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湖南商會

陝西省湖南商會

陝西省湖南商會是在陝西湖南兩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關懷下,於2003年4月在西安正式成立,是由在陝湘商發起、自願參加的民間社團組織;是湖南在異地成立的首家商會,2020年榮獲全國“四好”商會、四星級黨組。

商會的主要職能是:為陝湘兩省經濟交流、經貿往來與合作、招商引資,積極做好工作;為在陝湘商與政府間的溝通搭建好“對接”平台,充分發揮好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職能部門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努力維護好湘商的合法權益;密切加強與會員之間的聯繫,打造營商平台,加強和拓展服務領域,使商會真正成為湘商之家。

十八年來,商會始終堅持把“發展陝湘經濟、做好會員服務”作為己任,竭力開展工作,不斷開拓創新,充分發揮商會平台作用。隨著西部大開發熱潮不斷深入,湖湘有識志士,積極參與陝西區域經濟建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湖南商會 
  • 外文名: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OF SHAANXI
  • 登記單位:陝西省民政廳 
  • 社團地址:西安市碑林區朱雀大街北段33號 
  • 成立時間:2003年4月
  • 團隊宗旨:做好會員服務,維護湘商權益
  • 會長:謝成波 
  • 執行會長:劉勇 
商會宗旨,商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黨的建設,第七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九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十章 附則,所獲榮譽,

