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利用兩次填開發票篡改業務內容的舞弊行為。採用這種方法,先是按一般做法在發票上寫上正常的業務內容,但不墊複寫紙(或墊複寫紙,但在“記賬”或“存根”聯有關內容上面墊上白紙,以使這些內容形成空白),然後在“記賬”或“存根”聯有關內容上墊上複寫紙,再寫上所需內容,這樣,“記賬”或“存根”聯上反映的即為已經篡改的內容。
常見是陰陽發票是“大頭小尾”發票。所謂“大頭”就是發票票面上的金額大;所謂“小尾”,則是發票存根上留下的金額小。“大頭”給顧客回去報銷,“小尾”則留自己作為納稅依據,這一“陰”一“陽”,一“小”一,‘大”,實際營業額與發票反映出來的營業額就天差地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