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應急管理廳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陝西省應急管理廳應急管理專家管理,充分發揮專家技術支撐保障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陝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5月,陝西省應急管理廳印發《陝西省應急管理廳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試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應急管理廳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陝西省應急管理廳
- 文號:陝應急〔2024〕158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陝西省應急管理廳關於印發《陝西省應急管理廳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陝應急〔2024〕158號
各設區市、楊凌示範區應急管理局:
2020年3月,省廳印發了《陝西省應急管理廳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經過4年時間的試行,對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更好滿足工作需要,強化和最佳化專家隊伍,規範出入庫集中動態管理,結合工作實際,省應急廳對《辦法》進行重新修訂並經廳有關會議研究通過,現將新修訂的《陝西省應急管理廳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試行)》予以印發,請依照執行。
陝西省應急管理廳
2024年5月1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陝西省應急管理廳(以下簡稱“省應急管理廳”)應急管理專家管理,充分發揮專家技術支撐保障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陝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應急管理專家為省應急管理廳正式聘任並納入應急管理專家庫的專家。省應急管理廳成立專家庫管理辦公室,對應急管理專家實施統一聘任、統一管理。
第三條 省應急管理廳應急管理專家實行分專業、分類別管理。
(一)根據職能職責成立31個專業組:安全生產類:煤礦組、非煤礦山組、交通運輸組、建築施工組、特種設備組、民爆物品組、城鎮燃氣組、電力組、軍工組、安全生產綜合組、消防組、工貿組、危險化學品組、煙花爆竹組、油氣開採組、事故調查與分析組、安全生產培訓考試組、醫療衛生(公共衛生事件)組。自然災害類:防汛抗旱組、地震組、地質災害組、森林草原防滅火組、災害風險評估組、防災減災救災組。應急救援類: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組、預案管理組。保障類:規劃編制組、法律法規組、新聞輿情組、財務審計組、科技信息化組。
(二)各專業組專家人數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由相關專業組審核處室推薦,並對入庫專家實行動態管理,每年末進行個別調整,對履職不力的專家報經分管廳領導審定後,予以解聘,對符合錄入條件的專家由相關處室報經分管廳領導審定後,增補入庫。
(三)組建省應急管理廳安全生產類、防災減災救災類、應急救援類等3個高級別專家組,從全國範圍內選取聘請相關行業頂級專家,為全省應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項提供專業諮詢和技術支持,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 在各專業組基礎上,按照省級建設管理、省市縣應急管理部門共用的原則,建立省應急管理專家庫。原則上被聘任為省應急管理專家庫的成員,不得再聘任為市、縣應急管理專家庫成員。市、縣應急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組建本級專家庫。專家工作條件和經費,依據“誰使用、誰負責、誰保障”的原則予以管理。
第二章 專家選聘
第五條 專家申報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熱愛應急管理事業,堅持原則,愛崗敬業,認真履職,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服從工作安排,主動接受管理和監督。
(二)遵紀守法,無違法犯罪記錄,無違規違紀行為,未被相關部門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三)熟悉並掌握國家和地方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救援等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範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應急管理制度和規程,有較豐富的應急管理實踐經驗和較強的實際工作能力。
(四)具備大專及以上學歷、高級技術職稱或國家註冊安全工程師(消防工程師)資質,且具有5年以上從事本專業工作經歷,或10年以上非本專業工作經歷。
(五)能深入現場開展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等相關業務工作,有較強現場發現、分析和解決事故隱患、決策諮詢的能力,有較強參與事故調查分析、相關檢查審查等能力。
(六)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及享受國家特殊津貼的專家或榮獲國家、省部級突出貢獻科技人員稱號者、省部級以上科技進步獎獲得者,優先選取,不受單位、年齡限制)。
(七)在職公務員不得申請進入專家庫,也不得參加任何收取報酬的檢查、評審、評估和驗收等活動(森林草原防滅火、防災減災救災、地震領域符合申報條件的公務員可特許入庫,但不得收取使用單位的任何報酬)。
(八)申請人應當根據本人專業或專長申報專業組。
(九)入選省應急管理廳專家庫專家,原則上不再申請入選市、縣專家庫專家(申請市、縣高級別專家除外)。
(十)申報軍工專項組的專家必須為具有保密相關證件的涉密人員。