商會宗旨

發展陝湘經濟,做好會員服務,維護湘商權益。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陝西省湖南商會,是由在陝湘商自願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社會團體。英文名稱為HUNAN CHAMER OF SHAANXI。
本會主要活動地域和會員分布為陝西省行政區域內。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堅持“服務會員、發展陝湘經濟”的辦會宗旨,以“團結、合作、發展、共贏”為辦會理念,傳承和弘揚“心憂天下、經世致用、敢為人先、兼容並蓄、實事求是”的湖湘文化精神,加強陝湘兩省的經濟合作和經貿往來,密切陝湘兩省企業之間的聯繫;提供投資、招商信息,協助政府職能部門維護市場秩序,維護湘商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之間的聯繫與合作,使本會真正成為在陝的湘商之家。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陝西省民政廳,黨建工作機構是陝西省總商會黨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黨組黨支部書記、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陝西省西安市碑林區朱雀大街33號西安公館一單元四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協調在陝湘企與企業之間、企業與個體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與合作,發揮紐帶與橋樑作用;
2、提供法律、法規、政策、科技、信息、企業管理諮詢與援助,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3、提供招商引資、商務合作服務,促進陝湘兩地經濟發展,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
4、協調企業與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有關事項的聯繫與溝通,為會員排憂解難;
5、提供市場信息分析,產品交流和進入市場中介服務,代理項目可行性報告;
6、加強湘籍人士及會員之間的聯繫,開展各種聯誼和社會公益活動;
7、引導會員企業家堅持依法經營,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8、辦好刊物、網站,為會員提供有關信息,宣傳推廣在陝湘商的業績及經驗;
9、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任務。
上述業務範圍如涉及到行政許可或政府委託事項,必須取得政府批准檔案方可開展活動。本會在行業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照上述業務範圍開展各項業務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凡在陝的湘籍企業或個人;
(二)自願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時限自覺繳納會費;
(四)自覺遵守本會的決議和各項規章制度;
(五)具有合法經營資質,依法從商,信譽良好;
(六)未參與邪教等非法組織。
本會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1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身份證複印件;
2.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具有合法經營資質,依法從商;
(五)自主決定是否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除名或者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應當在理事會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本會負責妥善保存會員相關檔案,以及會員大會、理事會、理事會、監事會決議等原始記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工作機構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民政廳備案,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涉及換屆選舉的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不得以通訊、線上方式召開。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會長或會長委託副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會或提議召開的會員1/2以上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選舉理事,按得票數確定,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的50%;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投票通過;
(二)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50人,且一般不得超過會員的1/3。
理事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且不在本會領取薪酬。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與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會商提名,報黨建工作機構同意後,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支部向省總商會黨委申請,由省總商會黨委會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訂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換屆工作中醞釀提名負責人人選,應當充分聽行業管理部門等方面意見,主動與總商會黨委溝通;
經省總商會黨委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職責。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負責人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五)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理事會議題的建議權,1/5以上理事共同提議的議題,應當在理事會上研究。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副秘書長人選;
(八)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九)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研究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二)審議活動資金變更事項;
(十三)審議住所變更事項;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省總商會黨委審核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連續3次或每屆內累計4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負責人(秘書長採取聘任制,則不含秘書長)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聘任、解聘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罷免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除視頻會議外,其他通訊形式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三)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四)研究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研究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願或不能主持理事會會議,由提議理事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監事長 副會長、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會長、監事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未被確認為失信被執行人;
(八)熱愛家鄉、熱心商會,積極參加商會各項工作,熱心為會員服務,奉獻精神好;
(九)有一定的社會活動能力,在陝湘兩地有較好的社會影響力;(十)無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總商會黨委審核同意後方可任職。
聘任(含向社會公開招聘)秘書長應當制定並執行相關聘任(招聘)辦法,連任屆次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式。
第三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總商會黨委審核同意後,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應當由理事會重新確認法定代表人人選,並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總商會黨委審核同意,向民政廳申請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總商會審核同意後,向民政廳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2、負責商會的制度建設、隊伍建設和商會工作的決策;
3、代表商會簽署有關法律檔案。負責對會議形成的檔案、決議、決定進行簽發的工作;
4、負責對商會的決議、決定、規競制度等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5、負責對商會執行會長、副會長、理事的提名工作;
6、有對商會專職秘書長的任命權;
7、決定專職人員的聘請與辭退;
8、負責商會重大活動的組織領導和經費審批工作;
9、負責收支憑證及財務報表的審簽;
10、負責與政府有關領導的聯誼及其接待工作;
11、向會員會員大、理事會報告工作;
12、作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商會,對內負領導責任;
會長應當每年向理事會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秘書長向會長長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1、主持商會辦事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
2、列席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3、負責有關會議的組織;負責商會各項制度、規定、檔案、工作計畫、報告的起草工作;
4、提出商會的組織架構、內設機構,以及人員編制的初步意見;負責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負責與其它商會和民間組織的溝通、聯絡,並開展相關合作交流;
6、負責組織商會舉辦或參加的各類展銷會、展示會、經貿洽談會及高峰論談會;
7、收集會員企業所反映的要求,並提出初步建議,提交會議研究,當好參謀助手;
8、負責聯繫、協調商會與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地方黨政部門,以及商會內部會員之間的關係;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10、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理事會決議同時由出席會議成員確認。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並備會員查詢,並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應當及時向會員通報並備會員查詢。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省總商會黨委審核,經同意,報省民政廳備案。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一般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總商會黨委審核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一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理事、財務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秘書長聘用(招聘)辦法》、《會員大會選舉規程》、《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內部矛盾解決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四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須有2/3以上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事項須經副會長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長辦公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會長辦公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即可隨時召開。
會長辦公會組成人員: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要時,邀請名譽會長參會。
會長辦公會組成人員: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副會長、副監事長。必要時,邀請名譽會長參會。
第四十八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住所所在地,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全省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按規定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應當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一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取會費,應當嚴格按照民政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2/3以上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不得採用除會員大會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會員大會不得採用通訊表決方式。
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第五十四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當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八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本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造成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黨的建設

第六十一條 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第六十二條 本會黨支部是黨在本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黨組織活動要融入商會各項工作中。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本社會組織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六十三條 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商會黨支部和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的審核意見,商會黨支部書記應是換屆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之一。本會變更登記事項或註銷時,黨支部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備,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黨支部領導班子擔任本會班子成員。
第六十四條 本會支持黨支部對本會重要事項、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七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五條 本會依據有關法規政策,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承接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六十六條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會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七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省民政廳、省總商會黨委報送,並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八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九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三條 本會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在省總商會黨委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七十四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2年7月31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獲榮譽

2021年1月26日,獲評2019—2020年度全國“四好”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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