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美邦藥業集團成立於1998年,註冊資本近3000萬元,是一家集農藥研發、生產、銷售及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於一體的現代化企業集團,公司總部位於陝西省西安市高新區科技路中段金橋國際廣場。集團下設數個子公司其中包括:陝西美邦農藥有限責任公司、西安湯普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陝西韋爾奇作物保護有限公司(現更名陝西億田豐作物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陝西美邦藥業集團
- 成立時間:1998年
- 總部地點:陝西省西安市經開區草灘三路石羊工業園
- 經營範圍:製藥企業
- 公司類型:私營企業
- 年營業額:9.06 億元(2022年)
- 註冊資本: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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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概況
1996年:創建康豐微肥技術廠;
1997年:康豐微肥激素廠兼併了陝西省蒲城縣永豐勞武化工廠,由微肥生產,拓展到農藥領域;
1997年:成立了蒲城縣美邦農藥有限責任公司;
2002年:成立了西安美邦藥業有限公司,並通過國家藥品GMP認證;
2003年:成立了陝西湯普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成立了西安湯普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行研製開發生產納米級微乳系列殺蟲劑、殺菌劑開創農業乳油、粉劑產品之先河。
2006年:投資3000萬元開始在蒲城“農化工業園”建立更大規模生產廠區。
2007年:成立了陝西韋爾奇作物保護有限公司,主要生產殺蟲劑、滅乾朽真菌製劑、滅微生物劑、除莠劑、除草劑、治小麥枯萎病(黑穗病)、土壤消毒劑、殺蟎劑。
2023年7月,美邦股份(605033.SH)發行可轉債申請獲得上交所受理。
企業概況
集團成立以來,緊跟國際農藥市場發展動態,遵循“振興農業、服務農民”的宗旨,奉行“以人為本、人才強企”的戰略方針,為廣大員工提供了良好的發展平台,具有競爭力的薪酬福利和上升空間。集團不斷吸納各種高層次、高素質的人才,現有員工1000餘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人員占80%,研究生占10%。
企業規模
集團擁有雄厚的科研生產實力,在西北地區最大的農化工業基地——陝西蒲城縣農化工業園建造了先進的生產研發中心,總占地面積達350畝,環境幽雅、設備齊全。集團擁有覆蓋全國的龐大行銷網路,產品深受市場歡迎,是西北農藥製劑行業的領航者,在全國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集團依靠自身的科技力量,積極與國內知名農業院校、科研機構合作,不斷開發高效低毒、低殘留的新型環保劑型產品。已取得涵蓋殺蟲劑、殺菌劑、除草劑在內的各種產品登記證件近300個,其中專利多項,為我國農藥行業的創新和發展做出了一定的貢獻。
企業文化
多年來,美邦以“勤奮、敬業、忠誠、自信”為企業文化理念,以“服務中國農業”為己任,以“農藥”產業為支柱,向多元化集團公司發展。
展望未來
西安美邦藥業有限公司將在各級領導的精心關懷下,在各界朋友的大力支持下,以激揚的鬥志,飽滿的熱情,與各界同仁真誠合作,與時俱進,共創輝煌。
企業文化
集團成立以來,始終遵循振興農業、服務農民的宗旨,奉行以人為本、人才強企的戰略方針,為廣大員工提供了良好的發展平台、優厚的薪酬福利和完善的晉升計畫。集團不斷吸納各種高層次、高素質的人才,緊跟國際農藥市場發展的最新動態,力爭成為國際一流的高科技農化企業。
商標之爭
美邦甲托曾和日本曹達株式會社的甲基托布津因為商標註冊打過多年官司,最終勝訴,維護了民族產業的尊嚴。
1978年,日本曹達株式會社向商標局提出引證商標註冊申請。1979年8月15日經商標局核准註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農藥商品。該商標經續展註冊,專用權期限至2009年8月14日。
2001年7月17日,美邦農藥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提出註冊爭議商標的申請。2002年9月28日,爭議商標被核准註冊,商標註冊證號為第1907272號,註冊有效期限自2002年9月28日至2012年9月27日止,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5類農用殺菌劑等商品。
2004年5月21日,曹達株式會社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理由是美邦農藥公司註冊的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近似,導致了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美邦農藥公司註冊爭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是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不正當註冊行為。曹達株式會社在商標評審過程中提交了相應的證據,其中包括:
1、96份調查問卷。在調查問卷中載明:為進一步做好日本曹達株式會社生產的“甲基托布津”殺菌劑的推廣工作,受日本曹達公司的委託,特向貴單位和個人調查“甲基托布津”的市場情況。上述96份調查問卷表明,接受調查者均認為“甲托”系“甲基托布津”的簡稱。
2、哈爾濱市瑞雪農資經銷部進口農藥的商品名錄。該名錄表明,瑞雪農資經銷部將曹達株式會社生產,江蘇龍燈化學有限公司分裝的“甲基托布津”稱作“曹達甲托”,但在該名錄中沒有顯示發表時間。
在評審過程中,美邦農藥公司也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證據,其中包括:
1、數份市場調查表。在市場調查表中載明:美邦農藥公司多年來視質量為生命,全心全意服務於三農,為了更好的開發出適銷對路的產品,特委託我處向各單位和個人進行“甲托”牌產品的市場調查。市場調查表表明,接受調查者可以區分“甲托”和“甲基托布津”。
2006年3月15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2006〕第0801號裁定。
在本案訴訟過程中,曹達株式會社將前述兩份證據仍作為證據向本院提交,同時還提交了三份諮詢筆錄、公證書等證據,但這些證據在評審階段均未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
以上事實有爭議商標註冊證,引證商標註冊證,〔2006〕第0801號裁定,曹達株式會社提交的調查問卷、瑞雪農資經銷部進口農藥的商品名錄,美邦農藥公司提交的市場調查表、中國農藥工業協會、山東省農藥工業協會、河南省農藥工業協會、陝西省農藥工業協會出具的書面證明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2006〕第0801號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式合法,依法應當予以維持。曹達株式會社的訴訟理由均不能成立,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維持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商評字〔2006〕第0801號《關於第1907272號“甲托JIATUO”商標爭議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