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顏真卿書法藝術研究院

陝西顏真卿書法藝術研究院

陝西顏真卿書法藝術研究院是由顏真卿40代顏回第七十五代後裔顏承紀先生髮起,由體書法愛好者及相關各界人士自願結合.

唐代是我國書法藝術發展的輝煌時期,產生了許多書法大家和經典作品。盛唐的顏真卿便是唐代書法的代表人物,他的書法藝術極具創造性,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是盛唐藝術精神的集中體現.是書法史上自二王(王羲之、王獻之父子)之後的又一面革新的旗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顏真卿書法藝術研究院
  • 院長:顏承紀
  • 名譽院長:也農 章青張文祥
  • 秘書長:張建武(兼)
院長,主要任務,業務活動,機構設定,研究院成員,章程,

院長

副院長 :杜 燦 程增耀 張建武 鐘山石 劉啟民 顏悅東
副秘書長:常正東

主要任務

顏真卿生於唐京兆萬年(今陝西西安人)。一生絕大數時間在陝西度過。其書法藝術始於陝西,發展成熟於陝西;其傳世書法碑、帖,大都珍藏在陝西;目前陝西書法界活躍著一大批崇尚顏真卿書法藝術的書法家、評論家、教育者和愛好者。近年來,在西安大唐芙蓉園、大雁塔文化廣場、大唐不夜城等文化景點,鐫刻了大量唐詩以及顏真卿等唐代書法家的墨跡及其雕像。綜上所述,陝西具有顏真卿書法藝術得天獨厚的地域優勢、人才優勢和廣泛的民眾基礎、人文及社會環境優越。

業務活動

該院成立以來,嚴格遵守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各項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積極開展一系列書法藝術研究和書法藝術教育的普及工作。為促進國內外書法藝術家之間的藝術交流,本院相繼舉辦了顏真卿書畫作品展、
近年來,在西安大唐芙蓉園、大雁塔文化廣場、大唐不夜城等文化景點,鐫刻了大量唐詩以及顏真卿等唐代書法家的墨跡及其雕像。綜上所述,陝西具有顏真卿書法藝術得天獨厚的地域優勢、人才優勢和廣泛的民眾基礎、人文及社會環境優越。
贏得了黨和國家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國內外社會各界的廣泛好評。
日前,我省顏真卿書法藝術研究院五位院長在蘇州舉辦書畫聯展。蘇州市有關軍政領導、書畫界、工藝美術界以及上海、南京、無錫、崑山、宜興等附近市縣的書畫愛好者參觀了展覽。
觀展人士對王國聲的國畫長卷《秦始皇巡遊圖》、張建武的大篆《道德經》四屏、鐘山石的國畫《風雪八駿》、劉啟民的左筆狂草書法、常正東的人物山水等作品倍加關注,給予很高評價。此展進一步擴大了我省書畫界在長三角地區的影響。
2014年10月顏真卿書法藝術研究院五位院長在蘇州舉辦書畫聯展。蘇州市有關軍政領導、書畫界、工藝美術界以及上海、南京、無錫、崑山、宜興等附近市縣的書畫愛好者參觀了展覽。 觀展人士對王國聲的國畫長卷《秦始皇巡遊圖》、張建武的大篆《道德經》四屏、鐘山石的國畫《風雪八駿》、劉啟民的左筆狂草書法、常正東的人物山水等作品倍加關注,給予很高評價。此展進一步擴大了我省書畫界在長三角地區的影響。

機構設定

院具有部門設定健全、設施齊備、服務配套的書法藝術研究與教育和文化市場服務機構。其宗旨: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弘揚顏真卿書法藝術,推進我國書法藝術研究事業,促進國內外書法藝術交流。以市場運做的方式,為我國廣大書法藝術家的藝術作品進入國內外藝術品市場搭建橋樑和展示平台,為振興和繁榮中華民族書畫藝術貢獻力量。

