按3200元/年的標準發放義務兵家屬優待金;2013年以後(含2013年)退役的陵水籍士兵,若選擇自主就業的,按服役年限計算,除部隊以4500元/年標準發放一次性退役金外,地方政府還按照5500元/年的標準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助,一次性經濟補助包含省級補助資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和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的發放由縣民政局負責辦理。服役滿十二年的士官按照有關規定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選擇自主擇業;士兵退出現役後1年內按照有關規定可以選擇免費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本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招錄陵水戶籍退伍軍人。軍人在服役期間和退伍後的有關義務、權利和待遇等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法規執行。
第七條 應徵公民無特殊原因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拒絕、逃避徵集的,由鄉 (鎮)人民政府、農場和吊羅山林業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督促其自覺履行兵役義務。經教育仍不改正的,在全縣範圍內進行通報批評,並從拒絕、逃避徵集之日起2年內,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得對其錄用;公安機關不得為其辦理出國(境)手續。1年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是在職人員的,所在單位不得對其加薪晉級;各鄉(鎮)不得為其辦理生活物價補助手續。
第八條 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責令其限期改正;是在職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縣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體檢時冒名頂替或者隱瞞、偽造病史的;
(二)提供假戶口、假年齡、假文憑、假現實表現等虛假證明材料的;
(三)干涉、阻撓公民參加兵役登記、體檢和應徵入伍的;
(四)包庇、縱容適齡公民逃避兵役登記和逃避徵集的;
(五)拒絕、阻礙徵兵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擾亂徵兵工作秩序的;
(六)冒充軍人身份或者徵兵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
第九條 徵兵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徵兵辦公室提出意見,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據上級有關徵兵工作規定要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逃避服兵役的人員提供方便或者故意把明顯不合格人員徵集入伍,出現責任退兵的;
(二)玩忽職守,泄露徵兵工作機密,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違反規定,擅自辦理入伍手續的;
(四)在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和文化考查工作中弄虛作假或者指使他人弄虛作假的;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
(六)有其他違反兵役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行為的。
第十條 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徵兵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組織公民進行兵役登記的;
(二)隱瞞適齡公民人數或者拒絕完成徵兵任務的;
(三)不實施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對應徵公民進行體格檢查、政治審查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四)收取應徵公民及其家屬費用的;
(五)阻撓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或者應徵入伍的;
(六)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
(七)出現責任退兵的。
被處分的單位應當承擔的徵兵工作任務,被處分後仍應當按規定如期完成,如有故意耽誤或消極怠工等原因造成徵兵工作無法按時完成或出現失誤的,對相關責任人加倍處罰。
第十一條 應徵公民入伍後因怕苦怕累等原因出現思想波動不願意繼續服役,經反覆教育仍拒絕履行兵役義務並被所在部隊作退兵處理的,縣民政局取消其家屬的軍屬待遇,所在鄉 (鎮)人民政府、農場或吊羅山林業局收繳已發的全部優待金;屬在職人員的,由原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同時將其通報全縣。從拒絕、逃避服役之日或被部隊作退兵處理之日起2年內,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招聘人員時不得對其錄用;教育部門取消其報考高等院校資格;公安機關不得為其辦理出國(境)手續。 1年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各鄉(鎮)不得為其辦理生活物價補助手續。
第十二條 高校新生入伍後因政治原因或拒絕服兵役被部隊退回、服役期間受到除名或開除軍籍處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除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處理外,縣人武部將告知錄取高校,由高校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三條 應徵公民入伍後私自逃離部隊,經所在部隊、兵役機關和地方有關部門教育仍不歸隊,被部隊除名的;因入伍前涉嫌違法犯罪被部隊作提前退出現役處理的,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處罰,且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的獎勵和行政處罰,由縣徵兵辦公室提出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決定後實施。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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