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實施細則,是為貫徹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鼓勵和扶持政策,加強資源綜合利用管理,鼓勵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申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的資源綜合知》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法規,結合陝西省實際,而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實施細則
- 索引號:01606072-9-30/2011-1129181
- 發布日期:2011年06月22日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鼓勵和扶持政策,加強資源綜合利用管理,鼓勵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環資〔2006〕186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申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的資源綜合知》(發改辦環資〔2007〕1564號)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是指對符合國家資源綜合利用鼓勵和扶持政策的資源綜合利用工藝、技術或產品進行認定(以下簡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
第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等工作;各市(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本轄區內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初審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省財政廳及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認定企業財政財務方面的監督管理。
省國稅局、地稅局及各級稅務部門負責對認定企業或產品稅收方面的監督管理,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等有關部門和行業專家,組成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認定委),按照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條件和內容,負責對申報資源綜合利用的工藝、技術或產品進行集中審定。
省認定委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認定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應積極開展清潔生產,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第六條 經認定的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或採用資源綜合利用工藝和技術的企業,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申請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認定內容
第七條 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企業或產品,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含資源綜合利用發電企業)必須按照項目投資管理規定,經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備案,並按規定內容建設;並經項目原審批(核准或備案)部門驗收合格。
(二)生產工藝、技術符合國家和陝西省頒布的產業政策,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行業、地方相關標準,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要符合相關規定。
(三)所用原料(燃料)來源穩定、可靠,最低限度能夠保證企業在一個認定周期內的生產需要,以及水、電等配套條件的落實。
(四)財務、統計等管理體系健全,建立了規範的原始記錄、台帳、統計報表管理制度,具有相應的計量、質量檢測等手段,產品能獨立計算盈虧。
(五)企業生產符合節能環保要求,不產生二次污染,企業單位產品能耗不超過國家或省上規定限額。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 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發電企業,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頁岩)、煤泥發電的,必須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頁岩)、煤泥為主,其使用量不低於入爐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頁岩)發電的入爐燃料套用基低位發熱量不大於12550千焦/千克;必須配備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動給料顯示、記錄裝置。
(二)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發電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垃圾焚燒爐建設及其運行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或規範;使用的垃圾數量及品質需有市環衛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實際使用量不低於設計額定值的90%;垃圾焚燒發電採用流化床鍋爐摻燒原煤的,垃圾使用量應不低於入爐燃料的80%(重量比),必須配備垃圾與原煤自動給料顯示、記錄裝置。
(三)以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可利用的熱能及壓差發電的企業(分廠、車間),應根據產生餘熱、余壓的品質和餘熱量或生產工藝耗氣量和可利用的工質參數確定工業餘熱、余壓電廠的裝機容量。
(四)回收利用煤層氣(煤礦瓦斯)、沼氣(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氣)、轉爐煤氣、高爐煤氣和生物質能等作為燃料發電的,應有充足、穩定的資源,並依據資源量合理配置裝機容量。
第九條 認定內容
(一)審定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企業是否執行政府審批、核准或備案程式,項目建設是否符合審批、核准或備案要求,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工藝、技術是否符合國家和陝西省產業政策、技術規範和認定申報條件;
(二)審定申報資源綜合利用的原料(燃料)、產品是否在國家《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等有關規定範圍之內,以及資源綜合利用原料(燃料)來源和可靠性;
(三)審定是否符合國家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所規定的條件。
第三章 申報和認定程式
第十條 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實行屬地管理,由企業(含中央、省屬企業)申報,所在市(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初審,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提交省認定委集中審定的制度。
第十一條 申請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企業,應向所在市(區)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規定的相關材料(一式五份)。
(一)《陝西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認定申報表(附表一)》和《陝西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年報表》(附表二);