(十一)申請高級別專家組專家除具備以上條件外,還應具有豐富實踐工作經驗及事故、災害等現場救援經驗,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滿10年的,並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屬於省部級以上專家庫專家;
2.主導參與省級及以上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制定、應急管理重大問題的專題調研、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方案的判定及研判、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應急管理信息化系統研發、政策諮詢和技術評審;
3.相關專業工作成果獲省部級及以上表彰或獎勵的;
4.擔任過省級及以上重點工程的經濟、技術負責人的;
5.擔任過省級及以上已發布的工程技術規範或技術標準主要起草人的;
6.承擔過財政支持的省級以上科技計畫項目(課題),或是國家科技獎勵獲得者。
第六條 選聘程式
(一)專家選取。遵循符合聘任條件、滿足工作需要、專業構成均衡的原則,通過公開徵集、單位推薦和個人申請相結合的方式選聘專家。單位推薦的須出具加蓋單位公章的推薦意見,個人申請的由受理申請的省應急管理廳相關處室審查推薦。廳相關處室負責本單位業務範圍內的專家推薦選取工作。市縣應急管理部門可向省應急管理廳推薦相關專業組專家。
(二)資格審核。省應急管理廳相關處室負責專家資格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對真實性負責。
(三)專家審定。省應急管理廳相關處室選取的專家,報請廳分管領導同意後,由廳專家庫管理辦公室統一匯總,並嚴格按照第五條申報條件逐一審核後報廳務會議審定。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自願申請成為省應急管理廳應急管理專家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個人簡歷、本人簽署的《應急管理專家申請表》原件(加蓋公章或專家親筆簽名)及電子版。
(二)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消防工程師)證書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
(三)其他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四)本人認為需要申請迴避的信息。
(五)2寸彩色免冠證件照2張(其中一張貼上於申請表的相應位置,一張用於製作聘任證書)及電子版。
(六)申請人屬於在職人員的,須出具加蓋單位公章的推薦意見。
第八條 專家名單公布、發證,由省應急管理廳專家庫管理辦公室負責。
(一)專家名單初定後,在省應急管理廳入口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經專家庫管理辦公室報請省應急管理廳審定後,正式確定聘用並公布。
(二)專家實行實名制,統一發放專家聘用證書,任期三年。
第三章 專家的使用
第九條 工作職責
(一)參與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及應急救援方面的法規、政策、標準、規範、規劃、預案等研究、論證和制定修訂工作。
(二)參與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及應急救援領域的各類專題調研、趨勢研判、課題研究、評審論證、教育培訓、應急演練等活動。
(三)參與生產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救援、調查評估和分析研判等工作。
(四)參與安全生產執法檢查、隱患排查整治、安全督查、項目安全審查、評估、評審、驗收和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輿情處置等工作。
(五)參與應急指揮體系、預案體系、救援體系及應急管理信息化建設的指導工作,為委託單位提供技術指導及決策諮詢服務。
(六)完成委託單位委託或者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條 委派方式
(一)省廳各相關處室(局、中心)、各市縣應急管理局(以下簡稱“使用單位”)可直接通過專家管理系統選用專家。
(二)使用單位在選用專家時,原則上應當通過專家管理系統按照專業、任務、時間要求,隨機選取專家參與活動,特殊情況下可根據工作特點、類別、重要程度等因素可在專家管理系統外人工選取專家,專家應如期抵達指定地點執行任務。
(三)廳相關處室(局、中心)選用專家時,如無法從省級應急管理專家庫中選到足夠數量的專家,應根據執行任務的難易程度、重要程度可從應急管理部專家庫、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專家庫、其他省應急管理專家庫、本省其他省級部門專家庫,或省內各市級應急管理專家庫中選用。
第十一條 專家權利
(一)接受委託參與各類監督檢查、評審、評估、驗收、審查等工作時,可根據工作需要,進行現場勘查,調閱相關資料。
(二)對全省或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工作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個人結論、意見和建議時,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與使用單位意見不一致時,有提出並有保留個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參加應急管理業務繼續教育培訓活動。
(五)獲得參與各類應急管理技術支持活動的勞務報酬、獎勵(使用單位選用的公務員身份的專家除外)。
第十二條 專家義務
(一)接受省應急管理廳的統一調度、指揮和管理。
(二)按需要參與應急管理相關事務和工作。
(三)認真執行有關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堅持原則,公平公正、客觀地開展工作,不弄虛作假,並對本人做出的技術結論或提供結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負責。
(四)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關信息,保守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秘密、保護智慧財產權,遵守公共安全管理相關保密規定。
