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政府關於加強森林保護嚴禁亂砍濫伐的布告》是陝西省人民政府1980年4月14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政府關於加強森林保護嚴禁亂砍濫伐的布告
- 發布單位:陝西省政府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0-04-14
【生效日期】1980-04-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森林保護嚴禁亂砍濫伐的布告
(1980年4月14日)
森林是國家的重要資源,保護森林,人人有責。最近一個時期,一些單位和個人,無視《森林法》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令,擅自進入林區,偷砍盜伐國家和集體的林木;有的以搞副業為名,有組織地亂砍濫伐林木;有的私自在林區非法收購木材和木製品;有的倒販木材和木製品,牟取暴利。這些行業,造成了森林資源的破壞和市場管理的混亂。也影響社會秩序的安定。為了維護《森林法》,保護森林資源,堅決煞住毀林歪風,特布如下:
一、堅決維護國家、集體的森林、樹木的所有權。國有林和集體林同屬社會主義公有制,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非林業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藉口隨意侵占和砍伐;凡已侵占的,必須限期退還;已砍伐的,必須賠償損失。凡因林業權屬未定而發生糾紛者,暫維持現狀,不得砍伐。
二、嚴禁亂砍濫伐,嚴禁典賣青山。任何非林業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在林區採伐木材。集體林的採伐,不準突破國家計畫規定的數量。社隊在自有林內採伐自用木材,年採伐量超過十立方米的,必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鐵路、公路、河流、渠道、水庫、礦山的森林,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不得隨意砍伐。凡是偷伐的林木,搶劫的木材,非法收購的木材、木製品,一律沒收;情節嚴重的,要對有關人員給予經濟制裁、紀律處分,直至依法懲辦。
三、切實加強木材管理。社隊集體生產的木材,應交售給國家,不得以任何藉口搞變相銷售。凡運輸木材、竹子和竹木製品(包括半成品)出縣、出地、出省的,必須在縣、地、省林業部門簽發的出境證明;其中出省的木材,需先經省的物資部門簽署意見,再由省林業部門處理。嚴禁機關、學校、廠礦、企業、事業、部隊等單位,向社隊收購木材、訂購木製品,更不得搞非法協作,私運木材。社員個人上市交易的木材和竹、木製品,需持生產大隊以上單位出具的自產證明。否則,市場管理部門有權干預。各級政府對木材市場要進行檢查整頓,保護正當交易,取締非法活動,禁止木材夜市,堅決打擊投機倒把活動。
四、嚴禁毀林開荒、毀林搞副業。無論單位和個人,凡毀林開荒、毀林搞副業的,都要查明責任,限期還林。在護林防火戒嚴期,嚴禁在林區野外用火。遇有火災,要立即組織人力物力,儘快撲滅,並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五、實驗林、母樹林、風景林、環境保護林、名勝古蹟林和革命聖地的林木,嚴禁砍伐。對太白、佛坪自然保護區, 要特別嚴加保護,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任
何人不得擅自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