(二)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申請,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建設投產時間、改擴建時間,認定工藝、技術或產品的簡況、採用的生產工藝流程(新產品須有國標、行標、地標等標準)及企業能源消費量和單位產品能耗等情況;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四)企業財務年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五)資源綜合利用工藝、技術或產品符合有關標準的檔案;
(六)各級政府投資管理部門審批、核准、備案檔案及驗收投產檔案;
(七)當年縣級及縣以上環保部門出具未造成二次環境污染的證明材料,特殊行業安全證明等;
(八)當年(半年內)省級有關質檢部門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九)原(材)料配比,須達到國家規定要求的利廢率,以及利廢來源證明;
(十)水泥生產企業,應提供水泥企業生產許可證和化驗室合格證;
(十一)申報資源綜合利用電廠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報認定資源綜合利用電廠的請示及《陝西省資源綜合利用電廠(機組)認定申報表》(附表三);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3、建設(或改造)綜合利用發電工程項目的批覆和竣工驗收合格檔案;
4、環保達標排放證明或環境監測報告;
5、年度能源消費量及單位發電能耗;
6、併網調度協定;
7、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提供的當年(半年內)鍋爐運行年度檢測報告和入爐燃料檢驗分析報告;
8、煤矸石、煤泥等供貨契約及燃料來源證明;
9、灰、渣等廢棄物綜合利用情況,並提供相關銷售契約;
10、鍋爐使用燃料量季報線上記錄數據;
11、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二條市(區)發展改革委收到企業申報材料後,要組織進行材料審查。
(一)審查企業是否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以及材料是否齊備;
(二)審查所報材料的複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三)審查企業所用原料(燃料)、產品等是否符合國家《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等有關規定範圍。
第十三條市(區)發展改革委根據材料審查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屬於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範圍、申請材料齊全,按照規定予以受理。
(二)不屬於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範圍的,應當及時將不予受理的意見告知申請企業,並說明理由。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第十四條市(區)發展改革委組織有關專家成立現場檢查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受理的企業進行現場檢查,並寫出檢查報告。現場檢查時:
(一)查看有關台帳。核實企業生產中原料(燃料)使用情況、產品銷售情況及經濟效益情況。
(二)查驗數據時段為上一年度(全年)至當期時段。新企業及其他特殊情況,查驗時段不應少於半年。
(三)利廢原材料供應契約是否齊全、規範(來源可靠)。
(四)檢查原材料有無嚴格計量(線上監測),以及統計台帳等。
(五)查看產品和原材料的台帳和匯總表是否準確無誤,有無弄虛作假。
(六)查看各類單據是否與台帳和匯總表對應;利廢材料數據還應與供應企業上報數據一致。
(七)現場查看原材料標識(名稱、規格、產地)是否清晰、正確,各種原材料堆放是否有隔斷,有無混料等現象,場地無遺灑或揚塵等。
(八)現場測試原材料配比,並作記錄。
(九)查看有無人為湊數或隱瞞重大事項的現象。
(十)查看產品質量。核查企業產品質量相關記錄以及有關部門監督抽查情況。
(十一)了解相關聯企業情況等。
第十五條市(區)發展改革委根據材料審查、現場檢查等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在徵求同級財政、稅務部門意見後報省發展改革委(一式四份)。
第十六條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工作分上半年、下半年兩批進行。上半年受理時間截止到4月底,6月底以前完成認定;下半年受理時間截止到10月底,12月底以前完成認定。
第十七條各市申報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需要對現場進行抽查的,由省發展改革委組織有關部門和行業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八條各市申報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需要對綜合利用量進行檢測的,由省發展改革委委託符合條件的專業檢測機構,在評審認定前進行檢測,檢測標準、方法使用國家、省或行業公布的標準和方法。省發展改革委應將需檢測的企業名單等信息通知市(區)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任何部門、單位都不得將抽樣檢測有關事項事先通知被檢測企業。
第十九條市(區)發展改革委接到抽樣檢測通知後,要做好本市企業抽樣檢測的組織、協調等工作,會同財政、稅務等部門對抽樣進行監督和確認。
第二十條檢測機構在接到抽樣檢測任務書後,應及時進行現場抽樣。檢測機構在現場抽樣時:
(一)首先核查企業資源綜合利用原料(燃料)和產品、設備名稱和型號與申請的是否一致,不一致時不予抽樣,並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匯報。
(二)被抽樣的產品必須是企業正在生產的產品(電廠鍋爐必須正在運行),否則,不予抽樣。
(三)各種原料、燃料、半成品、成品的取樣應執行相關標準規定。
第二十一條抽樣完畢後,檢測機構應認真填寫抽樣單,並交市(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和稅務部門及企業的代表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檢測完成後,省認定委召開認定評審會。評審會應根據企業的申請材料、現場檢查報告和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等,對企業申請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工藝、技術或產品進行評議審查,並做出相應的評審結論。
第二十三條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每年4月底前受理一次,省發展改革委6月底前提出初審意見,7月底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
(一)單機容量在25MW以上的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工藝;
(二)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綜合利用發電工藝;
(三)垃圾(含污泥)發電工藝。
第二十四條省發展改革委根據省認定委的評審結論或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審核意見,對審定合格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或產品予以公告,自發布公告之日起10日內無異議的,由省發展改革委下發認定檔案,頒發《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同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十五條企業對省認定委的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向省認定委提出重新審議,省認定委應予受理。企業對重新審議結論仍有異議的,可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訴。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稅局和地稅局要加強對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工作和優惠政策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同時根據資源綜合利用發展狀況、產業政策調整、技術進步水平等,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提出修改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條件及優惠政策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七條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採取切實措施加強對認定企業的監督管理,尤其要加強對大宗綜合利用資源來源的動態監管,對綜合利用資源無法穩定供應、保證正常生產的企業或產品,要及時予以清理。