(五)及時填寫和更新個人信息,記錄和反饋參與工作或活動的情況。
第十三條 其他單位需使用省應急管理專家的,可根據工作需要自主選用。
第四章 專家管理
第十四條 工作紀律
(一)專家接到使用單位通知後,應及時接受使用單位的調遣,為應急管理工作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必須優先服從省應急管理廳工作安排。
(二)嚴格遵守迴避制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主動申明並迴避:3年內與任務對象存在任職或聘任關係的;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親屬與任務對象存在利害關係的;專家之間系夫妻關係或其他直系親屬關係,執行同一服務對象工作任務的;與任務對象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結論的;違反本辦法保密、迴避等規定及其他有不適合擔任專家情形的。
(三)專家(含退休、離職、離崗)不得參加本人所在企業(含原所在企業)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安全設計審查、安全竣工驗收等行政許可類活動。專家不得參加本人所在中介機構所開展業務項目的安全評審、安全評估、安全審查等活動。
(四)自覺遵守廉潔紀律和中央八項規定,不得以權謀私、徇私舞弊、貪贓枉法,講人情面子收受禮金禮品等。
第十五條 綜合考核
(一)對專家實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和獎懲的主要依據。日常考核為每次執行任務後的評價,年度考核按照專家的業務能力、工作實績、履職情況、考勤紀律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二)使用單位應及時記錄、評價專家工作情況。專家參加完使用單位工作活動後,應及時客觀準確填寫《專家參與應急管理工作活動信息登記表》,直接錄入專家管理系統,作為對專家考核評估的依據。對於考核不合格的專家,專家庫管理辦公室將報請廳分管領導審定後予以解聘。
(三)對工作優秀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專家每三年統一集中調整一次,期間每年根據實際需要可進行個別調整。專家庫中未涉及的行業領域,需要專家時,由相關處室提出需求,按本辦法第五、六條要求增補。
第十七條 專家自願退出,由省應急管理廳相關處室報省應急管理廳專家庫管理辦公室,收回聘用證書,並向社會公告解聘。
第十八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過確認予以解聘,書面通知本人,及時收回有關證件,向社會公告,有工作單位的抄送本人所在單位並抄報應急管理部。
(一)在實際工作中有確鑿證據證明專業能力不能勝任專家工作,或因身體狀況、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再擔任專家的。
(二)在委派期間利用專家身份為本單位或他人聯繫業務,推銷產品,或故意打壓、刁難被調查、檢查單位的。
(三)收受被調查、檢查、審查、核查評估、評審、驗收單位和中介機構財物或在服務對象單位報銷有關費用的。
(四)違反職業道德和行業規範,在執行相關任務中刻意降低標準、弄虛作假、謀取私利,作出顯失公正或虛假意見結論的。
專家有上述第二、第三、第四種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在本省再次擔任應急管理專家;有關情況上報應急管理部相關司局的同時,建議不得擔任國家及外省應急管理專家。
(五)參與工作不積極,聘期內,無故不參加省應急管理廳指派任務3次或參與任務時不能提供任何決策諮詢服務的專家,取消專家資格並退出專家庫,不得再次參加選取。
(六)專家之間系夫妻關係或其他直系親屬關係參加同一服務對象工作任務、存在第十四條第三款情形的或其他執行工作任務需要迴避而未迴避的。
(七)違反保密規定的。
(八)技術工作中出現嚴重過失,造成不可挽回損失的。
(九)其他不宜繼續從事專家工作的。
第十九條 履職期間,因不當行為造成對他人損害或單位損失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專家經費列入省應急管理廳財政預算,專家勞務報酬標準按照《陝西省應急管理廳專家費用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省應急管理廳每年定期組織專家開展交流培訓活動,開展關於應對安全生產、自然災害、應急救援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法律法規、業務技術等方面的專題培訓。
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可根據任務實際為參加搶險救援、事故調查等危險性較大工作的專家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章 專家庫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應急管理廳專家庫管理辦公室負責專家管理系統開發和專家信息管理工作。
(一)專家管理系統包含高級別應急管理專家管理、省級應急管理專家管理。
(二)專家管理系統用於登記、記錄、查詢、統計和修改專家信息、主要活動和業績,實現專家庫信息共享、資源共用。
(三)專家管理系統具有專家申請、信息公告、授權登錄、專家查詢、隨機篩選、自主選取、信息核對、數據統計、資料下載、公眾查詢等功能。
(四)專家管理系統中專家申請功能只限於專家選取時開放使用。
(五)專家管理系統中《專家參與應急管理工作活動信息登記表》將作為專家考核評價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四條 省應急管理廳相關處室以及市、縣級應急管理局通過指定賬號登錄專家管理系統,進行信息查詢、選取使用專家。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局指派到我省參與應急管理工作的有關專家,因工作需要選用的應急管理部應急管理專家庫、其他省應急管理專家庫、本省其他省級部門專家庫,或省內各地市市級應急管理專家庫中的專家,與省應急管理專家庫專家享受同等經費待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辦法(陝應急〔2020〕54號)廢止。
附屬檔案:
1.省應急管理專家推薦表(樣表)
2.省應急管理專家參與工作活動信息登記表(樣表)