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安節訴陳安國盜賣田地案

陳安節訴陳安國盜賣田地案,此案發生於南宋寧宗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安節訴陳安國盜賣田地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陳安節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慶元條法事類》
案件詳情
某縣民婦阿江有二子,長子陳安國,次子陳安節。“阿江於五月經縣論長男安國盜將田業出賣,續送主簿廳,阿江又自出供狀,亦稱長男盜賣田業。”官府查出“得業人曾金紫、曾司法、陳德遠三戶契照”,阿江卻不肯出庭,不久“憤悶得疾身死”,“但存其弟陳安節與之證對”。據查,契書上皆有阿江及陳安節簽字畫押,但陳安節稱他與母親“不曾著押,皆陳安國假寫”。“阿江已死,無可驗證,但以契上所書陳安節三字比之,陳安國及陳安節兩人經官狀詞,亦各有陳安節三字。”“契上節字皆從草頭,其偏傍則皆從卩字,陳安國狀上節字亦如此寫,陳安節狀上則皆從竹頭,其傍皆從附邑。又喚上書鋪辨驗,亦皆供契上陳安節三字,皆陳安國寫。”據此審理此案的知縣認定,陳安國“瞞昧其母與弟,盜賣田產無疑”。依照《慶元條法事類》有關規定,判決“陳德遠、曾金紫、曾司法三契所得田業,各合析為二分,以陳安國一分還得業之主,以一分還陳安節”,另由陳安國備錢還陳、曾三家,將陳安國處杖刑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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