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甘肅商會

陝西省甘肅商會(Gansu Chamber of Commence of shaanxi Province)是陝西省境內社會團體,成立時間為2009年11月2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甘肅商會
  • 外文名:Gansu Chamber of Commence of shaanxi Province
  • 成立時間:2009年11月21日
  • 位於省份陝西
簡介,宗旨,章程,

簡介

2009年11月21日,陝西省甘肅商會由在陝五家甘肅籍企業聯名發起,並正式揭牌成立,讓萬餘名隴商在陝西有了自己的家。陝西省甘肅商會(Gansu Chamber of Commence of shaanxi Province ),以在陝西省境內常住或長期從事工商業活動的甘肅籍公民創辦的工商業機構為主體,團結並吸納甘肅籍在陝西地域的各界人士,自發、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非宗教、非政治性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更好的為在陝發展的甘肅有志之士提供了服務平台。

宗旨

“團結,拓展,服務,交流。”

章程

第一條 本商會定名為: 陝西省甘肅商會
英文名為:Gansu Chamber of Commence of shaanxi Province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在陝的甘肅籍工商企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貫徹科學發展觀,加強物質與精神文明建設;
合法經營,團結和諧,真誠服務,共同發展;
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協調有關部門關係,創造有力的外部環境,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為陝甘兩地經濟、文化和市場繁榮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陝西省經濟技術合作局,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是陝西省民政廳,並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設在西安市自強西路25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倡導會員以誠為本,守法經營、文明經商。
二、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積極回報社會、家鄉。
三、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視窗作用,承辦兩地政府機關委託的事項,參加招商引資等活動,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幫助會員拓展業務,尋找項目,提供商機,並及時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發揮本會在陝西的號召力、凝聚力,積極發展、廣泛聯繫會員,舉辦各種有益的聯誼活動,積極推薦、表彰隴商中的優秀企業、經營者,更好地為會員服務,弘揚隴商優秀文化。
五、開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服務性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凡在陝西工作生活、承認本會章程、熱心本會發展的甘肅在陝工商企業單位和民營個體工商戶均可申請入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繳納會費;
(四)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及安排的活動;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已收取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討論決定,在本會會員範圍內進行通報並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解散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審議通過本會會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主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名譽會長、顧問、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分支、代表、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1年至少要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若干人,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可由副會長兼任),副秘書長二人。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三年,任期一屆後經選舉可以連任,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人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或委託副會長、秘書長參加出席重要(商務)活動和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等。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各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機構等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細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會費、捐贈、資助,服務收入,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地方)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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