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發布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楊凌示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韓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神木市、府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規範物業服務管理承接查驗活動,維護物業服務管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省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陝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等法規檔案,擬制了《陝西省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現徵求修改意見。
請於2023年7月5日前,將修改意見建議電子版傳送至徵集信箱。
聯繫人:康保林、段召兵
陝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6月20日
通知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物業服務管理承接查驗活動,維護物業服務管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陝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新建物業服務管理承接查驗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承接查驗(以下統稱承接查驗),是指承接新建物業前,前期物業服務人和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以及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共同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驗收的活動。
第四條 物業承接查驗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客觀公正、權責分明以及保護業主共有財產的原則。
第五條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前期物業服務人和建設單位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現場查驗;負責對前期物業服務人承接查驗資料進行備案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具體監督前期物業服務人和建設單位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現場查驗。
第六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應當約定其所交付物業的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配置和建設標準。
第七條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對全體業主同意授權前期物業服務人代為查驗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事項作出約定。
第八條 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人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契約,應當包含物業承接查驗的內容。
前期物業服務契約就物業承接查驗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人可以協定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定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契約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房屋買賣契約的約定,移交權屬明確、資料完整、質量合格、功能完備、配套齊全的物業。
第十條 承接查驗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規劃、消防、環保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準許使用檔案,並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二)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公共照明、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已安裝獨立計量表具;
(三)教育、郵政、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環衛、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已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
(四)道路、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並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電梯、二次供水、高壓供電、消防設施、壓力容器、電子監控系統等共用設施設備取得使用合格證書;
(六)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技術資料完整齊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物業承接查驗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確定物業承接查驗方案;
(二)移交有關圖紙資料;
(三)查驗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
(四)解決查驗發現的問題;
(五)確認現場查驗結果;
(六)辦理物業交接手續。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十五日前,與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人完成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與前期物業服務人共同確定物業承接查驗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承接查驗內容、查驗方法和查驗人員組成等。
第十三條 現場查驗二十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前期物業服務人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質量保修檔案和使用說明檔案;
(四)物業服務區域劃分的相關檔案;
(五)物業服務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資料的,建設單位應當列出未移交資料的詳細清單並書面承諾補交的具體時限。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已投入使用,上述資料未移交的,應當及時移交;資料不全的,應當補齊。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移交有關單位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和有線電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作為前期物業服務人現場檢查和驗收的內容。
第十五條 現場承接查驗應當按國家和地方相關建築設計規範、工程質量標準、承接查驗指導標準以及設施設備標準,綜合運用核對、觀察、使用、檢測和試驗等方法,重點查驗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配置標準、外觀質量和使用功能。根據不同的查驗內容,可以採取不同的查驗方法:
(一)採用核對竣工驗收資料和圖紙、現場觀察的方法,查驗的主要內容包括:
1、物業共有部分:包括建築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外牆、門廳、樓梯間、走廊、扶手、護欄、電梯井道、架空層及設備間等。
2、物業共用設施:包括道路、綠地、人造景觀、圍牆、大門、信報箱、宣傳欄、排水溝、渠、池、污水井、化糞池、垃圾容器、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休閒娛樂設施、人防設施、垃圾轉運設施以及物業服務用房等。
(二)採用核對竣工驗收資料、出廠資料、現場觀察、使用、檢測和試驗的方法,查驗的主要內容包括:
1、物業共有部分:包括路燈、污水處理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安防監控設施、可再生能源系統等。
2、物業共用設備:包括電梯、水泵、消防設備、樓道燈、電視天線、發電機、變配電設備、給排水管線、電線、供暖及空調設備等。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人應當共同對物業服務區域的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承接查驗。
現場查驗時,建設單位應當召集施工、監理等單位參加,與前期物業服務人共同確認現場查驗的結果。
現場查驗應當形成書面記錄,查驗記錄應當包括查驗時間、項目名稱、查驗範圍、查驗方法、存在問題、修復情況以及查驗結論等內容,查驗記錄應當由建設單位、前期物業服務人和參加查驗的勘察、設計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現場監督人員簽字確認。
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人應當於承接查驗完畢後三日內在物業服務顯著區域公示承接查驗結果。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查驗合格後十日內與前期物業服務人辦理物業交接手續,交接時應當形成書面記錄。交接記錄應當包括移交資料明細、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明細、交接時間、交接方式等內容。交接記錄應當由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人共同簽章確認。
第十八條 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項目,可以根據開發進度,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物業分期承接查驗。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承接最後一期物業時,辦理物業項目整體交接手續。
第十九條 物業承接查驗費用的承擔,由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人在前期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前期物業服務人應當自雙方辦理承接查驗手續後三十日內,持建設單位移交的相關資料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上述資料存入項目檔案,在備案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要求的出具物業承接查驗備案證明。
第二十一條 承接查驗時如存在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數量以及質量不符契約定或者規定的情形,前期物業服務人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處理並組織前期物業服務人復驗。復驗仍與竣工驗收資料不符的,前期物業服務人不得承接。
第二十二條 物業承接查驗後,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可以委託前期物業服務人提供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保修服務,服務內容和費用由雙方約定。委託服務的契約協定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二十三條 物業交接後,發現隱蔽工程質量問題,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修復;給業主造成經濟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人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承接查驗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陝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物業承接查驗中產生的糾紛,交接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申請物業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調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也可以委託有關行業協會調解。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陝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