研究院成員

首批理事會成員
理 事 長 顏承紀
副理事長 杜 燦 張建武
理 事 章 青 程增耀
主要負責人
榮譽院長:也農 章青 張文祥
院 長 顏承紀
副院長 杜 燦 程增耀 張建武 鐘山石 劉啟民 顏悅東
秘書長 張建武(兼)
副秘書長 常正東
首批人員名單
(總計53人)
顏承紀 章 青 杜 燦 程增耀 張建武 葉 濃 屈應超 李守信
劉 平 雷長安 朱紅池 陳五季 樊玉民 余建民 盧永輝 王金良
彭忠群 賀化雨 馮 立 王戰懷 劉木興 忤明清 王偉功 馮學文
王國聲 韋安勝 劉利華 王美林 趙振民 雒崇義 袁光榮 李耀儒
楊向東 王壽祿 吳秀金 席有成 牛軍齊 張龍章 屈文輝 李 峰
海竟成 王鄭生 李 豪 何富林 何克加 趙 凱 張冠福 李建安
楊向東 袁 林 魏 衛 紀全成 韓滿生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陝西顏真卿書法藝術研究院(以下簡稱研究院)
第二條 研究院是由顏真卿40代顏回第七十五代後裔顏承紀先生髮起,由陝西省書協部分會員、顏體書法愛好者及相關各界人士自願結合,利用非國有資產依法成立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團。
第三條 研究院的宗旨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團結全省廣大顏體書法愛好者;講究職業道德,規範行業管理;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許可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為壯大陝西顏體書法隊伍、推動顏體書法藝術發展,為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和西部大開發做出應有貢獻。
第四條 研究院登記管理機關為陝西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陝西省文化廳。
第五條 研究院辦公地址是西安市建東街151號科教大廈201室。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院的舉辦者是顏承紀。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院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議記錄和本院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院開辦資金:100000元;出資者:顏承紀。
第九條 本院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陝西及國內外崇尚顏體書法藝術的書法家、評論家、教育家和愛好者組成顏體書法研究隊伍,開展顏體書法理論研究,舉辦書法講座、培訓。
(二)組織國內外專家、學者、書法家、書法愛好者,開展學習、考察、學術交流等活動。
(三)開展各類社會公益活動。
(四)舉辦各類書法繪畫展覽評比、展銷、洽談會、交流會。
(五)廣泛開展校園文化、軍營文化、服飾文化、飲食文化、旅遊文化、影視文化、文化下鄉等活動。
第三章 研究員
第十條 研究院成員主要為個人研究員。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院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院的章程;
(二)履行本章程規定的研究員的義務;
(三)崇尚顏體書法,熱愛支持關心書畫藝術事業;
(四)在書法、繪畫上有一定的基礎和功力。
第十二條 凡具備上述條件、並按以下程式辦理相關手續即可成為研究院研究員:
(一)提交書面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辦理相關手續,交納院務費;
(四)由本院秘書處發給研究員證書。
第十三條 研究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院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院組織的書畫活動優先權;
(三)對本院的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本院重大活動的知情權;
(五)自願加入、退出自由。
第十四條 研究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院的決議;
(二)維護本院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院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信息;
(五)按時交納院務費。
第四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本院設立理事會,其成員為5人。理事會是本院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研究員代表(由全體研究員推舉產生)及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算、結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院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院院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院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一)吸收和除名研究員;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八條 理事會設立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九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與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理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過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有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本院院長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院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院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本院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院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院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院設立監事1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六條 監事在本院研究員或主管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研究員代表由研究員民主選舉產生。
理事、院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院財務;
(二)對本院理事、院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院理事、院長的行為損害本院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院的法定代表人是理事長顏承紀。
第二十九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院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愈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愈5年;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愈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承擔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資產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條 本院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院務費;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三十二條 執行國家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院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院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六條 本院勞動用工、社會保障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15日內,報告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八章 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幾條 本院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告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院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院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本院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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