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旅遊業管理暫行規定

《陝西省旅遊業管理暫行規定》在1989.02.24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旅遊業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02月24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所屬行業:旅遊行業
  • 條例數:十五條
第一條 為加強旅遊業管理,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提高服務質量,促進旅遊事業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的旅遊企業、事業單位,包括經營國際、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各類旅遊涉外飯店、賓館、餐館、旅遊汽車公司,對外開放的旅遊風景區、遊覽點、旅遊商品經銷店,及其他經營涉外旅遊業務的單位不論隸屬關係和所有制性質如何,都必須接受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
航空、交通、文物、輕工、商業、公安、工商、行政、物價、稅務、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的職責,對旅遊業實施相應的管理。旅遊部門要與上述部門搞好協調。
第三條 省旅遊局作為省人民政府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省旅遊業。地、市、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管理轄區內的旅遊業。
第四條 省旅遊局負責:成立經營國際旅遊業務的一類旅行社的審核、二類旅行社的審批,導遊人員資格的統考和導遊證的頒發,涉外旅遊飯店開業許可證的審批和星級的評定。
涉外旅遊商店、餐館、汽車公司申請開業,應按隸屬關係,分別由省,或地、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查,獲準後,方得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部屬和外地駐西安市的涉外旅遊商店、餐館、汽車公司,掛靠在部屬或省屬單位的,由省旅遊局審查。掛靠在西安市屬單位的,由西安市旅遊局審查。
第五條 涉外旅遊飯店、商店、餐館,一律實行定點管理。定點標準由省旅遊局負責制定和頒發。
旅遊飯店的定點,經省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後,由省旅遊局審批。涉外商店、餐館的定點,由所在地、市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報省旅遊局備案。
定點單位的批准證書和定點標誌牌,由省旅遊局統一製作,批准機關頒發。
定點單位由批准機關每年複審一次。經複審不合格標準者,取消定點資格。
第六條 凡接待外國人、華僑、港澳台胞的旅行社,對旅遊團隊購物和就餐均應實行計畫管理。必須制定旅遊團隊購物、就餐計畫,列入各該旅遊團隊的活動計畫,嚴格依照執行。對違反計畫管理制度的旅行社,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並點名通報批評單位主要負責人。對違反計畫管理制度的個人,由所在旅行社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
第七條 導遊人員帶領旅遊團隊到所住飯店、賓館以外定點商店購物,要尊重旅遊者的意願。原則上每天限去一次。對隨意多次帶旅遊團去商店購物引起旅遊者投訴的,由旅行社根據情節輕重,對導遊人員給予經濟處罰,並可同時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第八條 導遊人員、汽車駕駛人員不得擅自帶領或運送旅遊團隊到非定點單位購物、就餐。如有違反,對專職導遊人員吊銷導遊證一年,實習導遊人員取消轉正考試資格;兼職導遊人員取消導遊資格;汽車駕駛人員取消涉外汽車駕駛資格;所帶領(運送)旅遊團隊的餐費,一律不予支付。
第九條 所有定點涉外旅遊商店,不準個人承包或向個體工商戶出租櫃檯。違者取消定點資格。
每個對外開放的旅遊參觀點內,除經特別批准者外,只許開設一個定點涉外旅遊商店。
涉外旅遊餐館應以經營餐飲為主。未經批准,不得超越經營與餐飲無關的商品。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分別處以罰款、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須經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批准方得對國外來陝旅遊者銷售商品,並須固定售貨攤點,亮照經營。嚴禁無證經營,強行兜售和游售商品。違者沒收其非法所得,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條 涉外旅遊經營單位的外匯上繳數額,由外匯管理部門會同旅遊主管部門核定年度結匯指標。對完不成結匯指標者,視具體情況,或予以降低外匯留成比例,或吊銷其準收外匯券的許可證。
涉外個體工商戶的外匯上繳數字,由外匯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年度結匯指標。對完不成結匯指標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分別予以警告、罰款、取消涉外商品經營資格的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從上繳外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外匯額度。具體比例由省外匯管理局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嚴禁在旅遊業務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費。從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七日國務院批准國家旅遊局頒發《關於嚴格禁止在旅遊業務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起,凡經查明接待外國人,華僑,港澳台胞的商店、餐館、汽車公司等經營單位,付給私人回扣金額累計在一千元以其以下的,除按規定進行處罰外對單位主要負責人予以點名通報批評;付給私人回扣金額累計超過一千元的,取消單位的定點資格,並處以相當於其所付回扣等值五倍至二十倍的罰款。
所有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形式從餐館提取回扣。違者除按規定進行處罰外,對雙方單位處以相當於其所收授回扣等值十倍至二十倍的罰款。並對雙方主要負責人予以點名通報批評。
旅遊行業工作人員凡私收回扣和小費者,從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七日起,凡經查明累計私收金額在五百元至一千元的,除按規定進行處罰外,同時取消其涉外服務資格;累計私收金額超過一千元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開除公職。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凡涉外旅遊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私收回扣和小費情況嚴重的,要對該單位的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直至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二條 對拒絕私自收授回扣、小費,在檢查揭發以及查處不正之風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適當獎勵。獎勵基金從上繳給同級財政的罰沒款中列支。
第十三條 陝西省旅遊業優質服務檢查評比委員會,負責全省旅遊業優質服務競賽的檢查和評比工作。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省旅遊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和監督實施。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本省以前頒發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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