各級財政、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與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的信息溝通,尤其對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交換意見,協調解決。
第二十八條省發展改革委每年對資源綜合利用認定企業進行抽檢。於每年5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情況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第二十九條市(區)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認定條件,每年要對已通過認定的企業進行年檢,並於每年4月底以前將年檢情況報送省認定委辦公室。主要包括:
(一)認定工作情況(包括認定企業(電廠)數量、認定發電機組裝機容量等情況)。
(二)認定企業綜合利用大宗資源情況及來源情況(包括資源品種、綜合利用量、供應等情況)。
(三)資源綜合利用認定企業的監管情況(包括年檢、抽查及處罰情況等)。
(四)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獲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企業,要健全管理制度,按時報送資源綜合利用統計報表和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第三十一條獲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因綜合利用資源原料來源或綜合利用工程生產不足,企業破產、註銷、重組、產品結構變化等原因,不能達到認定所要求的資源綜合利用條件的,應主動向市發展改革委報告,由省發展改革委終止其認定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獲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的企業,因故變更企業名稱或者產品、工藝等內容的,應向各市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各市發展改革委審核提出意見,報省發展改革委認定審查後,重新更換《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並將相關信息及時通報同級財政、稅務部門。
第三十三條《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是各級稅務主管部門審批企業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必要條件,凡未取得認定證書、不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企業,稅務部門一律不予受理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申請。
第三十四條《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需交回舊證;需繼續認定的企業,按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時間要求,重新進行申報。
第三十五條企業應當妥善保管《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認定證書遺失或者毀損,應當向所在市(區)發展改革委提交補辦申請,對於符合條件的,由省發展改革委補發《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有效期不變。
第三十六條參與認定的工作人員要嚴守資源綜合利用認定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揭發通過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資格和優惠政策的行為。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對弄虛作假,騙取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的企業,或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未及時申報終止認定證書的,一經發現,取消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省發展改革委收回認定證書,三年內不得再申報認定;對已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並給予處罰。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撤銷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資格並抄送省財政廳、省國稅局和省地稅局: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做出不合條件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做出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
(三)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企業予以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
(四)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
(五)年檢、抽查達不到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條件,在規定期限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達不到認定條件的。
第四十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行為的,由其所在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對偽造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者,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所稱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是指:經認定具備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或工藝、技術的企業按規定可享受的國家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
第四十三條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須持認定證書向主管稅務部門提出減免稅申請。主管稅務部門根據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辦理減免稅手續。
申請享受其它優惠政策的企業,須持認定證書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優惠政策手續。
第四十四條本細則涉及的有關規定及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如有修訂,按修訂後的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細則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細則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以前檔案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